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财会〔2016〕28号)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根据《会计法》、《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13〕50号)、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粤财会〔2013〕69号)和《关于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6〕10号),结合我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持有我市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下称持证人员),应按规定自取得从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要求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管理制度,2016年度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学分在当年度有效,不得跨年度结转。

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将记录在会计人员电子档案中。

三、继续教育形式

我市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采用面授培训、远程教育两种方式,持证人员可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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