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担保黑洞与利益相关方的权益保护


郑磊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是A股上市公司的痼疾,几乎每年都犯,这是一个监管不严格和对小股东权益保护不力的市场的通病。大陆企业家有个习惯性缺陷就是灵活有余而纪律性不足。而上市过去也一直是被看作是走上了圈钱的快车道。但是,这个问题迟早都会解决,尤其是中国证监会正在转变角色和职能的当下,公司治理和小股东权益保障已经提上了日程。

对待上市公司担保,我们应该有一个更广泛的观察视角,即上市公司如何保障利益相关方的权益。这个概念涵盖了小股东,还包括贷款方、员工、供应商、客户、业务合作伙伴、社区等。上市公司如果出现担保黑洞,轻则影响公司利润,使得股东价值受损,重则引发恶性连锁反应,影响到上下游合作伙伴,甚至导致公司破产倒闭,给贷款方带来坏账,员工失业,影响社会稳定。这样的例子并不少见。最近的一个案例是116日,多氟多发布业绩向下修正公告,将2014年净利润预期由此前的同比增长0-40%,调整为同比下滑60%-90%,盈利163.59万元-653.36万元。多氟多业绩预期的下调源于公司在2011年为郑州铝业银行借款提供的担保。由于郑州铝业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法院判决多氟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公司确认营业外支出1920万元。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有时会形成链条,牵连同一地区数个上市公司,而每家上市公司又连带影响了各自的利益相关方,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如ST康达尔对外担保额曾高达4.24亿元,占净资产的882%,且与深达声互保。中科健对外担保达5.80亿元,占净资产的218%,除为海王集团担保2.30亿元,还与ST纵横、ST石化存在担保关系。资不抵债的ST石化对外担保额高达15.97亿元,并涉及深金田、深中浩、深宝安、ST盛润等。ST盛润又与ST石化、深纺织、深深宝、ST中华等深圳公司连环担保。这些公司有些已经退市。

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有些是出于正常目的,如公司发展的需要,为上游原料及下游销售企业提供担保、为子公司申请银行贷款担保等。但也有一些担保目的并不单纯,如恶意掏空上市公司,在上市公司之外进行体外循环,大股东利用上市公司自肥,如关联方通过上市公司担保间接占用了上市公司的资金,甚至用担保作为“人情”换取利益。这些都直接或间接损害了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一般做法是严格规范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而这两方面其实在大陆也已经建立了相关法规。如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中经审计净资产的“50%”的上限。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5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了违规担保的几类情形。2005年,证监会、银监会就联合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提出要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规定对于“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等情况,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且关联人不得参与表决;另一方面,该文件也要求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审批行为。此外,2005年证监会出台《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会审议单次担保、为单一对象担保及累计担保总额的最高限额和职责,以及董事对违规担保、擅自担保或者失当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20066月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也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中的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不可谓不清晰不严格,但实际效果却不佳。而距离我们最近的成熟市场香港,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也很相似,却较少发生恶性违规担保事件。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3.1614.07允许上市公司对其关联企业提供担保,但资产比例超过5%时必须披露,而且在半年度和年报时未解除担保时,则需要将其计入合并资产负债表或专门提交关联公司的财务报告。因此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可能作为或有债务展示给利益相关方,而一旦出现担保方违约,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也一目了然。不会像A股上市公司那样直到纸包不住火的时候才暴露出来。

A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控制问题、公司治理不规范、董事会和独立董事形同虚设,这些问题难以很快得到解决。笔者认为可以参考香港做法,在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上做文章,如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司对外担保信息平台,要求上市公司将担保以一种合适的方式体现在财务报表中,这些信息应该提供给公众查询。另外,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情况,一旦查实则依法惩处,加大违规成本,方可有望逐步解决这一屡禁不止的侵害投资者权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