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马克思主义论(11)


 

真假马克思主义论(11

——“列宁主义”批判

第三章,列宁对马克思主义的严重误读

第三讲,列宁对社会主义的严重误读

列宁思想的混乱,模糊和自相矛盾,突出表现在他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上。

一方面他承认不能阐述社会主义的特征,另一方面他又不能不对这个己经摆在“苏维埃政权”面前的极其重要的问题作出回答。他是怎样回答这个问题的呢?

一方面他否定社会主义社会存在阶级差别。他说:“工农之间还有阶级差别的社会,既不是共产主义社会,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1] 另一方面他又说划分阶级是社会主义的全部实质所在。他说:“无产阶级应当把劳动者农民和私有者农民,即把种地的农民和经商的农民,劳动的农民和投机的农民分别开来,划分开来。这种划分就是社会主义的全部实质所在。”[2]

一方面他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没有阶级,因而不需要无产阶级专政了。他说:“只有阶级不存在了,全部生产工具归劳动者所有,社会主义才会到来。”[3]  “阶级一消灭,专政也就不需要了。”[4]另一方面他又说:“社会主义就是消灭阶级。”[5] 即承认社会主义社会还存在阶级。

一方面他错误地把社会主义理解为“没有资本主义存在的社会”,[6] 另一方面他又以社会主义还会保留资产阶级法权为由错误地推断社会主义“在一定的时期内,不仅会保留资产阶级权力,甚至还会保留资产阶国家,——但没有资产阶级!”[7]

一方面他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另一方面他又说:“充分发展了的社会主义社会,即共产主义。”[8] 他还把社会主义分为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社会,并提出了初级形式的社会主义和这种社会主义不存在共产主义因素的观点。他说:“我们创立了新型的国家政权,我们已经有了社会主义的苏维埃共和国。我并不抱幻想,我知道我们才开始进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我们还没有达到社会主义。”[9] 又说“我们在剥夺了地主和资本家以后,只获得了建立社会主义那些最初级形式的可能性,但是这里还丝毫没有共产主义的东西。”[10]

社会主义是否应该存在商品生产呢?

十月革命前,列宁基本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他说过:“只要仍然有交换,谈论什么社会主义就是可笑的。”[11] 可是“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失败后(本文后面相关章节专门分析这一政策及其失败原因),列宁却来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荒谬地提出应“在国家的正确调节(指导)下活跃国内商业……否则我们就掌握不了正个链条,建不成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的基础。”[12] 他还说:“无产阶级国家必须成为一个谨慎、勤勉、能干的‘业主’,成为一个精明的批发商。”[13] 这就无异于在说,商品生产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的基础”。

这样,列宁就自觉不自觉地完全违背和否定了马克思主义揭示的下述规律:

商品生产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属于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在这个基础上只能产生一个资产阶级社会和资本主义的一切社会弊病。

全部“社会主义制度”都以失败告终,都回到资本主义老路上去的事实进一步充分证明了马克思主义揭示的这一规律是不可抗拒的,是颠扑不破的真理。

后来在《论合作制》一文中,列宁又把无产阶级“取得阶级胜利”和“生产资料公有制”视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他说:“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条件下,在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取得了阶级胜利的条件下,文明的合作社工作者的制度就是社会主义的制度。”[14]

综上所述,说明列宁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是极为混乱和充满矛盾的。但有两点很清楚:一是他只字未提科学社会主义与非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二是他同一切非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者一样把社会主义视为独立的社会形态。这就足以再次充分证明他根本不懂“科学社会主义”,不懂社会主义的过渡性质。他幻想建立一个根本不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来取代由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社会主义社会,从而彻底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

第四讲,列宁对“公有制”的严重误读

还应指出,在没有变革生产方式,继续保留和照搬商品生产形式的情况下,列宁不仅把国家所有制,而且把合作制即集体所有制都视为“公有制”也是错误的、也是不懂马克思主义和违背马克思主义的表现。

首先,马克思主义的公有制观点是指由社会占有全部生产资料,而不是占有一部分生产资料。在社会主义阶段,这种占有必须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必须“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15]“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16]

为了捍卫马克思主义的这一思想,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痛斥了杜林歪曲马克思主义的“公共所有制”观念好像“是指工人团体的团体所有制”的观点,他说:“这又是杜林先生所惯用的许多偷梁换柱的‘卑鄙手法’之一。……无论如何有一点看来是清楚的:某一个经济公社对自己的劳动资料的公共的权利,至少对任何其它经济公社,以至于对社会和国家来说,是排他性的所有权。”[17]

因此,以列宁的上述观点为根据,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形式的观点绝不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而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背离和否定,是同杜林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偷梁换柱”。这种谬论早已被恩格斯所批驳。

当然,马克思主义并没有完全否定集体所有制的意义,而是把它视为个体经济向国家所有制过渡的一种暂时的形式。恩格斯明确指出了这一点,他说:“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它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社会领导机构有必要的影响,以便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使整个合作社及其社员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跟整个社会其他部门的权力和义务处于平等的地位。”[18] 又说:“只要向私有制一发起猛烈进攻,无产阶级就要被迫继续向前迈进,把全部资本、全部农业、全部工业、全部运输业和整个交换都越来越多地集中在国家手里。”[19]

其次,仅仅实现国家所有制还不是“公有制”,它只是建立共产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共产主义生产方式,才是名符其实的“公有制”。正如恩格斯所说:“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越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越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越是剥削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生产力归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但是它包含着解决冲突的形式上的手段,解决冲突的线索。”[20]

恩格斯还进一步指出:一旦社会占有了生产资料,商品生产就将被消除,而产品对生产者的统治也将随之消除。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21]

可见,辨别所有制的性质不仅要看它的“形式”,更要看它的生产方式。这一思想马克思在批判蒲鲁东主义的著作《哲学的贫困》一文中讲的十分清楚。他说:

“给资产阶级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要想把所有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关系、一种特殊的范畴、一种抽象的和永恒的观念来下定义,这只能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22]

这就是说,所有制概念包括了与之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全部内容,是对这一内容的概括,这一内容讲清楚了,所有制的性质就不言自明了。离开这一内容来谈所有制的性质,是薄鲁东主义的观点,是形而上学或法学的幻想。列宁正是陷入了这种幻想之中。他不懂得,无产阶级在掌握政权后只剥夺地主资本家的私有财产,不变革生产方式,不用计划经济取代商品经济,不消灭货币交换,这样的公有制和“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的胜利”不过是表面的、暂时的、徒有虚名的现象,其实质是由共产党及其政权来执行资本家的职能,充当总资本家。最终只能形成变相私有制,只能把共产党变成资产阶级的党,只能把“社会公仆”培植成新资产阶级、特权阶级、变相剥削者。

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在所有制问题上的观点。

苏联社会主义模式所铸成的变相私有制恶果及其一切社会弊病,从反面充分证明了马克思主义在这个问题上的理论原理是多么正确啊!

(待续)



[1]《列宁选集》第三卷816817页(92年版)

[2]《列宁选集》第四卷65页(92年版)

[3]《列宁全集》第40315页(第二版)

[4]《列宁选集》第四卷66页(92年版)

[5]《列宁选集》第四卷64页(92年版)

[6]《列宁选集》第三卷193页(92年版)

[7]《列宁选集》第三卷200页(92年版)

[8]《列宁全集》第3460页(第二版)

[9]《列宁选集》第三卷409页(92年版)

[10]《列宁选集》第四卷92页(92年版)

[11]《列宁全集》第15111页(第二版)

[12]《列宁选集》第四卷570页(92年版)

[13]《列宁选集》第四卷572页(92年版)

[14]《列宁选集》第四卷771页(92年版)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630页(95年版)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293页(95年版)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639页(95年版)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498499页(95年版)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240241页(95年版)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629页(95年版)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633页(95年版)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1771789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