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两会期间讨论的主要立法法是对“红头文件”乱收税的制约,凡是没有税收立法的,均不可以收,如果算上新《预算法》不得进行任意的税收优惠,那么,多收税、税收优惠均面临着管制了。但是,一些“红头文件”即不是税收优惠,也不是多收税,而是多收费,而且还是与多个部门共同操作的,还有的地方政府出现捐赠,笔者认为,这些太“任性”。
过去的一部分“红头文件”即不是税收收税,也不是优惠税收,而是征收各种费用。比如治安费、卫生费、防火费、消灭四害费、检查费、培训费、赞助费等等。
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出现一张捐赠名单,科长比如捐4000元,那么科员捐赠就是3000元,各大商铺、商场、店铺根据大小有捐赠的价目表,供参考。虽然说是自愿捐赠,但是,一旦少捐,将来会被穿小鞋。这显然是用自愿捐赠的名义以捐赠档次价目参考表来威胁捐赠对象,捐赠的目的就是为了地方修建一座大桥。
现在,还有一些规则是地方政府与中央部委商议决定的,但是,并没有通过中央人大会议通过,属于法外特权。
过去,一些地方政府或行业机构,为了以法谋私,通过法律形式,让少数人获利,这是披着法律外衣,干剽窃老百姓收益的勾当。现在立法法规定,立法不能增加立法机构的权力,不能减少立法机构的法定责任。
过去,关门立法、以法谋私、专断立法,只不过是一种玩弄老百姓的工具。现在需要老百姓参与立法,需要外部专家论证,这是对立法的制约。
可是,立法法对地方政府的规则却构不成威胁,对捐赠、慈善构不成威胁。所以,富裕地区的地方政府照样过得有滋有味,通过移花接木,换汤不换药,用捐赠、慈善替代收税、收费,这就是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中国现行18种税中,只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等3种税收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开征。那么,剩下的税种就有可能面临被立法机构随意立法了,所以,出台立法法的规则是对立法机构的责任、权利的制约。
可是,一部分红头文件不属于立法,而捐赠、慈善也不是法律更不是规则,自然也不属于立法法能够管辖得了的。而一些县城公务员被迫完成推销房屋,比如去年初,某县城公务员必须完成每人每年销售两套商品房,否则面临被辞退的命运。很明显,公务员营销化了,那么,公务员为了饭碗,有可能拉拢家人、亲戚、朋友买房,有可能拉拢一些要买房的信息源,通过给予各种特殊照顾待遇,来达成房屋的成交。如此,买房的背后就存在腐败。这些也是立法法管不住的地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能把立法法的修改出台看成可以100%依靠得了的工具,只不过对地方政府、中央部委形成税收、立法上的制约。至于捐赠、收费、慈善、公务员推销等问题,是立法法管不了的。很明显,法外红头文件和捐助太“任性”。不过,立法法管住立法的任性,管住任意立法收税,新《预算法》管住地方政府的各种任意优惠税收,还是有一定的正面作用的。如果真的想彻底净化地方政府污染,唯一的办法就是例行“正面清单”,凡是清单中没有规定的,均不能收费。如此,才是有效净化地方政府“行政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