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交所对外发布四项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分别针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变更证券简称以及高送转等四类近期市场高度关注事项,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大监管力度。笔者以为,在股市监管部门上,我们需要更多的“格式化”。
其实,上述涉及的四项临时公告在市场上颇为常见。比如出现异常波动的股票,几乎每个交易日都发生着,但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都会发布公告。问题是,即使那些发布了公告的上市公司,或公告内容千篇一律,或是含糊不清,针对性不强,也让投资者不明就里,这样的公告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再如受市场追捧的高送转,特别是存在少数股东提议前后减持股份情况的,常常被有的上市公司故意“忽略”,进而对投资者形成误导。
实际上,像上述问题都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就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因此,在公告中使用模糊语言,甚至隐而不报等,都属于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其能否真正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显然与监管有关。某些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常常能打“擦边球”,其实说明现行制度下为其提供了打“擦边球”的机会与空间,进而说明我们的制度建设与市场监管上存在漏洞。
近年来,监管部门大力推进A股的市场化进程,意图市场的问题由市场自身解决。但大力推进市场化,与强化市场监管并不矛盾,相反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事实上,强化市场监管也更有利于推进A股的市场化进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的股市监管也需要更多的“格式化”。
曾经在市场上引发关注的多伦股份更名“匹凸匹”即是最好的例证。今年5月份,多伦股份发布更名公告称,拟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所谓的“匹凸匹”,其实就是P2P的谐音,一家主营业务本与P2P毫不相干的上市公司,竟然欲改个“不伦不类”的名称,其此举也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上交所因之发函询问,要求多伦股份就本次改名所涉及的业务变更的可行性进行论证,以及披露主营业务调整的具体安排,并进行专项风险提示。
如今,市场上早已没有了证券名称为“多伦股份”的上市公司,取而代之则是让人充满想象的“匹凸匹”。不过,即使是猪鼻子插根葱,也未必能够变成“大象”。如果上市公司仅仅只是追求“时尚”,如果没有业务与之相对应,即使有“匹凸匹”之名,也不会有P2P之实,所谓的更名也无异于“挂羊头卖狗肉”。
此次关于证券名称变更的格式指引,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披露是否已从事相关业务、是否具有从业资质、是否有相关人才配备等,笔者以为还远远不够。其实,对于上市公司变更证券名称的,监管部门还可进一步“格式化”,可规定上市公司变更证券名称时,必须与其主营业务或能够产生主要利润的业务挂钩。比如可规定上市公司的证券名称,必须反映其主营业务,杜绝追求市场热点或题材概念的改名,而像多伦股份更名为匹凸匹的现象,应坚决说“不”,而不是仅仅发函询问后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