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真、善、美的区别
当然,一个人得到自我肯定的方式不只一种,因此,由自我得到肯定而产生的愉悦感也不只一种。那么,美感和其他种类的自我肯定所产生的愉悦感有何区别呢?只有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才算最终了解了美感的本质。
在所有其他种类的自我肯定中,最重要的、也是人们所最常说的,就属认识了“真”和遵从了“善”所带来的自我肯定了。我们都知道,当一个人发现了某个自然界规律时,他就会产生极大的喜悦;而当一个人遵从了某个社会伦理信条时,他也会产生极大的喜悦。这两种喜悦也都可以看成是由于当事人自我得到了肯定而产生的。但这两种自我肯定,姑且称之为“认识式”的自我肯定和“伦理式”的自我肯定,和我们前面所讨论的“美感式”的自我肯定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这三种自我肯定的内容不同。“认识式”的自我肯定来源于发现了一种新规律,一种过去的人们(或者当事人自己)所完全不知道的新知识;而“伦理式”的自我肯定来源于对既有的道德信条的完满遵守;“美感式”的自我肯定则不同,它来源于在新的(陌生的)事物中发现了既有的(熟悉的)旧定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获得认识”所产生的喜悦是对当事者有意识的理性推理分析能力的肯定,“遵从伦理”所产生的喜悦是对当事者意志能力的肯定,而“从事审美”所产生的喜悦是对当事者潜意识已往的归纳总结能力的肯定。
其次,这三种自我肯定所发生的领域不同。“认识式”和“伦理式”的自我肯定都发生于我们有意识的语言思维中,当事人完全明白自己所产生的愉悦感来自于何方(认识了真理或遵从了道德);而“审美式”的自我肯定却发生于我们的潜意识当中,当事人自己并不能意识到审美的快感到底来自何方(人们总是扪心自问:这个东西为什么美呢?)。
最后,也许更重要的是,这三种自我肯定能否真正获得,所依赖的最终“裁判者”完全不同。“认识式”的自我肯定能否最终获得,并不完全取决于当事者本身,而要取决于“自然界”这个最终的裁判者。只有在当事人根据他所发现的新规律而设计的新实验取得了预期的结果,从而获得了自然界这个裁判者的最终认可时,他才能肯定地说他确实发现了真理,他的自我也才算真正得到了肯定;同样,“伦理式”的自我肯定的最终获得,也不完全取决于当事者本人,而要取决于当事者在其中生活着的社会圈子中其他多数人的认可。只有在不仅当事人自认为他克制了某些生理本能的诱惑而完全遵从了伦理道德,而且他确确实实因此受到了其他人的赞扬时,他才算最终获得了自我肯定。总之,“认识式”的自我肯定和“伦理式”的自我肯定能否最终获得,要取决于它者的裁判,无论这个裁判是无生命的自然界还是有生命的人群。但“审美式”的自我肯定则完全不同,审美快感的能否获得完完全全取决于当事者自身,而并没有一丝一毫要取决于第三者的最终裁判。一个事物对审美者来说是否陌生,审美者头脑中的“定式”又是什么样的,这一切都只和审美当事人自己有关系,而和“它者”无关(“它者”无从干预)。
总之,真伪的最终判定取决于自然界;善恶的最终判定取决于其他人群;而美丑的最终判定仅仅取决于审美者自己。(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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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科学) |
善(道德) |
美(艺术) |
定 式 的 存在领域 |
有意识思维 |
有意识思维及 部分潜意识 |
潜 意 识 |
定 式 的 来 源 |
自然及社会 的所有现象 |
社会上绝大 多数人的意志 |
欣赏者个人 自身的经验 |
符合定式 时的感受 |
兴 奋 感 |
自 豪 感 |
美 感 |
违反定式 时的感受 |
困惑或沮丧 |
生气或愤怒 |
丑陋或恐惧 |
不同民族 间的比较 |
完全相同 |
大同大异 |
大同小异 |
部分动物 |
不 具 备 |
半 具 备 |
基本具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