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大贪:源于农村土地产权含糊不清
常有媒体报道村官大贪或村官权利无端的例子。
村官的利益,绝大多数来自于农村土地所衍生的利益。村官之所以能够从农村土地利益中大捞特捞,其本质就在于农村土地的产权含糊不清。
笔者认为,所谓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论断,是一个逻辑悖论。从“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居民自治组织”这一宪法认定,可以反推出“农村集体只是农村居民的联合组织”,进一步可以反推出“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质是农村居民联合所有的土地”。由此来推论,可得出:
推论一,“农村集体”只相当于“业主委员会”,而绝不是“业主”,更无法代表全体业主。“村委会”只能在全体业主有限授权下处理日常事务,而无权对重要事项(尤其是土地出让之类的重大事项)作出任何代理行为。
推论二:“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发包主体,是联合体内的全体村民,而不应是“村集体”或“村委会”。
推论三:“农村土地承包权”的转让的同意权,属于联合体范围内的全体村民,而绝不属于“村集体”或“村委会”。在承包期内,承包村民具有一票否决权。
综上,笔者建议:法律明确规定“一村土地,为该村所有居民联合所有,由全体居民共同决定所属土地的承包、使用、转让使用、转让”。取消“集体所有”的概念。同理,所谓的“农村集体财产”,也应当是产权清晰的“联合产权”,而不是容易陷入产权不清的“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