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买卖经适房,效力存瑕疵
经济适用住房,简称为经适房,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基于政策性,经适房的买卖存在限制,不得私自转让出售。张付杰律师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效力存疑。
【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存在债务关系,因不能还款,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出售房屋,抵换部分债务。然而房屋过户手续一直未能办理。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判令李某配合履行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5月,李某因资金短缺,向王某借款15万元,之后李某未偿还借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诉请确认其与李某夫妇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有效,而根据其提供的证据李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载明,涉案房屋系经济适用房,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王某明知其购买的涉案房屋被告李某为有限产权,但未提供李某夫妇对涉案房屋进行处分已征得共有人同意的证据,故王某的诉求法院不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