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墓地“会议营销”的危险性


          警示:墓地“会议营销”的危险性

“会议营销”绝不是什么新型营销手段,而是几十年前的一种“产品说明会”营销的方式的同款。它通过“朋友引荐”、“现场带动”、“产品说明”“现场下单”等环节来实现销售。

这类产品有三大特点:1.奢侈品或易耗品;2.异质产品;3.高价位的高利润空间的产品。

这类销售是产品和制度一齐卖。所谓卖制度就是“会议营销”的所谓组织者会把设计一个所谓的业绩晋升制度(奖金激励制度)来同时出售,参加制度的人必须是产品的购买者。只要具备了这些特征,这就是传销(多层次直销),如果未获国家工商总局的批准,就是非法的营销活动,属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

    墓地做“会议销售”的危险:

1.墓地不是普通商品,更不是易耗性费品,做会议营销必然加大产品的售价,完全违背国家平抑墓地物价的原则,民政部有明文规定,严禁墓地传销和炒卖。

2.墓地不是普通商品,不能囤货,会议营销很容易造成催眠销售,一旦顾客苏醒,退货会给企业带来产品售价的二分之一的经济损失。

3.会议营销所谓的洗脑必然会隐瞒国家对墓地销售的系列政策法规,这会给业主带来企业安全上的重大隐患。

4.会议营销为达到快销快跑的效果,必然会给顾客某些私下承诺,以减少销售风险和困难,但正是这种承诺会让业主在未来支付高额的代价。

5.一公司在多形式并存的状态下,由于业绩和市场之争,会议营销必然会引起其它销售组织的反扑,会被其它组织的人“依法举报”,会议营销很有可能引起民政与工商的强制性干预,企业会被叫停,并同时引发退货潮。

6.如果公益性公墓做会议营销遭遇不测,必然会引发行政对广大的公益性公墓的行销行为进行全面整治,引发同业问题。

如果业主一定要做“会议营销”,那么,对以下几点必须十分关注:

1.是否有向顾客卖制度的现象?

2.是否有承诺增值回购的现象?

3.是否有承诺增值代售的现象?

4.是否有承诺退货期在一年以上的现象?

5.是否有承诺顾客可私下转让的现象?

6.是否有私下与顾客签订售卖合同的现象?

7.是否有同一顾客同时购买多产品现象?

8.是否普遍存在顾客成为初级业务员现象?

在把规避以上现象的限制性条款写入承包合同的同时,还必须不时派员参与具体的销售活动的过程之中,长期跟踪监督。若有其中之一,必须立即叫停,否则后果十分严重。

墓地销售是有政策红线的,“会议营销”稍微管理不慎就会踩红线,结果只能是“偷牛的跑了,拔桩的被抓了”。欲速则不达,反受都害。

重庆在本世纪初发生的三起墓地塔陵墓位传销案重伤三家企业,引发社会问题,几乎都是“会议营销”的同类手法。

201721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