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正本清源!宁夏房产税细则并非新政


 周蓬安:正本清源!宁夏房产税细则并非新政

昨晚,宁夏学上海、重庆开征房地产税的消息充斥微信群,一些网友站在不同的立场对此进行解读,有的讥笑政府与民争利,在获取大量土地出让金后又可以拿到一大块与地产有关的税款,持不赞成态度;也有人拍手称快,甚至认为这一招不但能让此前曾助推房价的“炒房客”瞬间破产,更能让房价大跌至普通市民能够接受的水平。

笔者搜索新闻发现,这些网民统统误读了这则消息。而误读的原因就在于中国经济网《宁夏出台房产税实施细则 明年元旦起执行》一文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错误表述。
首先,我来向大家介绍一下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之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该条例第十条规定: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施行细则,其实就是如何具体操作?而唯一具有实质性的内容,仅仅是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也就是说,省级政府可以在10%至30%幅度内确定原值一次减除标准。而绝大多数省级政府(更有可能是全部)仅仅为了显示本区域税负不比其它地区高,也应该会选择30%。

实际上,宁夏此次出台的新《细则》,与20年前出台的旧《细则》,即《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3号)并无什么区别,只是将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部分免税条款增加进去,“大框架”并没有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过分解读,曲意延伸其内涵实属不该。
遗憾的是,这则误导民众的消息却是出自较有影响力的中国经济网。不知道原文如此,还是新浪网转载中的排版原因,该文用黑体字做标题,突出“四类情况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下面是具体表述:
《细则》称,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四类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三)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四)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很明显,这个标题突出“四类情况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与标题下面的内容极不相符,尤其是在多数网友只关注标题的阅读习惯下,其缪误程度甚至可以用“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来形容。
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远宽于这四条。《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条例》第六条还规定,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也就是说,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范围内的一切“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在新《细则》实施之后依然是免纳房产税的。

窃以为,随着中国法制进程的加快,“完善房产税制度”后的房产税,应该由全国人大来立法,而不是在施行20多年的原有《条例》上修修补补。(我的公众号为“zhoupengan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