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借宁夏被误读,介绍下沪渝房产税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10月20日讯 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消息,近日,宁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宁夏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新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这篇题为《宁夏出台房产税实施细则 明年元旦起执行》的文章,在近几天微博、微信上可以说“一石激起千重浪”,很多网友以为宁夏会步上海、重庆后尘,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一些完全不符合逻辑的解读成为热文,如《大爆炸!该省夜袭征收房产税,房价将下降55%,楼市冰河世纪开启!》一文,竟然在公众号上创造出“100000+”的阅读量。难怪网络出现都20年了,还有一些人坚持“网上东西不可信”,就因为不顾事实、“语不惊人死不休”的标题能吸引眼球,传播真相的文章反而受众很少。
笔者刚刚发表的《周蓬安:正本清源!宁夏房产税细则并非新政》一文,告诉媒体及网友们,不要受这篇文章影响。实际上,宁夏新出来的这个《细则》,只是对20多年前的旧《细则》一个简单的内容补充,按照1986年出台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新《细则》实施后,该区范围内的一切“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依然是免纳房产税的。
有网友看了我写的《正本清源!宁夏房产税细则并非新政》后,将这篇文章转给我看,我想还是有义务再介绍一下上海、重庆对部分个人自用住宅征收房产税的情况,也顺带驳斥一下那篇文章标题所称“房价将下降55%”的无厘头逻辑。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同意在部分城市进行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作为国家首批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重庆于2011年1月28日正式启动改革试点工作。自2011年7月28日起,上海、重庆两地对个人住房开征房产税。当时新闻报道称,国务院推行房产税改革试点,并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全国范围。
上海划入的征收对象是本市居民家庭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
而重庆划入的征收对象有三类:一是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二是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2倍)以上的住房;三是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两地试点经验不难看出,上海市仅对“新购房”征税,不涉及存量房;重庆主要是对高档住宅和外来购房者征税,而且包括存量的独栋商品住宅。
窃以为,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加快,“完善房产税制度”后的房产税,应该由全国人大来立法,而不是在施行20多年的原有《条例》上修修补补。那么,其基本的立法程序就是:首先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房产税法》草案,报请国务院法制办审核通过,再报请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核,如果能通过,再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核批准,由国家主席批准颁布;随后,再由国务院制定《房产税实施细则》,以国务院总理令的形式发布。
未来房产税立法,有一点应该不会被忽视,那就是极有可能会和土地出让年限挂钩。我曾经分析过,这样既可以解决产权人的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也更符合《物业法》的相关规定。这么做的显见好处,就是可以轻松解决《物权法》规定的房产“自动续期”如何落实的问题。业主在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以按期缴纳包括“地价”部分所生成的房产税后,自动延续土地使用权。如此用纳税的形式对土地资源实行补偿,以实现房屋“自动续期”的目的,让业主继续拥有房屋产权,并且自此不再受“土地出让年限”的困扰,让房屋真正成为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