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根据《会计法》、《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会〔2013〕50号)、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粤财会〔2013〕69号)和《关于2016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会〔2016〕10号),结合我市会计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2016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持有我市管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下称持证人员),应按规定自取得从业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我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二、继续教育要求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