就当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接受委员询问时表示,现在的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确实偏高,“五险一金”已占到工资总额的40%至50%后没几天,天津、重庆、福建、江西等地就开始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了。这些标准与2014年相比,用人单位和职工需要缴纳的社保费用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
静态地看,这些地方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并无值得质疑的地方。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了,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当然也应当提高。而且,提高社保基数标准,也是为了员工未来的利益着想。关键在于,现行的社保基数缴费标准已经很高了。在全球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家中,只有12个国家的缴费基数标准超过了工资的40%,除中国之外,其他11个都分布在欧洲。即便是美国、加拿大等高福利国家,社保引见缴基数标准也没有超过40%。
造成社保缴基数标准过高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为了满足人口老龄化和体制转换对社保基金的需要,各地连续上调社保缴费基数标准,致使社保缴费基数标准越来越高;二是各地社会平均工资存在虚高,企业被平均的现象十分严重。尤其是私营企业,工资水平明显偏低,但缴费基数标准一样。
从表面看,提高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可以缓解社保收支矛盾,避免亏空越来越大。仔细分析则不难发现,其对社保纾困的的作用是背道而驰的。不仅不能使社保基金紧张的矛盾得到根本化解,反而会摧垮社保基金的根基,引发更为严重的社会矛盾。
我们注意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过高,在财政收入增长速度一直保持较高水平的情况下,至少产生两个十分严重的后果。一是严重削弱居民的消费能力。因为,社保已经占到工资的40%以上了,有的地方甚至达到了50%,那么,留给员工的收入就非常有限,消费能力就会受到严重影响。为什么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消费政策的情况下,消费仍然没有能扮演好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角,与居民实际购买能力不强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果社保缴费基数标准低一些,国家财政收得少一些,留给员工的多一些,消费能力自然会得到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也自然会强得多。下半年以来,美国经济为什么会出现强劲复苏的势头,就是因为个人消费发挥了关键作用,企业投入也出现了明显复苏。
二是严重削弱企业的再生产能力。税负越来越重,费负又达到了工资的40%以上,再加上各种不规范行为侵蚀的资金,留给企业的积累也就可想而知了。近年来,实体经济出现资本空心化的问题,除了房地产、地下金融等虚拟领域利润过高之外,与税费的负担过重,也不无关系。想一想,把资金投到实体企业,结果全成了财政收入与社保费,留给企业的寥寥无几,根本没有能力再去扩大再生产,还有谁愿意去做这样的傻事呢?没有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能力,经济的基础自然也就不厚实了,遇到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等,也就很难应对,很难走出困境了。
中国多数行业出现产能过剩现象,与其说产能太多了,不如说消费能力下降了。如果企业和居民有足够的消费能力,产能过剩的矛盾也就可能没有这么严重了。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社保缴基数标准这么高的情况下,却又出现了两种难以想象的现象。一是几乎所有地方的社保费账户都是“红”字,亦即社会统筹账户根本没有能力应对社保费的发放。人口老龄化和体制转换当然是一个方面的因素,但是,缴费基数本身不合理是否也是十分重要的方面呢?机关事业单位员工不缴费但待遇高、相当一部分人群不愿进入社保、社保费发放漏洞很大、国企红利没有有效转化成社保资金等,为何不进行改革和调整呢?二是社会保障水平很低,亦即高缴费并没有带来高福利。如果说欧洲的11个高缴费国家对应的是高福利,企业和居民还能接受的话,我们的高缴费对应的却是低福利,广大企业和居民自然不能接受了。最终,社会保障也成了易碎品,很难承担起社会“稳定器”和“和谐仪”的作用。
毫不客气地说,上调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已走到了悬崖边,再往前走,就有可能粉身碎骨。相反,在提高社保基金保值增值水平、减少社保基金损失浪费、从其他渠道补充社保基金方面,却有很大的潜力可挖、很多的文章可做。
先看社保基金的管理,现行办法就是将钱存在银行,以及少量资金通过社保基金理事会投资。资金存在银行,看起来很安全,实质是一种贬损式安全,是在总量不断缩减、保障能力不断下降下的安全。更直接地说,就是提高缴费基数标准增加的收入,有可能弥补不了社保基金贬损的金额。毫无疑问,这是本末倒置的做法。如果能够好好学学其他国家经验,把社保基金集中起来,按照短期、中期和长期投资相结合的办法,将资金交给一些投资能力很强、决策水平很高的投资机构,那么,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将大幅提升,从而有效缓解社保基金的收支矛盾,减轻社保缴费的增长压力。
而在发放和使用方面,近年来媒体曝光的虚领、冒领等问题也相当严重,由此造成的社保基金损失也十分令人担忧。如果在发放和使用方面能够堵塞好漏洞,减少损失浪费,对减少社保基金的需求压力也可以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而被普遍忽视的一个现象,就是近年来各地在大搞城市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土地收入,按理也应当安排一部分用于补充社保基金。因为,这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失地农民的土地形成的收入,而失地农民已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如果政府不将这部分收入划转到社保基金中去,就等于政府侵占了其他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必须予以纠正。
总之,如果这些措施都能够跟上,不仅社保基金的缺口会大大减少,对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压力也会大大减轻,实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降低社保费率的目标也就有希望了。各级政府切不要只把眼睛死盯上调缴费基数标准一条路,这条路与社保纾困是背道而驰的,而应当把视野放远一些、把思路拓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