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镇三矿副矿长刘某得知矿井煤层采仓仓顶被拉空,为了防止给煤矿生产安全带来隐患,刘某与炮工余某一起在职工宿舍内,将瞬发电雷管改制成延期电雷管时,雷管爆炸,将刘某的左手拇指、食指、中指炸去,无名指受伤。事发后,某镇煤矿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救治,并承担了刘某的全部医疗费用。3月21日,某镇煤矿与刘某达成赔偿协议,由某镇煤矿给刘某今后生活费、营养费一次性补助15000元。4月9日,刘某向某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2002年7月3日,某市劳动局作出《关于不予认定刘某为工伤的决定》职工违规是不是都不能认定为工伤?
商法通律师认为:雷管中含有猛炸药、起爆药等危险物质,在没有任何防护的条件下将瞬发电雷管改制为延期电雷管,属于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和民爆器材产品质量技术性能规定的行为,不应定性为非法制造爆炸物品的行为。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