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的人民群众的力量,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保障 社会稳定的社会系统工程。
社会治理的四个特征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小标题下,用了1000字左右的一段话,阐述了一个新的执政理念——社会治理。参照以上提出的“治理”的四大特征,对比“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这两个概念,也可以概括出“社会治理”的四大特征:社会治理必须强调“过程”。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小标题下,用了1000字左右的一段话,阐述了一个新的执政理念——社会治理。此前,经常使用的一个类似概念是“社会管理”。新的“社会治理”概念的提出,引出了一系列问题:什么是社会管理?什么是社会治理?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是什么关系,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为什么要用社会治理取代社会管理?
“Governance”即“治理”的概念,在20世纪后半期随着新公共管理理论的风行而得到学界和政界的青睐。上个世纪90年代,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界定是:“个人和各种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并列出了“治理”概念的四个特征:其一,治理不是一套规章条例,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其二,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为基础,而以调和为基础。其三,治理同时涉及公、私部门。其四,治理并不意味着一种正式制度,但确实有赖于持续的相互作用。值得关注的是,在这段对“治理”特点的表述中,可以概括提炼出四个关键词,即“过程”、“调和”、“多元”和“互动”。
按对“治理”的理解来看“社会治理”,是否可以作这样的界定:在社会领域中,从个人到公共或私人机构等各种多元主体,对与其利益攸关的社会事务,通过互动和协调而采取一致行动的过程,其目标是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行和满足个人和社会的基本需要。
参照以上提出的“治理”的四大特征,对比“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这两个概念,也可以概括出“社会治理”的四大特征:
社会治理必须强调“过程”。在这里,“过程”的涵义是:社会治理的动态性、发展性和延续性——社会治理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进行的,所以既不能靠制定一套“一刀切”的规章条例,试图在任何时空条件下都以不变应万变;同时也不能靠一场“运动式”的大轰大嗡,试图在短时间内一蹴而就。而这两者,恰恰是以往“社会管理”的最显著的特点。
社会治理必须倡导“调和”。社会本身是一个有自组织能力的有机体,通常处于一个生机勃勃的过程中。所以,不能试图用某种强力乃至蛮力去“支配”社会。而是要让社会本身发挥其自我生存、自我发展乃至自我纠错、自我修复的功能。所以,社会治理需要高超的“治理艺术”,在收放张弛之间拿捏得恰到好处。而以往的社会管理的缺陷,恰恰是过于迷信强制力量。
社会治理必须兼顾“多元”。社会是由各个社会阶层和社会群体构成的,不同的阶层和群体的经济利益、社会地位和政治诉求都是不一致的。因此,社会治理必须非常重视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不论多数少数,不论强势弱势,不论公立民营,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共同分享发展成果。而以往的社会管理常常错把高高在上的施恩赐惠当成了最高境界,而且极具“社会排斥”的色彩。
社会治理必须注重“互动”。要引导全社会达成利益共识,尤其是针对长期目标的利益共识,就要建立一个适合多元主体参与的治理框架和社会机制。使多元主体都能够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然后在沟通交流、相互妥协、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社会共识。在行动上,也应该是互动型的,上下配合,同心同德。而以往的社会管理常常是“一言堂”,急功近利,短视而只顾眼前利益。
综上所述,以往的社会管理已经暴露出很多的认识误区和制度缺陷,诸如一刀切、运动式、压制型、堙堵式、恩赐性、排斥性、一言堂、功利心……不一而足。这恐怕就是十八届三中全会要用一个新的概念,其实也是一种新的理念——社会治理来取代以往长期使用的社会管理一词的根本原因。
具体而言,当代中国的社会治理,就是要在承认个性化、多元化的基础上,通过互动和调和——沟通、对话、谈判、协商、妥协、让步——整合起各社会阶层、各社会群体都能接受的社会整体利益,最终形成各方都必须遵守的社会契约。
【提升社会治理水平】
2016-01-11 来源:无锡日报
url:http://epaper.wxrb.com/paper/wxrb/html/2016-01/11/content_537472.htm,id:0
深入实施社会治理创新工程,推进平安无锡建设,完善社会治理体制,全面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把无锡建设成为具有文化核心竞争力、文化创新发展力、文化影响力的区域性文化高
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有效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治理基础制度建设
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快建设立体化现代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国家安全战略和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政策●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贯彻食品安全战略,坚持产管并重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政务诚信建设: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提高政府公信力●推进司法公信建设: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司法机制●加快商务诚信建设:强化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企业自觉履行诚信义务●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加强先进思想文化引领
■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全社会精神追求
■促进优秀传统文化的宣传普及
■注重通过法律和政策向社会传导正确价值取向,促进全社会
形成“爱、敬、诚、善”的良好道德风尚
■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打造无锡文化标志平台
■建设覆盖全市的数字文化服务网络
■推进更多优质文化资源为基层服务、向社会开放
■建设书香社会,引领全民阅读
■实施“智慧文化”工程
■积极打造文艺精品
■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系列保护工程
■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
■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和文化品牌
■增强无锡文化国际影响力
■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
■深化国有文化单位改革
■健全信息发布机制、政策解读机制和社会舆情引导机制
■加强网上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净化网络环境
■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提升新媒体格局下的价值引导力
顺应社会发展需要,加快文化改革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不断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推进文化事业发展
———我市“十三五”规划建议图示七
推动文化产业提质增效升级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
加强宣传舆论阵地建设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党的创新理论研究中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社会治理理念的重大转变。
本次全会提出的“治理”与过去所熟悉的“管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中却蕴含着重要的理念转变。治理更为强调主体的多元参与,此次全会提出的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等内容就是主体多元性的集中体现。全会的新提法与过去所强调的政府在国家管理中的一元主体地位有着很大的不同。
多元参与改变了政府过去对社会事务强调控制的理念,将控制转变成了服务与协调,这将促使政府真正回归到服务型的轨道,使政府从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
多元参与改变了过往政府习惯于应对社会事务,解决社会问题单打独斗的理念。社会治理的提出使政府开始更为关注其他社会主体对于处理社会事务,解决社会问题的作用与功能,使政府开始意识到要将自己不应该管的和管不好的社会事务交给其它社会主体去处理,以便于社会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多元参与使政府在处理社会事务,解决社会问题过程中民主理念得到增强。在社会治理体制下,政府在处理社会事务中要善于吸收、听取其他治理主体的意见,善于通过自身的主导作用,调动其它主体参与到治理活动中来,并赋予各主体相应的权力,以实现治理的有效性。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求改进社会治理方式。
一是要加快构建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基础的社会治理方式。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是我国社会治理体制的基础架构。党委领导就是要明确中国共产党在治理结构中的领导地位,这是由我国的政治体制与现实情况所决定的,治理体制中的其它主体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与到治理实践中来,要切实履行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积极完成自身所承担的义务,主动学习、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主动与各级党组织密切配合,切实保证社会治理活动的有效开展。
政府主导就是政府不再是治理体制中的唯一主体,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承担着凝聚、协调、调动和组织的作用。其他治理主体要在政府的凝聚与协调下进行社会治理实践,要及时弥补政府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政府要及时校正其他社会主体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要及时调整不同社会治理主体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功能与角色。
社会参与是指要充分调动党委、政府以外的其他社会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要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要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真正实现治理主体的多元参与。
二是要加快构建以法律、道德规范调节为手段的社会治理方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体制要强化依法治理与道德约束,构建以法律、道德规范调节为手段的社会治理方式。一是要坚持依法治理,要加强法治保障,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养社会治理主体与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社会问题、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的意识与习惯,要强化社会治理活动与治理行为的合法性,要不断树立法治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权威性,要让法律成为社会治理活动运行准绳。二是要坚持综合治理,强化道德约束。道德规范所具有的柔性约束力与普遍约束效应是法律所不具备的,因此要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彰显出道德在约束、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解决社会问题中的作用,要重视对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的社会道德体系的建设,要通过各种形式弘扬家庭美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要努力营造诚信、友爱的社会环境,要积极传播社会正能量,实现道德规范对社会治理主体、群众行为的软约束。
三是要加快构建以基层为导向的社会治理方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源头治理,要以社会化服务为方向,要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因此,要加快构建以基层为导向的社会治理方式。
以基层为导向的社会治理方式要注重为基层群众做好服务。要加快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的构建与实施,网格化社会管理是基层居民自治的创新形式,是社会治理体制不可或缺的方式、方法,它改变了传统管理从上到下的管理模式,建立了从下到上,从群众需求出发的为群众服务的新模式。
以基层为导向的社会治理方式要注重协商对话机制的建立。要注重维护群众正当利益的诉求表达权力,及时反馈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要真心倾听群众的声音,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要在倾听意见的过程中与群众建立对话、协商机制,要通过协商对话机制有效协调群众各方面、各层次的利益诉求,要及时化解利益冲突,从而实现社会治理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的价值目标。
(执笔人: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副校长 邵静野 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公共管理教研部讲师 李鹏)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2013.12.16
来源:《求是》 期号:2013/24 作者:李立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观点新要求新部署。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
一、充分认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重大意义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又一项最新成果,是我们党对社会发展规律认识和把握的又一个新飞跃,实现了我国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又一次与时俱进。
(一)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
坚持人民是历史创造者,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基本原理,也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同其他一切政党的根本区别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的组成部分,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积极投身社会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群众问题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权益有保障;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等。这些要求突出了人民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坚持了社会治理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充分体现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的牢固把握和高度自觉。
(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在社会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了不懈探索,对社会建设内涵和要求的认识越来越明晰、把握越来越准确、运用越来越科学,在不断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的同时,经历了从加强社会管理到提高社会治理水平、从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到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逐步深化过程。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和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激发社会活力,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社会管理、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城乡社区治理和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的新要求,这是我们党深入分析发展阶段性特征得出的新结论、引领社会进步的新标志,回应了时代新课题和人民新期待,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新升华。
(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体现了党领导下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理念和主张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和开创社会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把党的这些主张贯彻落实到社会治理中,就必须坚持党领导下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主体在社会治理中的协同协作、互动互补、相辅相成作用,形成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保障社会安定有序的合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加;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等。这些部署安排,要求在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继续坚持政府主导、注重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社会责任,充分体现了党领导下的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理念和主张。
二、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社会治理是全社会的共同行为。要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从传统的社会管理转向时代发展要求的社会治理,努力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上取得成效。
(一)发挥政府治理的主导作用
强化政府研判社会发展趋势、编制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制订社会政策法规和统筹社会治理方面的制度性设计、全局性事项管理等职能,发挥好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主导作用。推进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释放改革红利,凡社会能办好的尽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各级政府应完善社会治理考核机制和指标体系,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举措到位,履行已明确的社会治理职责,落实已出台的社会治理政策措施,完成已提出的社会治理目标任务。
(二)增强社会自我调节功能
加强全民思想道德建设,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依托工会、共青团组织、妇联、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方法灵活的平等对话、相互协商、彼此谈判、规劝疏导,化解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推进以行业规范、社会组织章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为基本内容的社会规范建设,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协调社会关系、约束社会行为、保障群众利益等方面的作用,通过自律、他律、互律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符合社会共同行为准则。
(三)深化居民自治
深入贯彻居委会组织法、村委会组织法,深入开展以居民会议、议事协商、民主听证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实践,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为主要目的的民主治理实践,以村务公开、居务公开、民主评议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实践,全面推进居民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引导居民参加社会组织活动,动员居民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群防群治、调解民间纠纷,鼓励和支持居民协助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待抚恤、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消费维权等工作,依法保证居民对基层社会治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积极适应新形势、顺应居民新期待,完善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拓宽居民参加社会治理的范围和途径,丰富居民参加社会治理的内容和形式,让居民能够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挥居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政府治理与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三、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
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的重要主体和依托。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加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对于激发社会活力、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具有重要作用。
(一)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内容以及对承接主体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都可以通过竞争性选择方式交给社会组织承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残疾人服务等,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企业和机构。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的服务种类、性质和内容,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实行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既培育发展不足又规范管理不够,需要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前置审批外,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在这四类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上,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登记、备案、年检、监督、执法和组织第三方评估等职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相关部门负责财务税收、信贷融资、社会保障、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审计等管理。
(三)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
目前,一些社会组织尤其是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化倾向明显,政社不分、管办一体、责任不清,需要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要厘清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边界,行政机关将适合行业协会商会行使的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要除去行政色彩,真正回归民间。行业协会商会必须设立独立账号,资产不明晰的要限期完成划分。
(四)依法引导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活动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活动,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尊重我国风俗习惯。境外非政府组织可在我国经济、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环保、慈善等领域开展活动。未设立代表机构的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活动,必须与符合条件的境内法人单位以合作项目形式进行,合作项目应由境内法人单位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开展合作项目,不得附加政治、宗教或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条件。
四、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
社会治理要以大力发展经济、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治本之策,从源头上减少社会矛盾和问题,同时,必须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使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得到及时化解和向好的方面转化。
(一)畅通诉求表达机制
完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诉求表达机制,发挥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新闻传媒等的社会利益表达功能,畅通和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依法按照政策及时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制轨道解决,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二)建立心理干预机制
广泛宣传普及个人心理健康知识,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防范和降低社会风险。健全个人心理医疗服务体系,规范发展个人心理服务专业机构,开展个人心理咨询、疏导、调节、治疗等服务。对因生活和工作等受到挫折而缺乏信仰、对生活失去希望的个人给予更多关注,有针对性开展疏导、帮助、教育,使其重振生活信心、避免走向极端。加强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专项社会关爱行动,对流浪儿童、精神病人、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人群进行专业心理疏导和矫治,帮助他们修复社会功能、回归社会。
(三)完善矛盾调处机制
健全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楼门院(小组)四级纵向人民调解网络,建立由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完善司法调解格局、把调解优先的原则贯穿到执法办案工作中去,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作用,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机制,及时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四)健全群众权益保障机制
完善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公众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凡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广或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对大多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的事项缓出台或不出台,防止因决策不当而损害群众利益。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解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关系、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城市管理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
五、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公共安全事关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健全以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社会治安防控等为基本内容的公共安全体系,是社会治理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
强化政府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责任,对食品药品安全实施有效的统一监管。落实企业在食品药品安全中的主体责任,建立让生产经营者真正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完善食品药品安全标准体系,提高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科学化水平,建立食品药品质量追溯制度,实现从生产源头到终端消费的全程严格监管。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多渠道投诉举报和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依法惩治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
(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服务,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支撑能力和应急救援水平。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实行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整改评价制度,严格查处非法违法或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深化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消防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专项治理,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加强从业人员特别是高危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
(三)健全防灾减灾救灾机制
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救灾工作原则,落实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制,完善救灾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恢复重建相衔接的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建立方便快捷的储备、调运、接收、发放、回收相衔接的救灾物资应急调度体系,健全以抢险、搜救、救护、救助、捐赠为基本内容的救灾应急社会动员机制。坚持灾前预防与应急处置并重,推进常态减灾与非常态救灾结合,完善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分工合作的防灾减灾救灾机制,形成有效应对自然灾害的强大合力。
(四)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以社会化、网络化、信息化为重点,健全点线面结合、网上网下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坚持发挥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防控中的主导作用,创新特业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巡逻管控等执法方式,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场所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密防控和惩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注重发挥城乡社区在社会治安防控中的基础作用,推进平安社区建设,组织治安积极分子、保安、志愿者、居民等力量开展群防群治,集民智于治安,化民力为警力,形成人人参与社会治安防控的局面,筑牢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根基。
(作者:民政部部长)
创新社会治理要实现“五个转变”
范逢春 《 光明日报 》
社会治理需要社会组织、企业、公民个体等社会力量的参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社会治理体制占有重要位置,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要实现“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目标要求,就必须重视社会治理创新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实现社会治理的“五个转变”。
实现社会治理思维视角从“国内”到“全球”的转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把社会治理当成纯粹的国内事务,没有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思考社会治理问题。进入21世纪,我国的社会治理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竞争的日趋激烈和国际合作的日益频繁,加剧了各国的文化冲突,极大改变了政府社会治理的环境;大规模的人员、资源、信息、资本快速跨国流动,加速了风险传播,放大了危机影响,增加了社会治理难度;民主行政、责任行政、服务行政、回应行政等理念深入人心,冲击着政府社会治理的传统观念,对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形成挑战。在这一潮流下,任何一国的社会治理都不可能孤立进行,“全球治理”给“国家治理”带来了新的冲击。这就要求社会治理体系从一个封闭式的治理结构转向开放式的治理结构,并从“全球”的角度来考虑社会治理问题。经济全球化给社会治理带来的影响是双面的,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使我们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的社会治理理念推动我国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另一方面,在树立“全球”思维的同时,还要主动防范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各种社会风险。这就要求我们,在国内要进一步加强社会意识形态管理,深化公民国家意识、社会整体意识,积极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意识形态安全体系,形成法律法规、社会道德、文化传播多位一体的安全防范布局;在国际上,要进一步加大中国现代社会治理理念的宣传力度,树立正面形象,在涉及国内社会治理的问题上坚持原则,坚决杜绝任何外来势力干涉,依据本国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实现社会治理主导理念从“利益”到“价值”的转变。社会治理的政治性、公共性和社会性决定了其价值取向与单纯的经济管理活动追求个人利益、部门利益、集团利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截然不同。我国过去30多来年的公共管理,是以物质利益为导向的公共管理,实施的是“见物不见人”的发展方式,实施社会管理过程中,没有完全做到以人为本。在利益导向的社会治理理念下,社会风险不断增加,社会矛盾不断累积,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管理失灵状况。在此背景下,建立实现多元价值追求的复合治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和治理实践工作中,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和谐成为应然选择,调整社会关系、协调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实现政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善治”的社会治理目标。
实现社会治理功能定位从“维稳”到“维权”的转变。“维稳”与“维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两者是辩证统一的。“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由于特殊的国情,实践中,我国社会治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单纯地强调“社会的稳定性”指标,忽视了“社会的公正性”“社会的参与性”等维度,虽然在一段时间内有效维护了我国社会的基本秩序和稳定局面,但也不利于社会活力的释放,导致了影响社会和谐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当前,必须顺应公民权利意识大大提高的现实情况,公平保护公民利益,坚持依法治理和法治保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充分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真正防止因为“维权”而产生的“维稳”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实现社会治理主体构成从“一元”到“多元”的转变。长期以来,我国的社会管理主体主要是政府。“大政府”架构在一定阶段产生过一定积极效应。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大政府的管理体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整体发展。现实中,政府负责等同于政府包揽,从观念到制度都排斥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其结果一方面导致社会自治发展缓慢,公民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发展缓慢,另一方面导致了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实际上,社会治理除了国家和政府之外还应强调社会组织、企业、公民个体等社会力量的参与。社会需求是多样化的,不同类型的主体有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擅长,因此需要主体的多元化。要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格局,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前提下,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为公众提供高质量、差异化的社会公共服务,实现从政府单一主体的单向度管理,走向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推动社会治理从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
实现社会治理方式方法从“刚性”到“柔性”的转变。社会治理既可以凭借法律约束、纪律监视、强迫控制等刚性手段,也可以依靠组织、协调、激励、感召、启发、诱导、协商等柔性方法。长期以来,政府在实施社会管理时,往往习惯于行政处罚等刚性措施,而对于柔性方法则较少采用和考虑。现代社会治理需要柔性治理思维,变硬约束为软引导,变强制服从为服务感化,变堵截民情为疏解民心,变应急管理为预防治理,变事后干预为事前预防,合理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干预社会情绪,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风险。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从社会管理走向社会治理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陈家刚
所谓社会治理,就是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以及个人等诸行为者,通过平等的合作型伙伴关系,依法对社会事务、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进行规范和管理,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与社会管理相比,社会治理具有以下比较突出的特点。
第一,虽然社会管理包括政府作为主体的管理行为和公民社会组织作为主体的管理行为两个主要方面内容,但社会管理仍然侧重于政府对社会进行管理,政府是社会管理合法权力的主要来源;而社会治理则强调合法权力来源的多样性,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社区组织等也同样是合法权力的来源。社会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任何一个单一主体都不能垄断规范和管理的实践过程。
第二,社会管理很容易表现为政府凌驾于社会之上,习惯于包揽一切社会事务,习惯于对社会进行命令和控制,习惯于扮演“全能型选手”;而社会治理更多的是在多元行为主体之间形成密切的、平等的网络关系,它把有效的管理看作是各主体之间的合作过程,它表明在现代社会,原先由国家和政府承担的责任正在越来越多地由各种社会组织、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团体来承担。
第三,社会管理更多地是表现为从自身主观意愿出发管控社会,想当然地自上而下为民做主;而社会治理是当代民主的一种新的实现形式,它更多地强调发挥多主体的作用,更多地鼓励参与者自主表达、协商对话,并达成共识,从而形成符合整体利益的公共政策。
第四,社会管理的实践主要依靠政府的权力,依靠发号施令;而社会治理则在运用权力之外,形成了市场的、法律的、文化的、习俗的等多种管理方法和技术。社会治理行为者有责任使用这些新的方法和技术来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例如,政府应更多地引导和更少的管制,民间组织及公民社会更多地承担社会治理的责任,市场力量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社会创新和社会企业成为改善社会治理的重要因素,等等。
在我国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同时也带来各种矛盾和挑战。例如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人口资源环境压力加大;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民主法制还不健全,体制机制尚不完善;社会成员诚信缺失、道德失范,一些领导干部的素质、能力和作风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一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要化解这些矛盾、解决这些问题、应对这些挑战,必须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
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首先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促进观念的转变。解放思想,就是不墨守成规,不瞻前顾后,要有胸怀容差异、有勇气干事业、有智慧闯新路,要敢于摆脱僵化的、教条的思想,路线和政策要根据实际的需要来决定,而不仅仅依靠前人的言论、已有的经验和固有的模式。社会治理变革,要求执政党必须充分认识到,国家和社会治理,是由多元主体共同构成的治理结构来完成的,应重新树立“社会本位”的理念和原则。在政府与社会的力量对比中,重心必将向社会倾斜,原来政府控制和管理社会的观念必须让位于调控、引导、服务和整合社会的观念,政府对社会的统治观念必须让位于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治理。
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必然要求在政府、社会、市场、公民个人之间的合作与良性互动,形成新型的伙伴关系。政府必须放下身段,学会尊重,懂得平等对待合作伙伴、管理对象;善于放权,学会“弹钢琴”,学会为自己减负;同时,政府必须增强自信,信任社会,理解社会,为社会组织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鼓励社会组织的发展,努力为其能力提升创造条件。
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需要最广泛的公民参与,以及最主动的、最自觉的参与精神。改革开放,社会进步,靠的是公众的参与;今后的发展、全方位的发展,同样需要公众广泛地参与到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改革发展的动力,就存在于民众之中。有序的和有效的公民参与,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需要有足够的合法渠道。与公民政治参与的需求相比,我们的制度建设明显滞后,参与渠道远远不够。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公共参与的制度框架,让更多的公民通过合法的方式、制度化的渠道有序地参与公共生活的管理。
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必须坚持民主、法治的原则。民主和法治是人类社会治理的基本路径,是推进社会治理发展的制度性保障。缺乏民主的法治,容易走向集权与专制,而没有法治的民主,则容易走向混乱和无序。不坚持民主和法治,社会治理变革就无法有效地规范社会秩序,无法积极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深入推进社会治理变革,必须将学习借鉴现代文明的优秀成果与尊重自身实际结合起来。在社会管理、社会治理、公民社会发展等方面,人类已经创造了诸多好的经验,我们应该有勇气和智慧从中学习和借鉴其适合我国国情的要素,同时,结合本土的经验,在实践中创造社会治理变革的中国路径。“摸着石头过河”,就是要从“此岸”到“彼岸”,从“必然王国”到“自由王国”。
大力推进社会治理变革,对于进一步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对于丰富人类社会现代文明成果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我们依然要清醒地认识到,社会治理变革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和挑战,尤其需要努力避免一些错误的观念和做法。一是故意将“社会治理”扭曲为“治理社会”,将“社会”作为管理和实践对象。社会治理,完全不同于我们已经习惯的“治理腐败”、“治理污染”,不能用“治理社会”来理解“社会治理”。二是将社会治理的目标仅仅理解为维护稳定。稳定是社会治理变革的一个条件,稳定的形成,不是靠堵,而是要疏;不是靠强力、压制和打击,而是靠协商、对话与合作。社会治理变革,更多地是要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三是社会建设只是为了促进民生。社会建设,社会治理变革,既是服务于民生,同时也是为了促进民主。只有用民主的办法,才能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只有解决好了民生问题,才能更稳定、更有序地推进民主发展。
社会治理创新要实现三大转变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的政府与社会高度合一的社会治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那么,如何提高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社会治理的创新?笔者认为,关键是要实现三大转变。
实现由单一治理主体
向多元治理主体转变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是社会治理的唯一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政府、市场化组织、公民社会整体对社会公众负责,从而建立起多元主体以及与之相应的广泛的社会公共责任机制。
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意味着社会治理格局的根本转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第一次提出了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为此,在充分发挥党委、政府作用的同时,发挥好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形成社会治理的合力。如社区组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民间团体等组织各自联系着一部分社会成员,是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重要途径。在民间组织发育成熟的国家,各类民间组织的话语,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府的公共决策,而且政府也十分乐意将一些公共事务交由民间组织来参与处理,因为这是实现有限政府的有效举措,不仅能够为政府节约大量行政开支,还能大大鼓励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和壮大。正是这种政府和民间的良性互动,社会得到了有效的治理,其中特别是社区组织在提供公益性服务,填补政府治理“空白”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从我国社区组织发展的现状看,社区组织还不够完善,社区功能还局限于提供社会服务和组织文化娱乐活动等简单的方面。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都应重视社区建设,加强社区组织在社会治理方面的功能,真正使社区成为整个社会治理模式的重要环节。
社会治理格局的根本转变,实质上是实现了由单一的行政集权方式向民主参与方式的根本转变。这一转变极大地强化了各种社会主体的民主意识、社会政策中的公正意识以及社会事务中的责任机制,因而有助于从整体上提升社会总效率,有助于各类人和各类组织得以满足各自的需要、实现各自的愿望。
实现由单一治理手段
向多重治理手段转变
随着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社会治理的手段已由平面化向立体复合化转变。也就是说,社会所需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既有政府通过行政或借助市场手段提供,也有市场化组织通过市场手段提供,还有非营利组织通过市场化手段或社会动员的方式来提供。因此,加强社会治理,必须创新社会治理手段,由单一转向多重的社会治理手段体系。
多重社会治理手段体系主要包括:
第一,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实际上是以强制方式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主要体现。用法律手段治理社会,关键在于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经济手段或市场手段。利用经济手段或市场手段治理社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重要的社会治理手段之一。当前利用经济手段或市场手段治理社会的重点:一是深入推进部门预算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二是逐步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是积极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四是建立起涵盖财政资金运动全过程、多层次的预算执行监督体系,强化预算监督;五是加强财税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必要的行政手段或政策手段。行政手段或政策手段是体现政府权力的一种方式,社会治理不会取消行政手段或政策手段,但在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实践中,行政手段或政策手段必然会减少,要从“管”字当头的控制型政府管理方式向立足于服务和监督的服务型政府管理方式转变,要更加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管理社会经济事务。
第四,道德手段。利用道德手段治理社会,就是运用一定的思想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治理社会或国家。道德手段成本低,持久性强,是重要的社会治理手段。
实现由临时无备处置突发事件
向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转变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对人类的生存和环境造成预料不到的灾难性后果和危害,影响社会的正常治理,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这种非常态、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等。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这是对新时期加强社会治理创新提出的新要求。
首先,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预警、决策分析和应急机制,以正确把握社会发展动向,未雨绸缪,临危不乱。在做好传统领域工作的同时,对卫生、信息、能源、粮食等方面的安全问题,对防范恐怖主义威胁、防范金融风险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予以加强。必须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机制、预案和工作准备,以形成一种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局面,增强预警、防范、应变和处置能力,提高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的本领。
其次,健全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体制。要注意把实践中应对突发事件的成功做法转化为经常性方法、把有效的临时措施转化为长效的组织体制。建立延伸至基层、具有区域和行业代表性的、真实高效的重大事件和复杂情报传递与预警体制,实行纵向领导;同时,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情报分析预测,确保信息与决策及时上通下达。
再次,要建立完备的突发事件管理制度。一是要建立健全信息采集和自动汇总、网络应急指挥、资源动员、社会治安保障等制度。二是要设立应急经费制度,把应对突发灾难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平时和突发灾难时期的经费投入。三是要建立突发灾难应对基金监管、物资储备、民间援助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的制度。
最后,完善相关的法制建设,确保社会预警体系和处置突发事件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现在,我国已经制定颁布了《戒严法》、《国防法》、《防洪法》、《防震减灾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具体的法律。但由于单项法律只能适用于一种紧急状态,并且对紧急状态下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规定也不够清晰。因此,在总结国内经验和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国家紧急状态法,明确规定紧急状态下的政府应急机构和机制,明确公民、志愿者、专业团体、社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用法律来调整紧急状态下的社会关系。
综上,新的社会治理格局整合了社会治理各方面资源,明确了各种社会治理资源在社会治理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随着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相适应,社会治理格局必将在自身不断完善中发挥出巨大的社会整合能力,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
2015年社会治理的变迁和进步
2016年01月12日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龚维斌
内容摘要:2015年,一系列重大改革政策密集推出,利益格局进一步深刻调整,经济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和谐,这些成绩来之不易,离不开社会治理创新。
关键词:治理;变迁;进步;社会治理;社会组织
作者简介:
2015年,一系列重大改革政策密集推出,利益格局进一步深刻调整,经济社会大局保持稳定和谐,这些成绩来之不易,离不开社会治理创新。
在简政放权中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各级政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和规范中介收费项目,编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把政府管不了、管不好、不该管的事项交给市场和社会去管理,规范行政权力,创新监管方式,提升服务质量,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不仅向社会放权,而且向社会投入更多的资源,培育社会主体健康成长。政府和社会的边界逐渐明晰,使得社会具有更大的自主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得到改善,为形成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格局创造了条件。
在重心下移中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各级党委政府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基层,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各地按照“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要求,推进街道和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社区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各地普遍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社区工作进一步规范。按照费随事转的要求,政府向社区投放和转移的资源更多;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和国办印发的《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推动社区民主政治建设,社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能力得到增强。
在社会组织改革中激发社会发展活力。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治理的原则,坚持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引导和规范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中办、国办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标志着社会组织分类发展迈出了重要的步伐。民政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整治社会组织乱摊派的实施方案》,开展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工作,开展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加快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中央首次召开群团工作会议,给以工会、妇联、共青团为代表的群团组织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为焕发群团组织的生机活力、有效参与社会治理注入了强大动力。
在信息化建设中统筹现实社会和虚拟社会的治理。各地纷纷开展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建设,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推进社区治理网格化和精细化,运用“互联网+”进行社会治理方式创新。建立国家网上信访系统,鼓励和支持群众运用网络手段表达意见、反映诉求。在享受信息化建设成果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上的虚拟社会治理力度,规范网民上网行为。
在构建公共安全体系中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坚持安全发展、确保公共安全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任务。颁布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在公共安全体系建设中的政府领导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努力构建一张立体化公共安全网。针对安全生产领域重特大事故仍然高发频发的现实,进一步加强管理、强化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针对高速铁路、城市轨道、油气管网等重点领域和煤矿、矿山、化工、烟花爆竹等重点企业,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公共安全知识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的培训。
社会治理纵横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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