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群居的,这就需要我们探究群居的各种现象。自远古以来,人类社会一直以群居的形式变迁至今。除了群居,我们不知道人类是否可以独居。没有这样的历史,但有这样的特例。这个特例以一种人间悲剧的形式出现的,而且缺乏交流,我们不知道独居者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态。狼孩算是一例。我想,独居者是痛苦的。隐居者并非独居者。
人的群居,我们称之为社会。她是人与人的关联构成的,包括了人与社会组织的关联。生活是我们对人存在形态的表述,人的一切以生活的形式展开。当人赤身裸体来到这个世界,他的生活就展开了。在别人(通常是父母)的照料下长大,渐渐成为具有独立社会能力的人。我们通常所指的人就是这种状态的人,他的生活是可以自己打理的。
一个人的生活能离开其他人吗?只有在特例的情况下才可以,我们的生活离不开社会,离不开其他人。人类社会的文明是在这样的状态下被创造出来的,那种特例并不包括在这个范围之内。我们热爱自己的家乡,热爱自己生活的地方,热爱我们的祖国。这些热爱中如果没有其他的人将是一幅什么画面,我们还会热爱吗!我想不会了。房子是要人居住的,要不然就是鬼屋。再美的鬼屋也是令人不快的。
人离不开人,但人之间全是和谐吗?不是的。我们理解老聃的“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夫礼者,忠信之薄,而乱之首”。老聃的这份感慨是在表述人之间的冲突,他渴望没有冲突的和谐的社会。但如何会没有人之间的冲突呢?在我看来,人之间的冲突并没有老聃的那么悲观,它是人类社会必然存在的现象。但这并不是说冲突就越多越好,越厉害越好。我们每个人都会犯错误的,都会有过错的。谁能不呢!但这不是说我们犯的错误是好的,我们就渴望犯错误。冲突并不必然就是恶性的,但需要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这非常有利于我们每个人,以及社会的持续发展。总体上来讲,冲突是中性的。现代社会,有很多学者在探讨试错。这个试错就是拿来当良性用的。人的身体有强大的免疫系统,但这个系统如果长期不用,它会退化的;但经常大的冲击,它也会不行的。冲突作为一种现象,它是不可避免的。但对于社会里的冲突,我们需要控制冲突现象的演变方向,约束它往恶性的方向变化,避免它引发灾难。怎么控制冲突?这需要我们大家去深入的研究,需要全社会的人去深入认识。这是一个高度智慧的事情。
否定冲突是不行的,害怕它也不行。老聃就害怕它,从而非常悲观。但也不能刺激它,“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这个同样是不行的。要控制冲突现象,首先要控制它的演变方向,不能让它滑向恶性的方向,那会引发灾难的。但如果冲突的强度太大,找不到灭火的根源,便无法扭转它的方向,灾难就逃不掉了。冲突的根源往往关乎它的演变方向,控制强度将有利于寻找根源,并且争取足够的缓冲空间。但最终还是要找到引发冲突的根源,否则永远都是一个危险源,条件一适合就会再次引发冲突。
冲突我们无法避免,但我们却可以控制它的烈度与方向,从而让它演变成良性的。不但能让我们与社会的免疫系统更强大,而且能让我们活得精彩。所以,老聃对冲突的悲观是不必要的。这也是老聃社会思想的最大局限。我对老聃哲学很是崇敬,对老聃本人也充满崇敬。我打算写一篇老聃传记性质的文章,从而表达我对老聃及老聃哲学的崇敬。
各种各样的冲突,冲突形形色色。我们光有一个共识是不够的,要有具体的思想与解决办法。
中国有句古语: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我们今天就来探讨一下欠债还钱是怎么一回事。
人与人是相互关联的,谁也离不开谁。我们当然希望尽可能的融合,小冲突当作生活的变曲,冲谈生活的无聊。但这个很理想的状态是要我们去努力追求的,去努力经营的。她不会自动地来到人间,来到我们身边。
我们每个人的生活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不如意,这些不如意就是冲突的具体表现。找不到工作,失恋,生活水平跟不上大众,理解不了社会,生病了,被汽车尾气熏了一鼻子,要不回欠债等等。有句古话,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这是表述一种现象。社会有时候没有这么糟糕,有时候是很快乐的。很多困难不是我们一个人就能化解的,需要社会的参与。一个人无法生孩子。人类社会建立家庭组织来普遍化保护个人的生活,从呱呱坠地到终老病死。但社会在发展变化之中,一个具体的社会组织的功能随着人与社会的变化发展而变化。家庭的这个功能也在悄然地发生变化。
自从货币出现以来,社会就有一种趋势,把一切货币化估值。这是一个必然的现象,我们不必悲观,但同样要约束它的限度,不能把什么都货币化了。人的生命与尊严是不能货币化的。一个人的生命值几个钱呢?这一问就是特大的错误,是对人的践踏!人的生命与尊严是无价的,也就是不能估值的,性质不同。当然有些人很“务实”,那在车祸中死了一个人,不负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怎么来赔偿一个人的生命呢?我相信这个疑问是诚恳的,但这个疑问完全是错误的。人的生命是没有办法赔偿的!在这个案例中,我们要求赔偿的是对这个死者家人的伤害,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你怎么能让他起死回生呢?没有办法的。死者活着的时候和其家人在一起生活,共同承担一些社会责任。他的离去造成了其家人的巨大伤害,这个伤害是可以用金钱去安慰一点的,去弥补一点的。
对于陷入困境的中人与家庭来说,他们需要社会的参与,需要社会的帮助。其实,这是社会的应有之义,不需要解释的。但有些人不理解,也有在认识方面陷入歧途的人需要解释这个现象。那我们就来研究这个现象。我们不是独居者,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父母家人再亲也是别人,而不是自己。对于自我,除了你个人以外,一切人都是他人。这是性质的巨大不同。不肯定这个,你就无法理解社会。父母家人是社会建立家庭组织之后才具有的亲疏远近。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他与社会的关联必然存在亲疏远近。即使在原始部落社会,人的关联也是具有亲疏远近的,这是人的有限性决定的。但这个亲疏远近需要一个限度的约束。
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无时无刻不在别人的帮助中,当然也有伤害。但帮助是主要的。当我们陷入困境中,我们需要社会的帮助,需要别人的帮助。借钱就是其中的一种。别人为什么要借钱给我们?产生这个疑问是多余的,因为这是社会的应有之义。但在现实中,很多人会有此一问。这个表明社会产生了一种扭曲的病变。父母养育子女需要问为什么吗?不需要。每个人都是这个社会的子女,社会帮助人需要问为什么吗!但现实中,一些高高在上的人,他们掌握着这个社会的绝大部分资源,他们充当上帝、圣人、精英,他们生出一种需要判断需不需要帮助某些人的错误思想,他们选择性地帮助一些人,并把这种选择变成了他们掌控社会的权利。这个是极大的错误。这个也是产生社会不平等的根源之一。这个选择破坏了人的平等与尊重的基本原则。
因此,帮助别人不是出于回报,而是出于责任。不要把帮助别人看成多么高高在上的品质,那是这个社会的责任。但在现实中,人们常常把帮助别人看成一种付出,有了付出,当然就需要回报。于是就有了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一说。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认识,帮助别人是出于社会的责任。认识到责任,当然就没有回报一说了。
一些“务实”的人又有了疑问,那么不求回报的帮助怎么能持续下去呢?你光借钱给别人,而不要求别人还,你顷刻间不就死掉了。这个是肤浅的问题。当然,在现实中,这个疑问是很有用的。它看起来多么“正确”。然而它忽略了一个前提,你帮助别人是有限度的。即使你倾家荡产地去帮助别人,世界上这么多人,你又能帮助多少呢。因此,我们坚决反对不顾及自己与家人正常生活地去帮助别人。帮助别人,首先你自己要有这个能力。在肯定了这个前提下,不求回报地帮助别人就不会把自己弄死了吧。这个思想已经越来越被社会所接受,比如,现代社会呼吁在救助别人的时候要首先保护自身安全。社会不鼓励未成年人去救助陷入危险中的人,这个意在保护未成年人。
又有一些“理性”的人会问了,有借有还多好,这样才有更多人愿意借。这个认识是延续中国传统中的糟粕,延续了中国传统中的错误认识。南宋理学大谈天理,其实大伪。应了老聃的话,“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如果智慧没有方向的指引,我们将无法排除大伪的出现。借钱还钱是一个大伪的逻辑。这个判断也许会气疯了一些人,他们会想当然地认为这是再胡扯不过的道理。但我奉劝一句,别这么急着否定。借钱与还钱之间没有直接的必然逻辑,这里面隔着一个中介,这个中介是社会。正如车祸的例子,我们无法赔偿一个人的生命。借钱给困难的人是一种帮助,这是毫无歧义的。当我们中的某个人去帮助另一个人时,他其实是在以一个社会人的立场去践行的。如果我们肯定一个双向,来而不往非礼也,这个往也是朝向社会的。是社会给了人与人关联的平台,这也是社会由人的关联构成的内涵。我们列举一个例子。银行提供一个融资平台,从储户中吸收存款,然后给个人或企业提供融资。这里的银行就是一个中介平台。如果储户与融资客户直接交易,不通过银行,那么银行的功能就失去了。同样的道理,如果个人与个人直接关联,那么社会的功能就失去了。我们比较这两种途径,哪种途径更为优质呢?
个人与个人可以直接关联吗?在一些人看来,这也许是一个可笑的问题。但在我看来,这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个人与个人如果能直接关联而不受社会的制约,那么人就不是群居的。人是群居的。在非群居的一些动物种群中,尽管这些种群无法与人类社会相比较,但可以看出一些非群居的特征。鹊巢鸠占并没有什么不妥。如果是群居动物,个体之间的关联将受到整个种群的约束。比如,猴群。猴群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群居,非猴王的个体之间的关联受到了猴王的约束。因此,个人之间可以直接关联,但这个直接关联是在社会的约束之下的。如果是违反社会约束的个人之间的直接关联,那是不被允许的。
借钱还钱所指的逻辑前提是个人之间直接关联的。如果脱离了社会的个人之间的直接关联,就没有了借钱还钱的任何逻辑依据。因此,借钱还钱不是个人之间的简单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个人是以社会为名来借钱帮助别人的,这相当于社会给了借钱方的抵押担保。社会给了双方的担保,无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我们为什么要借钱帮助一个人?那是社会的责任。我为什么借钱帮助一个人,那是我作为社会一员的责任。在这里,社会始终起着中介平台的作用,承担着最后的担保人角色。因此,借钱还钱是一个社会行为。
借钱并不是以还钱为逻辑条件的。换句话说,借钱是社会帮助一个困难的人的责任,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正常生活。当然,这个过程是可以双向的。当这个人的困难过去了,有能力偿还从社会中借来的钱,他有责任回馈社会。这可以保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形成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当这个人的债权人是个人时,他可以把钱直接还给债权人。这是减少社会负担的一条途径。社会功能发展不够健全时,这种民间借贷弥补了社会功能的缺失。但这个过程淹没了社会在借钱还钱中的中介平台功能,使得人们错误地认识了借钱还钱的社会行为。这是可悲的。这也是造成中国古代形成“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错误认识的社会根源。
因此,借钱还钱不是天经地义,杀人偿命也不是天经地义,它们的道理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