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国企改革,在垄断行业引入竞争机制,注重产业链拆分,但是这并没有改变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的处境,双寡头垄断就是以极小的代价提高决定性多数的利益而无原则的剥夺其他人的利益。国企的股份制改造也没有能够深刻改变它的市场行为,贪婪是资本的本性,但是靠行政背景谋求则破坏了整个经济发展的环境,在这种前提下,即使积极引导民资注入也无非强化了这一本性。
人们会问为什么从好的出发点却得到更差的结果?从规范性意蕴讲,正如宪政的规则一旦确立其实就是排除了其他规则的选择,这也是对强制性垄断的最好说明。布坎南认为“有限政府”是一种是矛盾的表述,政府本质上就是不断扩展自己的权力,直到受到制约。国企的上述困境也来源于此,因为它要不断获得利润或者满足企业生存下去的资源,它对市场竞争采取的态度必然是要能够决定市场在于己有利的规则下发展,即使不可能成功实现。
企业是通过开发、生产满足市场消费者需求的产品获得生存和发展的,但是如果缺乏一致性原则,而是针对不同消费者推出不同质量的同款产品就败坏了规范性意蕴。那么,企业就会针对对低质量产品有弹性的群体投放不合格的产品,而对一旦遇到不合格产品就会反抗的群体则会投放合格的产品。一致性原则不会漠视个体的具体需求,因为在此前提下,市场会推出应对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如果在一致性原则下,则能够在产品领域限制国企。
上述正如通过在一致的原则下确立税收,同时通过财政立宪来弥补选举立宪的不足,由此限制政府的权力。税收可以从很多方面去审视,比如商品税和消费税,这两者哪一种可以增进全社会的福利,其实对此的讨论就回避了政府应有怎样的强制力。比如累进税制和平税制,这两种哪一个可以激励社会的投资和生产,究其实质就是在教政府如何收税。比如对工资收入和资本收入是否同样实施征税,这是强调税收公平的问题。人们选择政府这一强制力垄断的组织来告别丛林法则,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就要付出相应的费用,这就涉及到税收。民主的原则往往是多数表决,这也造成对少数人的强制剥夺,如果财产权是自由的守护者,就要确保人人在税收上的一致性。
再则,国企改革之中的组织变革也需要能够引入市场的制约,政府税收制度上也不能强化强制性。历来一地、一组织优胜的规则成为一致的规则,也就限制了它本身应对变化的弹性,其它各地也失去了得以按照内在的情形变迁的可能。所以一地优胜的规则在民主上得到确认和鼓励,而非必然强制性的成为各地的准则。如果能够维持各地各自内在的群体性安排,或许是对强制性的一种制约。如果一地、一组织仅仅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也不会获得应有的收益,同时任何企业组织形式和税收都不具备广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