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的概念必须反映真实的经济生活,否则,我们就不能对经济现象进行科学的解释。无论是价格还是价值,在真实的经济生活中一般都是以货币为其表现形式。从实践上看,某种商品的价值如果不是用另一种使用价值来表现,则我们根本就无法对这种商品价值进行说明。在金属货币时代,金属本身即有交换功能之外的使用价值,因此,它可以直接表现为商品的交换价值。在纸币时代,纸币则做为金属货币的数量标志或符号,以中介或媒介的形式扮演金属货币这一特殊交换价值的角色,从而首先成为了交换价值的表现形式,进而成为了价值的表现形式(纸币与贵金属的脱钩,不影响我们这里的讨论),在交换活动中,用货币表现的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价值,人们习惯地称为商品的价格;而在非交换活动中,同样的货币表现,人们则直接称之为价值。或者说,在交换活动中涉及到单位商品或商品计数单位时,人们用的是价格这一概念;而在统计活动中,或涉及到财产或资产这一含义时,人们则用价值这一概念。比如,某单位在市场支付五十万元购买了一台机器。在其交换活动中,五十万元代表的是这台机器的价格;而在该单位固定资产账户中,五十万元再加上购买该机器及安装时所产生的一些其它费用,代表的则是这台机器的原始价值。由此可见,价格,不过是人们在交换活动中对商品价值的习惯性称谓,它本质上依旧是指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价值。人类的交换活动已经持续了几千年,经济学家们对于价值的概念一直争论不休。但是,在真实的经济活动中,经济学家们的分歧从来就没有成为商品交换的障碍。在市场上人们从来不曾首先试图统一关于价值的概念然后再进行交换,他们试图统一的只是目标商品的价格额度,而其本质对于他们来说似乎是不言而喻从而无须争辩的。马克思主义国家从资本主义国家交换回商品,从来不曾把其价格按照自己的概念换算成价值,而是直接把这个价格计入会计账户,他们充其量是把外国货币换算成本国货币——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如此。市场是无声的裁判者,也是最权威的裁判者,一切理论分歧都不能阻止人们在实践中服膺于它。
货币,不过是一种特殊的使用价值,它的特殊性在于不是被用来直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需要,而是被用来作为一般等价物即商品交换的媒介来执行社会职能。因此,当我们说交换价值是不同的使用价值相互交换的量的比例时,价格则不过商品交换价值的一般形式。而价值,必须通过交换价值才能表现出来(一种使用价值若未进入社会过程通过商品交换获而得社会的承认,亦即通过这种交换确定与其它商品的比例关系,它就不具有社会性的价值),因此,价格也可以说是用货币表现的价值。但仅就此一点来说,许多人也未必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对于他们来说,某种商品的价格,不过是代表着一定数量的货币。而这个数量的货币,则不仅可以购买这一种商品,也可以购买不同数量的其它商品,他们可以根据需要的具体性而通过对不同商品的消费来获得不同的满足。可见,交换价值必须依附于一定的使用价值之上。我们且不论有价格之物是否有价值,但它肯定要有使用价值。
如果说物没有价值却有价格,那么就与价格是用货币表现的价值这种说法相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马克思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的“价格表现是虚幻的”,1或者说是“一个不合理的表现”。2马克思的这种观点,无非是根植于劳动是价值的源泉从而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人类劳动这一见解。既然价格是交换价值的一般形式,而交换价值又是价值的表现形式,那么只要我们弄清在市场中价格确定的依据是什么,就可以判断出一种价格是否是或者说在什么情况下是虚幻或不合理的。
一.价格的形成
在市场中,作为卖方的生产者,往往是首先对自己的商品提出一个要价。生产者显然清楚自己的货币成本,或者“清楚”自己的商品耗费了多少劳动时间。但这种劳动时间,只能是个别的或自然的劳动时间,而不是具有同质性的社会劳动时间。对于生产者来说,如果他愿意,他当然可以依据其货币成本和预期利润,或者依据其个别劳动时间来主张商品的价格。但这种要价依据无论是前述哪一种,其价格都不能表现马克思语境中的商品价值,因为它既尚未经过社会过程而为社会所认可,相应的劳动时间也不是平均化的劳动时间。这个时候所谓的价格或价值,只是生产者的一厢情愿。
对于消费者来说,他们对这种货币成本和劳动时间一无所知,但却不妨碍他们做出是否接受生产者的商品要价的决定。在了解自己需要及支付能力的前提下,消费者做出这种决定的唯一依据,只能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对自己的有用性——由这种有用性而获得满足,是消费者的消费目的。比如购买服装要看其款式、颜色和质地等,购买家用电器要看其性能和外观等。这种有用性,表面上看是商品本身的物理的化学的乃至美学的等客观属性,而实际上却是消费者对这种客观属性的知觉。它包括消费者对它的感受(或感觉)、理解、可支配性和信任等。比如基于自己的要求,如果消费者对一件服装的透气性或保暖性持怀疑态度,或认为其颜色与自己的肤色不协调,则一般不会产生购买的愿望。如果消费者难以理解一款产品的性能,或其操作过于复杂从而难以支配,则一般也不会选择购买。如果消费者对生产者关于产品性能的宣传有所怀疑,同样一般也不会选择购买。消费者在对商品的客观属性的感受(或感觉)、理解、可支配性和信任等的基础上所获得或预期获得的满足感,就是效用价值论者所说的效用(对于效用这一概念,后面我们将给出正式的定义)。
消费者知觉涉及到较为广泛的内容,它不仅受到消费者的文化、阶层和自然环境的影响,还受到市场环境和文化环境的影响。某种商品市场供应的丰富,使得商品具有较充分的可选择性和可替代性,这或影响了消费者在一定价格水平上的需求迫切性,或削弱了消费者基于较高层次需求心理的满足感,或二者兼而有之,从而使得消费者降低了对商品效用的评价。商品市场供应丰富这种状态本身和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在影响了生产者的效用评价的同时(除消费者心理外,商品的新颖性,其他生产者生产的困难或竞争对手的缺乏,都会调高生产者对商品的效用评价,反之则调低这种评价),愈加激烈的竞争也使得生产者不得不通过降低价格来获得有利的市场地位。
在消费者的需要及支付能力一定的情况下,商品的效用愈大,消费者能够接受的价格就会愈高,反之就会愈低。商品的效用对于消费者愈有普遍性,显然需求量就会愈大,反之就会愈小。利益最大化,是供求双方的共同愿望。某一价格使自己能够接受,只是消费者的最低要求,如果有可能,在获得同等效用的情况下,消费者是总是希望支付更低的价格。同样,如果有可能,生产者总是希望索取更高的价格。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商品的价格一般只能使生产者趋于获得平均利润,但这只是从总体来看的一种动态过程。如果消费者基于对商品的效用评价而愿意支付的价格较低,一部分生产者就有可能不得不以低于平均利润甚至货币成本的价格出售其商品,如果这部分生产者未来不能把生产成本降低到合适的水平,则最终只能退出该商品的生产。因此,表面上看是商品的生产成本决定了商品价格或价值,实际上却是一部分生产者的商品生产成本能够使其接受或适应这个为一定数量的消费者所认可的价格或价值。换个角度说,商品生产成本只是生产者的效用评价从而确定要价的一个依据,而不是消费者的效用评价从而还价的依据,当然也不是决定商品最终成交价格的依据。这就如消费者的支付能力是其效用评价从而讨价还价的一个依据,而不是决定价格的依据一样,人们最终的着眼点,只能是商品的效用。
人的需求总有轻重缓急,如果人们较低层次的需求不能够获得满足,则较高层次的需求一般就不会纳入到现实的消费计划当中。因而当前者尚未获得满足时,其相应商品的效用必然要高于后者相应商品的效用(比如消费者在食品的需要尚未得到某种程度的满足时,较高层次的服装或其他价格较高的商品一般就难以纳入到消费计划当中。当然,当社会形成一种追捧名牌产品的文化氛围时,有人也会宁可缩减较低层次的需要来满足对名牌产品的追求)。商品的生产成本愈高,则生产者对商品的效用期望也就愈高。3确切地说,如果不是对商品的市场效用有较高的期望,生产者也不会花费较高的生产成本去生产该商品。因此,无论是生产者的生产成本还是消费者的支付能力,与之首先关联的是人们对相应商品的效用评价,而不是商品的价格决定。消费者的支付能力愈强,则货币作为交换物的效用就愈低,4从而消费者能够接受的价格也就愈高(同样一部苹果手机,对于收入较高者是普通消费品,而对于收入较低者则是奢侈品)。消费者无从了解(一般也不会试图了解)商品的货币成本或其中所包含的劳动,即使偶有尝试,也不过是为了使自己在讨价还价的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或为自己基于需求的迫切性而不得不支付的高价寻找一丝辅助的安慰。
因此,既然价格是交换价值的一般形式,而交换价值必须依附于一定的使用价值之上。或者说,既然消费者愿意支付一定的价格来购买一件商品,是基于该商品的使用价值从而效用,那么所谓虚幻或不合理的价格就应是源于使用价值或效用的虚幻或夸大。对于某种商品的具体生产或劳动,消费者既无法直接体验,也不是其消费的目的——以其功能满足需要才是消费者的目的,并可以直接体验。正如马克思也曾认识到的那样,商品的有用性决定了商品的价值,因而虚构和夸大商品的性能,才是导致价格虚幻或不合理的最佳手段。正如我们经常看到的那样,最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不是虚构或夸大生产的困难,而是虚构和夸大商品的性能——比如某些保健品的广告。我们很少见到有商家把虚构或夸大生产的困难作为提高商品价格的手段。偶有这种行为的,其目的也是为了借此表明商品的稀缺性和珍贵性,从而诱导受众对其产生较高的效用评价。因此,这种价格的虚幻或不合理绝不可能是源于劳动的虚幻或夸大,从而价值也绝不可能是商品中凝结的无异人类劳动。
由此,我们可以解释为什么土地会有价格,并且这种价格并不是虚幻的,而是价值的真实表现——因为土地具有使用价值从而效用。良心和名誉的价格同样也不是虚幻的,因为出卖良心的行为、名誉本身或做出损害自身名誉的行为,对于需求者来说都具有某种使用价值,并可以由此获得真实的效用或利益,因而良心和名誉或相关行为对其是有真实价值的。从深山里带回的一块看来很普通的石头,尽管历经千辛万苦,但却不会有什么价值,但如果带回的是一颗钻石,则会有很高的价值。如果某一天这块石头被人无意中打破,发现里面竟然是一块璞玉,则恐怕马上便有了连城之价。这里的区别与变化,与人们付出的劳动几乎毫无关系,其根本原因在于物的使用价值及人们对这种使用价值的认识的巨大差异,进而是人们对物的效用评价的巨大差异。
那么,一种商品,其价格等于其生产成本或货币成本加平均利润,是不是就是真实合理的呢?其实,马克思对此已经作出了回答:“如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5这意味着,如果说一种商品的价格具有合理性,不是因为它等于生产成本或货币成本加上平均利润,而是因为它的价格是与其效用相适应的。
影响人们效用评价的外部因素有很多,总体来说,这些因素可归结为人们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只要这些影响因素能够在下述条件下发挥作用,商品的价格就是真实合理的。
在一个市场中,对于生产者来说,各种资源的使用和商品生产不能有人为的垄断,个人能力是其所处自然条件和当时科技发展水平之外的唯一障碍,个人意愿是唯一的选择依据——除非是那些符合公意的限制,比如禁止生产某些化学品。同时,生产者必须提供现有科技水平下的关于商品性能的充分且真实的信息,从而使消费者基于自身需要和认识水平对商品做出自己的效用评价。
之所以必须排除对生产的人为垄断,是因为人为垄断不是对生产能力的垄断,而是对生产的垄断。这种垄断并不有助于形成使用价值,反而会限制使用价值的生产,并因此而导致价格较高。利益最大化是每一个人的诉求。对生产的垄断只是有利于垄断者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有利于全体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前述符合公意的限制,即是以有利于全体消费者的利益最大化为宗旨)。生产的垄断不但是限制了生产,其同时也限制了人们在相关行业的才能的发挥,因而也不利于人类的发展。显而易见,没有公权力的介入,对生产的垄断是不可能实现的,但公权力是为全体国民服务的,而不是为个别垄断者服务的。因而对生产的垄断,实际上是既得利益者对其他普通国民权利的践踏。这意味着,对生产的垄断,表面上看是经济权利的不平等,其本质上则是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的商品价格,体现的不是一个社会的真实经济状况,因而其必然存在着虚幻的成份。
对于消费者来说,个人的支付能力是唯一的购买条件,个人意愿同样也是唯一的选择依据——除非是那些符合公意的限制,比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和酒类饮品。基于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诉求,在充分竞争的过程中,满足社会需要的商品,最终趋向由各个生产领域最出色也就是能够使各种资源发挥最大效率的生产者提供,并具有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与消费者需求相适应的最大效用。这也就是说,同样的商品,虽然需求方总是趋于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商品,但生产的竞争使得商品总是趋于由生产成本最低者提供,从而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支付能力较低者的需求。对于那些对商品有迫切需要,但却无力支付的消费者来说,满足他们的需要不是一个人作为生产者的直接义务,而是政府和社会的直接义务。对于政府,它是法律义务;对于社会,它是道德义务。
在这样的社会过程中,所谓供求平衡只是一种长期趋势或偶然现象。但无论市场实际上处于一种什么状态,在上述条件下,商品的价格都是各方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从而在当时的状态下都是真实合理的。比如,彩色电视机的出现,使得人们对黑白电视的需求减少从而价格下降。前者对于后者来说是一种变化了的外部环境,从而人们对黑白电视的效用评价发生了改变。人们对于彩色电视机的认识和购买力的变化是一个过程,从而相关效用评价的改变也是一个过程。因此,变化了的价格反映着真实的变化了的效用评价。同样的原理,当人们在沙漠中旅行,由于某种原因发生了饮用水的短缺时,一瓶饮用水的效用在此时就会发生极大的变化,因为它可能决定你能否安全地走出沙漠。这时,如果有一瓶饮用水和一粒钻石供旅行者选择,其结果对于明智的人是不言而喻的。
一种新商品比如彩色电视机是如何达到供求平衡的呢?当彩色电视机刚刚出现在市场的时候,基于它的功能以及新奇性,再加之这个时候供给量较少,人们对它的效用评价往往较高,从而价格也较高。随着供给量的增加以及人们新奇感的下降,人们的效用评价也开始下降从而价格下降。一般地,当人们的效用评价从而价格随着供给量的增加而下降,进而使得生产者只能由其获得市场平均利润或期望利润时,供给便趋于稳定。而只要这时没有新的替代产品或其它影响因素出现,人们的效用评价从而需求就会趋于稳定,这意味着价格将稳定在现有水平上。这时,供求便趋于平衡。因此,所谓供求平衡总是一定价格水平下的平衡,推其根源,则是在对应的时期人们对该商品效用评价稳定的结果。供给方面的率先变化,首先影响的不是商品价格,而是人们的效用评价,然后影响到市场的需求水平和价格。而对于需求方面的率先的变化而言,首先是效用评价的变化,然后通过这种变化影响到市场的需求水平和价格。如果说是供给方面由于某些原因率先调整了商品价格,那么也将首先影响消费者的效用评价,进而发生需求的变化,然后这种由供给方发起的价格变化才能相对确定下来——商品的有意义的价格不是供给方的要价,也不是需求方的出价,而是双方确认的成交价。
值得我们注意的一点是,供给方的商品要价,是影响需求方效用评价的一个重要因素。生产者要求收回货币成本并获得期望利润(从逻辑上讲,一般是平均利润)的合理性,在于这是消费者在当时条件下获得某种商品的必要代价,因而这种合理性的实现是建立在其效用能够满足一定数量的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之上。同时,在商品的要价乃至成交价中,还包括各种税金。基于税收的性质,税金既是获得商品的必要代价,也是获得其它政府服务的必要代价(政府职能的本质是服务于民)。因为前者事实上也是通过政府服务实现的,所以归根到底,税金是获得政府服务的必要代价。因此,商品要价或成交价中税金部分的合理性,也是建立在政府服务的效用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基础之上的。对于这部分服务价格或价值,人们无法通过对普通商品的效用评价来进行确认。同时,由于税收的强制性以及某些税金与商品要价的一体性,人们也无法对其进行直接地讨价还价。因此,人们就有必要根据自己的需要以及政府实际服务的效用,来为这些服务确定一个总的价格。而这个价格又是通过确定征税对象、税种和税率等等来实现的。普通商品价格中包含的税金,应当或正是通过这种方法确定下来的。因此,当它体现了消费者自己的意志时,也即具有了正当性及合理性。当一个国家的全体公民无法直接来确定这个总的价格时,就有必要选派自己的代表来确定这个价格,从而使普通商品的这部分内容以及其它政府服务效用与价格相适应。如果说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有讨价还价的权利,那么作为一个公民,同样也应有直接或间接评价政府服务和确定相应价格的权利;如果说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有选择商品事实上也就是选择生产者的权利,那么作为一个公民,同样也应有选择提供服务的政府的权利。
二.价格形成的进一步分析
在市场中,作为消费者,其交换行为总是决定于其对商品的技术性能、外观特征、个人偏好和消费能力所做出的效用评价。而生产者则不仅要考虑成本与利润,还要考虑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依据。换句话说,自由交换的实现,一个重要前提是物有所值。这个“值”既可以是指价格,也可以是指价值,二者实为同一个货币数额。这里的问题关键在于所谓的“有”是指什么,即这个商品的什么内容“值”这个货币数额,或这个商品的什么内容正好是与这个以货币为表现形式的价格或价值相适应。既然是先有商品生产,然后才有商品交换,基于交换双方对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时间的无知,这个内容显然不是生产商品的社会劳动时间——因为这种无知在此无法促成商品交换或者导向一种有意义的评价,因此这个内容显然只能是商品的客观属性对于评价主体而言的商品效用。事实上,一切商品的市场价格或价值,在其没有实际完成交换之前,都是想像的。因为只有当人们对商品进行了有用性或效用评价,认为该商品物有所值时,相应的商品交换才有可能进行。而只有实现交换,其价值才可能是真实的。6
既然人们无法确定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从而不能依据这种劳动量来确定不同商品的交换比例,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这种交换比例是盲目确定的呢?虽然原始的、没有任何既定交换比例做参照的交换活动我们已经无从了解,但我们仍然可以从日常生活经验中探知交换比例确定的奥秘。
在继续讨论之前,我们先确定几个概念:
对于人们为满足某种需要或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对相应对象物所产生的现实的或想像的主观感受(主观感受是人们对某种刺激的内心体验,是人们对这种刺激的直接的和第一反应。这种主观感受的高级形态便是人们的知觉,这种知觉反过来会修正或强化人们的主观感受,而主观评价则是感受或知觉的外在表现),我们可统称为效用——人们获得或期望获得的某种满足感即是以这种效用为其表现形式。同一物,对于不同的评价主体,其效用未必相同,我们把这种效用称为个别效用。而在社会交换过程中,不管个人如何对某种对象物进行评价,总会存在着他人的评价并形成某种趋势,这种评价及其趋势并因此所产生的影响不依孤立的个人意志为转移,我们把通过这种评价所体现出来的物的有用性7或人们的主观感受,称为社会效用。从总体上看,在交换过程中人们愿意为获得某种对象物所付出的努力愈大,其社会效用也就愈大。诚然,人类不能创造物质,只能根据其目的而通过作用于相关对象物之上的劳动而生产出某种属性。这样,我们可以把一物那种不曾有人类劳动作用于其上即具有的物理的和化学的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属性称为自然属性或自然使用价值,而把有人类劳动作用于其上以使其具有的物理的和化学的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属性称为技术属性或技术使用价值。自然使用价值与技术使用价值是客观性存在,我们把它们并称为客观使用价值。而把人们对这种客观性的主观感受,称为主观使用价值——也就是效用。对于生产者来说,他不是直接需要所生产的商品自身的功能性特征,而是需要这种商品能够交换其它商品或货币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显然是建立在其客观使用价值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这种客观使用价值,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由其直接获得满足需要的效用;而对于生产者来说,则一般只可以由其获得交换的效用。因此,我们把主体对商品能够交换其它商品或货币的能力的主观感受,称为交换效用。
根据上述界定的概念,所谓商品的效用,实际上就是建立在商品的客观使用价值基础上的主观使用价值。商品的效用愈高,生产者对商品的定价就愈高,而消费者愿意接受的价格同样也就愈高(一些商家夸大商品的使用价值或效用,无非是想让消费者接受其商品并认可较高的定价)。消费者的主观感受从而主观使用价值,从属于人的意识范畴。这种主观意识无疑是决定于他们的客观存在,从而人们的客观存在有多大的相似性,他们的主观意识就会有多大的相似性。某种客观存在有多大的普遍性,由这种存在所决定的主观意识也就有多大的普遍性。因此,把各种商品的交换比例从而价值量固定下来的所谓习惯,是交换者由其客观存在所决定的主观意识在交换活动中反复发生作用的情况下形成的。换句话说,它决定于交换双方对商品或商品的客观使用价值的主观评价,而不是它背后的劳动量。影响交换者的所谓社会运动之所以形成的深层次的原因,不是商品的生产过程,而是他们的普遍的客观存在所决定的主观意识——这种生产过程本身,也是受此影响的。
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关于商品的信息往往是不对称的,消费者总是处于信息弱势的地位。一个成熟的市场,总是通过竞争机制迫使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充分而真实的商品信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也往往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制定各种商品的质量标准,并对提供虚假商品信息的生产者予以惩处。这是因为,关于某种事物的充分而真实的信息,是人们对该事物进行正确评价的必要条件。如果人们没有关于商品的充分而真实的信息,就无法对商品是否物有所值进行评价,也就是无法对商品进行价值评价(显然,虚假的商品的信息,往往导致人们对商品价值评价的扭曲,从而往往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然而,无论市场或政府强制生产者提供什么样的信息,却从来不曾有要求提供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或生产成本。这说明,在真实的经济生活中,劳动时间或生产成本对于形成所谓价值表现形式的交换价值或交换比例的习惯,并非是必要的,因而对于价值的形成也不是必要的。
如前所述,在真实的经济生活中,消费者选择一件服装,总是要根据其款式、颜色和质地等等功能性特征(客观使用价值)基于自身的效用评价所能给自己带来或预期带来的满足感,并根据生产者主张的价格和自己的消费能力,来决定是否购买。如果这种满足感能够引起人们的购买欲望,但却不能与生产者主张的价格相适应,即不能达到物有所值的水平,则通过讨价还价以求达到这个水平。人们由这种满足感所获得的快乐、兴奋和期望等等内心体验,是商品的有用性或效用对于消费者的积极意义。
对于生产者来说,虽然并不直接需要商品的功能性特征,但他的需要却是建立在这种功能性特征使消费者获得某种水平的满足的基础之上。因此,他必须考虑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依据,也就是商品对于消费者的有用性或效用。这也就是说,生产者同样也需要对商品的功能性特征作出效用评价,从而对消费者由此获得的满足感乃至积极意义作出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对商品的交换效用作出评价(较高的效用评价一般总是意味着较大的满足感从而积极意义——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生产者对消费者所获得的满足感乃至积极意义的评价事实上也总是被形式化的价值评价所掩盖——确切地说,它总是表现为价值评价)。只有当双方的评价达成一致时,商品的交换才能够实现。而这种评价的一致性,最后则是通过价值认同的一致性表现出来。显而易见,所谓一致性必须具有同质性和等量性。在此,商品的效用和双方由此获得的满足感皆有其具体性(生产者当然需要从这种交换中获得满足),而唯在此基础之上的由这种满足感而体验到或预期到的积极意义具有抽象性(主体由某种对象物所获得的主观感受除其具体性之外,还具有抽象性的内心体验。这种抽象的内心体验表现为快乐、悲伤、兴奋、痛苦、期望和失望等等——它反映着主体的情绪和情感。这种内心体验,即为该对象物对主体的意义。快乐、兴奋和期望等对人们具有积极意义,从而为人们所追求;而悲伤、痛苦和失望等则对人们具有消极意义,从而为人们所规避。在人们尚未实现对对象物的消费之前,只是更多地由那种预期效用而产生一种预期的内心体验,从而这种意义在其消费之前,主要只是一种想像的意义,绝大部分真实的意义只有在现实的消费中才能获得体现)。因此,我们可以说,商品的价值是商品的有用性或效用对于主体的积极意义。这意味着,人们在真实的经济生活中使用的是效用价值论的价值概念,这种价值具有主观性。
当然,我们说生产者不能确定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劳动时间,并不等于说生产者在某些情况下不会对其个别劳动时间进行一种粗略的估算(这些情况往往存在于那些较原始的或初级的生产方式当中);我们说商品的交换比例决定于交换双方的主观评价,也并不等于说生产商品的劳动投入不会对这种主观评价从而交换比例产生影响。即使是最原始的交换活动,生产者也总要根据自己估算的劳动投入而有一个期望的交换比例(对于效率或效益问题的考量,低等生物是出于进化过程中形成的本能,而高等生物则除了出于一定的本能,更多的是出于理性——显然,愈是高等的生物,其理性所占的成份就愈大)。而在较发达的交换活动中,对个别劳动时间的直接估算已经转变为对货币成本的核算和目标利润的追求——换句话说,决定生产者价值诉求的,不是那种难以确定的劳动时间或劳动量,而是以货币计量的生产商品的货币成本和目标利润。尽管劳动价值论者可以认为这种货币成本和目标利润不过只是社会劳动的表现形式,但这种所谓的表现形式却不能真正地决定商品的价值。
如果某种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交换比例低于生产者预期,因而直接影响了其目标利润的实现和货币成本的回收,那么在货币成本没有下降空间的情况下,生产者最终只能选择缩减生产或退出。如果说存在着不同的生产条件,那么退出者只能是那些生产条件较差也就是货币成本较高者。当在这种情况下市场达到供求平衡时,其商品的价格即马克思的所谓的市场价值。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不是那些在较好生产条件下生产的商品调节市场价值,而是现实的供求状况从而价格水平只能使有较好生产条件的企业生存下来。
货币成本较低或所谓个别价值较低的商品生产者,果然就是其商品中包含的劳动较少么?如果抛开自然力的作用不谈,那么所谓生产条件的差别,则不过是劳动效率的差别。这意味着,在同样的自然劳动时间内,最好条件的生产企业不是花费的劳动更少,而是更多。这恰恰是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区别的一种外在表现。比如,一个企业采取了科学的管理方法,其效率更高,废品率更低,材料更省等等,从而使得商品的单位货币成本更低,这个企业在此情况下的生产条件相对于其他管理较差的企业而言就是最好生产条件。在同样的价格水平下,这个企业与其他企业货币成本的差别,就是管理水平即管理劳动的差别,从而也就是劳动复杂程度的差别。这也就是说,货币成本不会凭空降低,如果不是偶然出现了某种意外的自然因素,那么只能是某种劳动发生作用的结果——确切地说,在这种情况下生产成本的下降一定是某种复杂劳动发挥作用的结果。只不过是,这种劳动没有通过直接的货币成本表现出来罢了。不同的管理水平,不同的工艺水平乃至不同的生产规模,其劳动的复杂程度都会有所不同,并都可以使得产品的货币成本有所不同。正因如此,生产条件较好者,才可以承受较低的价格。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需求较大从而商品价格较高的时候,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商品的市场价值是由那些生产条件较差的商品决定的,而那些生产条件较好的企业由于其商品中包含的劳动较少也就是个别价值较低,从而获得了所谓的“超额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然而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复杂劳动是倍加的简单劳动,那么基于我们前面的分析,所谓的个别价值较低,实际上不过是生产条件较好的企业表现出来的货币成本较低罢了,而不是其实际包含的社会劳动较少(把个别劳动和社会劳动进行直接比较本身就是荒谬的——这就比如两瓶不同容量的盐水,在没有统一其浓度之前,其容量的比较毫无意义)。因此,当该种商品的需求较少从而由生产条件较好的企业“决定”商品的市场价值时,不是因为其包含的“社会劳动”较少,而是因为其货币成本较低,从而表现为同样的个别劳动,在不同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其真实的市场价值不同。由此可以说明,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不能决定商品的价值。进而也可以说明,在商品交换的前提下,一物不是因为它是劳动产品才有价值,而是因为它有价值或人们预期它有价值,所以人们才愿意通过劳动来获取它——如果它的自然存不足以满足人们的需要的话。
个别劳动时间是自然劳动时间,它不同于社会劳动时间,后者是均质的劳动时间。同样的产品,如果其生产率较高,虽然单位产品包含的个别劳动时间较少,却相当于较多的社会劳动时间。因为生产效率的提高,抛开可能的自然因素,只能是某种较为复杂的劳动的结果。而这种劳动,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比如使用某种先进的机器,从而把机器的一定的价值所代表的劳动时间加入到新产品中,以作为生产这种产品的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它还应当包括风险评估、投资决策(先进设备的使用应视为投资决策的内容)和生产管理等等相关的劳动。在这些劳动当中,除了由雇佣劳动者所承担的一部分劳动可以进行货币成本的事先量化之外,其它劳动都无法体现为直接的或显而易见的产品货币成本——所谓超额利润,恰恰是与那些生产条件较好的企业的这部分劳动相对应的。
应当指出的是,市场需要的不是劳动本身,而劳动的产品。进一步地剖析,那么市场需要的也不是劳动的产品,而是产品的效用。这种效用的载体无论是由劳动获得的,还是自然赐予的,或者是被那些眼界狭隘的人们不视为劳动范畴的人类活动所带来的,只要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那么其外在形式就都表现为具有相应的价值。
在企业成本核算时,总要涉及到固定资产折旧问题。马克思认为,固定资产一般是根据其预期寿命或规定的折旧年限,把其价值平均地分摊到产品当中,从而作为产品价值的一部分。马克思的这种观点恰恰表明商品的价值不是客观和确定的,因为这种方法使得商品的价值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预期或规定(事实上人们也的确在使用这种方法)。如果说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它的劳动所决定的,那么当生产该商品的劳动已经结束时,它所包含的价值量便已经是固定的,而不应随着人们对机器寿命的预期或规定的折旧年限不同而有所不同。商品的直观的生产成本或货币成本,只能表明生产这种商品耗费了多少已经为社会所承认的价值,而不表明以这种价值的载体即各种生产要素所生产的新的使用价值必然为社会所承认并具有价值,从而使得前者成为后者的一部分。因为既然产品是否是使用价值或是否对别人有用,只有在交换中才能获得证明,那么在交换实现之前对商品的任何价值判断(评价),都不可能是商品的真实价值。这也意味着,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并不决定商品的价值。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马克思的前述观点,不过是把商品成本与商品价值混为一谈的结果。
我们不能以实际交换活动中确定下来的商品价值来说明生产这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或劳动量相当于多少社会劳动量。因为如前所述,市场或交换活动中的价值评价,不是针对生产商品的劳动,而是针对商品所具有的效用。这些效用载体的形成,并不是以劳动为其唯一来源。商品是使用价值或效用的载体,故价值只能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或效用的价值,其外在表现是商品的价值。即使是在雇佣关系中,雇佣者购买的也不是被雇佣者的劳动能力,而只是后者以其劳动能力并借助其它生产要素所生产的使用价值或效用。换句话说,雇佣者真正需要的是可以投放市场的产品,而不是用来获取这些产品的生产要素。劳动力,对于雇佣者来说是一种生产要素,因此对劳动力的价格即劳动者工资的确定,不是依据劳动力的生产成本——即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价值或价格,而是依据其效用。这个效用表现为劳动者运用其劳动能力所生产的为雇佣者所需要的劳动成果。劳动力作为用来生产雇佣者目标产品的一个生产要素,显然不能等同于这种产品本身。劳动者是通过在劳动过程对其自身的劳动能力的支配,并运用其它生产要素生产出为雇佣者所需要的产品。有什么样的劳动能力与付出怎样的努力即劳动,与这种劳动能力从而劳动实际生产出什么样的产品是两个不同的范畴。正如耗费了多少劳动时间与实际生产出了怎样的产品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一样。前者是生产或成本范畴,后者是成果或价值范畴。而进行生产和获得成果的过程,不仅仅有劳动的参与,还有自然运动的参与;不仅仅有被雇佣者的参与,还有雇佣者的参与。因此,商品价值的来源或价值实体,不仅仅包含雇佣劳动者的劳动,往往也包括雇佣者的劳动和自然运动(关于价值实体与自然运动的关系,我们在第四部分将有较详细的分析)。比如,同样的商品,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其货币成本较低,从而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这部分利润即来源于相应的管理劳动。同样一笔资金,把它投向比较顺应消费者需求的领域与把它投向其他领域相比,可以获得较多的利润。那么这部分利润即来源于投资决策等相关的劳动。同样的矿产品,开采条件较好的企业生产成本较低,从而利润较高。那么这部分利润即来源于自然运动也即自然的馈赠。同样的商品,消费者不会因为商品价值实体的来源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效用体验,事实上消费者无法且一般情况下也没必要区分这种来源的不同。只要商品的效用相同,对于消费者来说,其价值就是相同的——只要煤炭的品质相同,它是来自于地壳较浅处还是地壳较深处,对于消费者来说有什么区别呢?花费同样的代价,消费者不会因为煤炭来自于前者而获得较少效用,也不会因为它来自于后者而获得较多效用。
三.价值实体
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价值可以视为是人们为了得到某种使用价值从而效用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在自由市场中,人们只要认同一件商品的价格并愿意进行交换,也就是认为这件商品值得付出这个代价,或者说这件商品比手中的代表这个价格的货币更值得拥有。如果我们抛开货币的表象,那么,这个价格或代价就代表着一定的交换价值从而价值。如果说人们会用有价值的东西去交换另一种没有价值的东西,无疑就否定了人们交换的依据。既然这个商品是值得拥有的,那么其价格所表现的东西就是实在的,而不是虚幻的——除非这里存在着对商品有用性的欺诈。
这种实在的东西,只能是商品的使用价值对人们的效用,而不是别的什么。显然,正如我们前面指的那样,这种具有效用的使用价值的形成或来源未必只有劳动这一途径,它往往还包含有自然运动。仅就这二者而言,商品的使用价值无论是如何形成的,其效用对于消费者需要的满足来说都没有任何区别。因为消费者需要的满足,是基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从而效用自身,而不是这种使用价值乃至效用之所以形成的原因。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他们并没有劳动价值论或效用价值论关于价值的理论认知。然而,人们的这种无知,并不构成对商品交换的阻碍。诚然,许多商品的生产,耗费了人类的劳动,但这种劳动,却不能在市场之外决定相应商品的价值。生产者只能根据这种劳动所生产的商品的预期市场价值,来决定生产以及生产多少。而生产者的这种决定,必然导致市场的供求变化,从而在客观上影响了人们的效用评价以至商品的市场价值,并由此造成了一种生产商品的劳动决定商品价值的假象。
比如,假定某商品在一定的价格水平上如果达到一定的销售量,生产者便可以获得平均利润。但当该商品投放市场后,消费者对它的效用评价从而市场反应并不能使其在这个价格上获得预期销售量,因此也就无法获得平均利润。这时,生产者面临两种选择,一是放弃该商品的市场,二是设法降低生产成本从而降低价格。假定生产者在不降低既定商品性能的前提下成功地降低了生产成本以致降低了价格,从而实现了平均利润。那么表面上看,似乎是因为生产成本的变化决定了价格的变化,但事实上却是由于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基于商品的效用而不认可既定的价格,生产者不得不通过降低生产成本来适应消费者的效用评价从而能够认可的价格,以期获得目标利润。如果说必须在某个价格水平上达到一定的销售量,生产者才能获得不至使其放弃该商品生产的目标利润,那么,其中最后一位消费者的效用评价从而愿意支付并为生产者接受的价格,就决定着该商品的市场价值(这意味着,至少有一位消费者不能获得消费者剩余)。
这进一步说明,一种商品中是否包含着劳动或包含有多少劳动,并不是人们确定商品价值的必要条件。也许有人会说,这不过是价值定义的不同所导致的结果。然而,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当一种生产商品的劳动到底算不算劳动,都必须是基于商品的有用性,而当这种有用性事实上又是以人们的主观感受或主观认识为前提时,这种定义的差别事实上就上述结果而言便是毫无意义的了。
我们在前面曾指出,如果抛开自然力的作用不谈,那么所谓生产条件的差别,则不过是劳动效率的差别,从而表现为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差别。但是,较好的生产条件未必一定或完全是基于人们劳动的差别,也可能是基于自然条件的差别。与生产商品相关的较好的自然条件,显然可以提高生产的效率,从而降低商品成本。因此,我们不能单纯从劳动的角度来解释商品的价值。事实上,在同一时间同一市场同样的商品之所以具有同样的价值,其答案就已经包含在“同样的商品”这一条件之中。同样的商品,意味着同样的使用价值,从而意味着对于至少是对同一个消费者的同样的效用。在同一时空,无论商品中包含有多少劳动,或者说包含有多少自然运动,只要其使用价值相同,那么其价值就是相同的。因此,商品的价值是建立在其使用价值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劳动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地剖析,价值实体就不仅仅包含人类劳动这一特殊的运动,在许多情况下也包含着自然运动。因此,我们有必要把这一实体内容扩大到自然运动的范畴。
就劳动量与商品价值的关系而言,在我们暂且不考虑劳动量的大小是决定于市场之外还是市场之中的情况下,商品价值较大则意味着劳动量相应也较大。或者说,生产某种商品的劳动量较大,则与之对应的价值亦较大。一件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的大小,意味着其生产的困难程度——生产愈困难,则商品中包含的劳动量就愈大。而就自然力与商品价值的关系而言,当其它条件一定时,则商品中包含的自然力愈大,其价值就愈小。生产的困难,意味着在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数量较少,那么当需求一定时,其商品相应的价格从而价值则较高。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需求对于商品价格从而价值的影响并不是孤立的,它是与商品的供给相关联的——在需求一定的情况下,供给愈少,则价格从而价值就愈高。而这种供给在自由竞争的情况下,是与生产的困难相对应的。
如果说生产某种商品因为较少受到自然力的帮助而不得不花费较多的人类劳动,从而它的价值较大;而对于同样的商品,在受到较多自然力的帮助下花费了较少的人类劳动,从而它的价值较小,则显然是基于市场之外的判断——这至多是参考了市场的表象。在不同的自然条件下生产某种商品,如果在较差的自然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中包含的劳动较多,则其中包含的自然运动必然要较少;相反,如果在较好的自然条件下生产的商品中包含的劳动较少,则其中包含的自然运动必然较多。这也就是说,抛开商品生产的运动的不同属性,那么生产同样的使用价值,其必然需要同样多的运动。这里的问题不在于人们对有助于商品生产的自然力的垄断,而在于这种自然力本身是有助于生产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当然不是它的价值,但商品的使用价值却承担着它的价值。既然自然运动或自然力是形成商品的使用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么如果认为这种自然力不是形成价值的实体内容,就是不客观的。
在马克思看来,抛开人为垄断的因素,当供给与需求取得平衡时,商品的价格是按其价值出售的。然而,我们且放下影响供给的因素不谈,仅就影响需求的因素来说,当人们的内在条件一定时,商品的使用价值显然决定着人们的需求状况。而这种使用价值的形成,如前所述,即有人们的劳动因素,也有自然运动的因素——比如某些受欢迎的具有特殊风味的农产品就是这样。这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由自然因素所决定的特殊风味的存在,至少它的市场价格将会下降,从而在新的平衡的状态下,商品的价格在马克思的逻辑框架内依旧等于其价值。导致二者差额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里恰恰是自然运动。
或许有人认为,这种差额是由于自然垄断所造成的结果,从而它不是真实的价值。但是,对那些一般特征相同但由于其出产的地理环境不同所导致的风味不同的农产品来说,它们并不是同种商品,因为他们的使用价值并不完全相同。比如牙买加咖啡工业委员会规定,只有出产于海拔超过666米的牙买加蓝山地区的咖啡,才可被称为蓝山咖啡,而蓝山地区666米以下部分则称为高山咖啡——虽然二者皆为阿拉比卡豆,但其风味却有着明显的差别。从而特殊的地理条件,仅仅是其相应产品的一般生产条件,而不是特殊生产条件。因此,当其供求平衡时,我们说其价格是按价值出售的,完全符合马克思的观点。同样是黑皮诺葡萄品种,它的风味在老家法国勃艮第地区的表现最为优异,而在其它地区一般则表现次之,这种葡萄风味的差别直接影响到以其酿造的葡萄酒风味的差别。不同的葡萄酒有着不同的市场地位。它们都有着各自的平衡条件。同时,它们之间由于存在着一定的可替代性,所以它们之间也存在着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关系的存在意味着它们之间还存在着总的平衡条件,从而它们的市场价格在这些平衡条件的综合作用下体现着它们真实的市场价值。许多时候,特殊的地理条件之于商品生产,不是其产量的差别,而是其风味的差别,从而是单位产品价值的差别。因而它不是使商品的价值更低,而是使商品的价值更昂贵。
当商品的使用价值不能使消费者愿意支付较高的价格时,只能由那些生产率较高从而单位商品包含劳动较少——确切地说是生产成本较低的部门进行生产。商品的稀缺性相对于其使用价值对于价格的影响来说,只是处于从属或次要地位。因而如前所述,是劳动在适应商品的价格从而价值,而不是商品的价格从而价值去适应劳动。即使对于那些价格弹性较低的商品,生产者的逐利性,也会使得他们尽可能地降低生产成本以使其在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而这种行为本身即是适应那些对商品的价格有着较低评价的消费者的过程。这种行为降低了单位商品的价格或价值,但却提高了生产者的利润或生产者劳动的价值——因为这种行为本身对社会是有使用价值从而效用的。
四.对《资本论》部分观点的剖析
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是不依人的意志而任意改变的客观存在。如果说这种劳动决定商品的价值,那么也就意味着这种价值不因人的主观意志而发生改变。因此,所谓由习惯确定的作为价值表现形式的交换比例或交换价值,应当是以人们事先知晓了商品价值为前提——因为人们必须首先能够确定价值,然后才能够确定交换价值,而不是相反。但是,如果价值的确定必须脱离人们的主观意志,那么人们是如何感知商品的真实价值或其中所包含的劳动量的呢?
这里所说的劳动量,不是个别的劳动量,而是可以进行比较的均质的劳动量。或者说,是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量。因此,如果说商品生产者因其自身的地位而了解其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便必然会产生一个矛盾:因为在马克思看来,不同商品的交换比例或者说劳动复杂程度不同的商品的交换比例,是由生产者背后的社会过程决定的。所以不要说是商品的需求者,即使是对于生产者来说,至少在其商品实现交换之前,也无法确定其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是多少。市场的运动和信号或社会过程归根到底是人们交换活动以及人们主观意志的集中表现,因而市场力量无法脱离人的主观意志而独立存在。人们的主观感受总是随着各种内外条件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从而商品的价值也必然总是随着这种主观感受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无论是对于商品生产者来说,还是对于其需求者来说,不管他是不是劳动价值论者,其商品交换的现实依据或者说商品的价值,都不可能是已经确定了的生产商品的劳动,而只能是与人们的主观意志密切相关的东西。
马克思认为:“……劳动对别人是否有用,它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别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显然,这里的物的有用性,是人们基于物的客观存在的主观认识从而主观评价的有用性,而不是单纯基于其物理的或化学的等客观存在的有用性,否则,就无须在商品交换中获得证明——面包可以饱腹,难道需要在交换中才可以证明吗?马克思在谈到物的有用性时说:“每一种有用物,如铁、纸等等,都可以从质和量两个角度来考察。每一种这样的物都是许多属性的总和,因此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有用。发现这些不同的方面,从而发现物的多种使用方式,是历史的事情。”8物的属性是一种客观存在,而物的多种使用方式的“历史性”发现,是一种主观认识,这种主观认识显然不等同于物的客观属性本身。马克思说:“如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9既然物没有用就没有价值。那么商品的交换价值从而价值就绝非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与它们的使用价值乃至这里的有用性无关。10恰恰相反的是,商品具有价值是以这里的有用性亦即人们的主观认识为前提的,而不是以它的客观属性为前提。无论某种商品在交换中是否被证明有用,为生产这种商品所消耗的劳动时间或劳动量都是客观存在的。劳动量或劳动时间不过是获得某种商品的生产成本,但这种生产成本并不表明其功能性特征必然与消费者由其获得的满足感相适应。换句话说,生产成本是生产某种商品的劳动消耗,但这种劳动消耗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该商品必然具有对消费者的有用性。马克思还说:“每一个商品所有者都只想让渡自己的商品,来换取别种具有能够满足他本人需要的使用价值的商品。就这一点说,交换对于他只是个人的过程。另一方面,他想把他的商品作为价值来实现,也就是通过他所中意的任何另一种具有同等价值的商品来实现,而不问他自己的商品对于这另一种商品的所有者是不是有使用价值。就这一点说,交换对于他是一般社会的过程。”11这里的商品所有者对另外一种商品的所谓“中意”,显然只能是他的主观感受——确切地说,是对商品的客观属性的主观感受从而主观评价,而不是商品的客观属性(认为商品所有者“不问他自己的商品对于这另一种商品的所有者是不是有使用价值”这种说法显然是荒谬的——唯有彼此的“中意”,交换才可能实现)。而这种对商品的主观感受或主观评价的结果,就是效用价值论者所说的商品的效用。马克思实际上也承认,物的有用性“同人取得它的使用属性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没有关系。”12只是马克思对于这种有用性到底是主观有用性,还是客观有用性并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从而导致了他在进行劳动价值论的论述时,总是不自觉地借助于效用价值论的观点。
既然商品价值的存在是以人们认识到的它的有用性为前提,而不是以生产该商品的劳动为前提,那么显然商品的价值并不决定于相应的生产劳动。从另外的角度说,既然商品的有用性是基于人们的主观认识及需要,如果以商品的这种有用性来确定相应的生产活动是否为劳动的话,鉴于人们这种主观认识及需要的时空性,那么劳动的存在便不再是客观的,而是主观的。从而如果说劳动决定价值的话,那么价值便也同时具有了主观性。然而,劳动是人类有目的的生产活动,无论人们对这种生产活动的结果做怎样的主观评价,都不能对这种活动本身的客观存在构成否定。因此,如果生产物没有用,只能说明相应的劳动至少在当时是无效或无用劳动,而不能说不是劳动。依照马克思的前述观点,我们必然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同样的生产活动,如果人们认识到相应产物的有用性,那么这种生产活动就是劳动,否则就不是劳动。这显然是极其荒谬的,我们不能因为自身的主观认识的局限性和需要的时空性而否定事物的客观存在——生产活动显然是一种客观存在。因此,价值只能是主观的,而作为生产成本的劳动则是客观的。
如果说商品的价值是其所凝结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人们就必须确定生产某种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劳动时间的关系,或者说,把个别劳动时间均质化。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这种均质化的劳动时间即其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显然是在商品交换之前就是已经确定了的——因为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的定义项的属性皆属于生产过程,而不是交换过程,从而其使用价值与证明劳动是否有用的人们的主观评价无关——换句话说,这个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能决定商品的有用性。因此,这种消耗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是否算作劳动是“不确定”的,从而它不能决定商品的价值。而在《资本论》第三卷中,尽管马克思认为在供求平衡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接近符合于它的价值,也就是意味在某种生产条件下的所谓个别价值调节着市场价值。但是,这是在消费者需求发挥作用,也就是商品在某种生产条件下恰好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情况下,使得这种生产条件下的生产成本接近符合于商品的市场价格,而不是这种生产成本决定着商品的市场价格或市场价值。这也就是说,市场机制使得一部分生产者在收回货币成本的情况下,还至少获得了他们期望的利润,从而产生一种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的假象(对此,我们只须注意一下那些失去市场的产品,就会发现只要商品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生产它的劳动时间就几乎一分不值)。生产者因为能够获得期望的利润,所以才愿意进行相应的生产,最终市场在竞争中形成了供求平衡。
如果说在供求平衡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接近符合它们的价值,那么在同一时空里,商品价值就具有唯一性。但是,马克思还认为,这种平衡,既可能是在最坏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产品都能够卖出去的平衡,也可能仅仅是在最好生产条件下生产的产品才能够卖出去的平衡,更多的情况是在中等条件下生产的产品能够卖出去的平衡。并且比如,在中等条件下生产的产品能够卖出去并达到供求平衡时,那些“个别价值低于市场价值的商品,就会实现一个额外剩余价值或超额利润,而个别价值高于市场价值的商品,却不能实现它们所包含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13因此,商品的价值又不是唯一的了,从而与前面的价值唯一性产生了矛盾。如果我们要想消解这种矛盾,唯一的解释只能是,马克思把商品的个别生产成本,当成了商品的个别价值,从而又有意无意地变成了市场价值或价值,进而可以与决定商品价值的某种平衡条件下的该种商品的市场价值(其实也就是这种条件下的个别价值)进行通约。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第三十七章中认为,当商品按社会需要的比例来说生产过多了,那么相应的产品即意味着已经没有用处,从而生产这些产品的劳动便是不必要的。根据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的观点,这些劳动不算作劳动,因此不形成价值。这样,第一,这种观点与第一卷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的观点相矛盾——因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没有考虑社会需要问题。第二,这种观点也与前面刚刚提到的“个别价值高于市场价值的商品,却不能实现它们所包含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这种见解相矛盾——因为单位产品中超出社会需要的劳动时间同样也是不必要的,因此也就没有价值,所以也就不存在所谓的个别价值高于社会价值。
造成这些矛盾的的根源在于,马克思在不知不觉中意识到,不能离开社会需要而孤立地谈商品的价值,但却又无法摆脱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其中所包含的劳动这一成见。于是,在社会(确切地说是在消费者)看来有价值的东西,在马克思看来可能没有价值或只有虚假的价值;而在消费者看来没有价值的东西,在马克思看来有价值——只是这个价值没有实现。这些所谓价值没有实现或没有完全实现的商品,其价值无非是其个别价值,没有实现的部分,即是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差额。于是我们要问,这种个别价值与社会价值具有同质性么?如果说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需要在社会过程中取得同质性,那么这种没有经过社会过程的所谓的个别价值,又如何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社会价值进行比较呢?
略加分析马克思的观点,我们就会看出,这种个别价值其实就是分摊在产品中的所谓不变资本与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之和。不变资本是生产者购买的生产资料价值,可变资本是劳动者工资——二者是已经通过社会过程确定了的,而剩余价值是根据劳动者工资所进行的假定——它代表劳动者的无酬劳动。于是,这种个别价值就取得了可以与社会价值通约的同质性。然而,这种个别价值归根到底,只是生产商品所消耗的物化劳动与活动劳动之和,从而它只代表着产品的生产成本。确切地说,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部分只代表着在过去的交换活动或社会过程中被承认的某些使用价值或商品的社会价值,其所谓剩余价值所对应的劳动则尚未进入社会过程而被承认。通过这些使用价值或商品的消耗而新生产出来的产品,与前者既不是同一个商品,也并不是处于同一个社会过程——前者的有用性并不必然决定后者的有用性,从而二者在价值上没有必然的联系。
如果我们不考虑新生产出来的产品尚未进入社会过程而被承认这一问题,那么所谓商品的社会价值,便可以依据其生产成本和目标利润(或所谓的剩余价值)来确定。但如此一来,因需求的变化而导致商品价格与其社会价值相偏离的这种说法,便是极为武断的了。因为按照马克思的逻辑,代表生产成本的各种商品的价格本身,也完全有可能是与当时的社会价值相“偏离”,从而它并不一定代表真实的社会价值。如果说商品的社会价值是依据《资本论》第一卷中的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那么这种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显然不具有与生产其他商品的劳动时间相比较的同质性,因而所谓偏离的说法依旧是武断的。
其实,在某种供求平衡情况下所谓价格接近符合于它们的价值,或某种平衡情况下某种生产条件决定商品的市场价值等等相关说法,不过是无用的废话。只要把在供求平衡情况下等于或接近商品价格的企业的个别生产成本当成市场价值,那么情况就一目了然。比如在某种供求平衡的情况下,如果某种商品的最高生产成本恰好等于或接近它的价格,那么这种价格就可视为等于或接近市场价值,于是其它较低生产成本的企业就会获得所谓超额利润;如果某种商品的中等生产成本恰好等于或接近它的价格,那么这种价格就可视为等于或接近市场价值,于是其它有较高生产成本的企业就“也许连它们的成本价格都不能实现”。14事实上,不是某种企业的个别生产成本决定了市场价值,更不是某种条件会“使商品互相交换的价格接近于符合它们的价值”15,而是在某种平衡的情况下,总有个别生产成本是接近于其市场价格——按照马克思的句式,即是总有价值是接近于符合它们的价格,从而这种个别生产成本被“视为”了市场价值。
如果说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那么当生产商品的劳动过程结束后,无论是通过简单劳动生产的产品,还是通过复杂劳动生产的产品,其生产成本或者说其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动劳动,在交换活动开始之前就是已经确定了的,因而其价值也是确定了的。因此,所谓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比例关系,根本就无须通过交换过程也即社会过程来确定。同样的理由,商品也不应因不同的平衡状态而价值有所不同。即使我们考虑商品的有用性问题——无论是主观有用性,还是其客观有用性,情况也是如此。因为不同生产条件下生产出来的商品,除了其个别生产成本的差别外,其对于消费者的有用性并无差别。因此,结论只能是,生产商品的劳动并不能决定商品的价值。
五.结论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不是使用价值是价值或价格,而是没有使用价值即无价值或价格。无论一种使用价值是完全由人的劳动形成,还是在自然力的参与下形成,这种使用价值都可以满足人们的需要。消费者并不知道这种使用价值是什么原因形成的,消费者认为它有价值,不在于知道这种使用价值形成的原因(事实上,他们一般也无从知道这个原因是什么),而在于它能够满足需要。自然条件加之现有的技术条件,是人们获得某种使用价值的客观限制,供给水平必须真实地反映这种客观限制。但这种供给水平同时也承载着生产者的利益诉求,我们在前面曾指出:在充分竞争的过程中,满足社会需要的商品,最终趋向由各个生产领域最出色也就是能够使各种资源发挥最大效率的生产者提供,并具有在现有技术条件下的与消费者需求相适应的最大效用。因此,供给水平对客观限制的真实反映必须依赖充分的市场竞争,才有可能使各方利益最大化。消费者唯有基于真实的商品信息和既定的认知水平,结合自身需要和支付能力,才能对商品做出与当时自身意志相适应的效用评价,并最终形成市场的需求水平。因此,需求水平必须反映消费者对生产者基于现有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下所生产商品的真实信息的效用评价。惟有满足前述两个条件,商品的价格才具有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真实合理性。生产方面的人为垄断显然不是生产的客观限制,而是生产的主观障碍。因此,基于这种人为垄断所形成的价格,必不是真实合理的。
既然商品的效用是人们对其客观使用价值的主观评价,商品是生产者方面与消费者方面发生联系的中介,那么商品的价值就不会决定于任何孤立的一方,它必然是有关各方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
1.价值是商品使用价值的客观性与人们相应认识的主观性的对立统一。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客观的,它不依人们对它的主观认识的水平而发生改变。比如磁铁吸铁的属性就是一种客观存在,当人们认识到这种属性时,它便有了相应的效用;当人们需要这种效用并愿意对磁铁进行交换时,磁铁便有了相应的价值。没有商品使用价值的客观性,人们就没有相应的认识对象,从而也就没有商品的效用乃至价值。而没有人们对商品的主观认识,就无所谓商品对人们的有用性或效用,从而也就没有商品的价值。商品广告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和加深消费者对商品的主观认识。商品说明书,不只是在介绍商品的技术性能,同时也是在提高和加深消费者对商品的主观认识。严格地说,商品说明书体现的只是生产者的主观认识,但它必须基于人们当时的认知水平而真实地反映商品的客观属性。一些不良商家之所以会在广告宣传和商品说明书上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就是为了引导消费者的主观认识向自己希望的方向发展,从而获得相应的利益(价值)。而某些生产者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竞争对手,其目的也是为了引导消费者对竞争对手的商品的主观认识向自己希望的方向发展,从而打败竞争对手。
2.价值是生产(劳动)者主观评价与消费者主观评价的对立统一。商品价值的确定,不单纯是基于消费者的主观评价,同时也基于生产(劳动)者的主观评价。门格尔认为,商品的交换,至少要以这样一个条件为前提:某经济主体所支配的某种商品的一定量对他的价值,必须比另一经济主体所支配的另一种商品的一定量对他(即某经济主体)的价值为小;而此另一经济主体对这两种商品的评价正好相反。16这里所谓价值大小的比较,对于经济主体而言,首先是个别价值(它通过交换价值获得表现),并且交换双方都会有意或无意地试图判断交换物对对方的个别价值。当双方对交换比例达成一致从而实现交换时,这种个别价值则转化为某一时空的市场价值或价值。马克思则认为,不同的供求状况,使得同一种商品因为不同的最低生产条件而具有不同的价值。17虽然关于商品价值的决定在马克思的主观上并没有人们主观评价的位置,但商品的交换以及不同生产条件下的供求平衡,显然都是基于对立的供求双方的对商品市场价值的一致认同而实现的。没有人们对商品市场价值的主观评价进而认同,商品的交换乃至供求平衡根本就无从谈起。因此,不管劳动价值论者是否愿意承认,只要存在着人们对商品使用价值的主观评价,并且这种评价影响着人们对商品的取舍,那么商品的价值便同时也是生产(劳动)者主观评价与消费者主观评价的对立统一。
3.价值是生产与消费的对立统一。只讲生产,无视人们的主观评价和需求,或只讲主观评价和需求,无视生产,都否定了价值领域矛盾的客观性。无论是生产(劳动)者对商品的主观评价,还是消费者对商品的主观评价,显然都是基于商品自身的使用价值。这种使用价值和人们的主观评价,都是客观存在的。虽然人们一般只能消费生产出来的商品,从而人们的消费必须受到生产的制约。但是,生产者只有生产人们需要的商品,这种生产才有意义,并因此具有可持续性。在短期内,商品的生产成本或可能高于商品的价值,但在长期内,生产成本显然必须要与商品的价值相适应——确切地说是与消费者的需求水平从而主观评价相适应,否则,这种商品便会退出市场。这种需要的对象或是清晰具体的,或是模糊抽象的。满足清晰具体的需要,是商品生产的重复;把模糊抽象的需要清晰具体起来并使消费者获得满足,是商品生产的创新。
因此,满足消费者的需要,是商品生产从而获得价值的原则;如何满足需要,是商品生产从而获得价值的手段。这里的情况似乎是:在原则上,是消费决定生产,而在手段上,则是生产决定消费。然而,虽然消费者只能消费生产出来的商品,但消费者并不必然消费所有生产出来的商品——即使这种商品符合生产的原则。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使得即使在满足需要的手段上,也影响着生产方面。那些在同类商品中性价比较低的生产者,最终不是缩减生产,就是退出市场。虽然商品性价比较高的生产者,似乎具有一定的支配地位。但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的存在,使得这样的生产者在满足消费者的清晰具体的需要的同时,也总是不断地探索发掘消费者的模糊抽象的需要。市场竞争机制的存在,使得所谓生产的支配地位不过只是一种表象。而在人为垄断的情况下,由于缺少商品生产的竞争,从而只要商品符合生产的原则,那么在手段上,生产就处于支配地位。因此,所谓生产对消费的决定作用,只存在于缺少自由竞争的环境中。
注释:
1.《资本论》第一篇,第三章,第一节。
2. 《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第三十八章。
3.参见:戈森《人类交换规律与人类行为准则的发展》第一篇,第二章。
4.参见:戈森《人类交换规律与人类行为准则的发展》第一篇,第一章、第二章。
5.《资本论》第一篇,第一章,第一节。
6.“这种劳动对别人是否有用,它的产品是否能够满足别人的需要,只有在商品交换中才能得到证明。”《资本论》第一篇,第二章。
7.所谓物的有用性,实为人们对物的主观感受即物对人们的效用。磁石吸铁的使用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但在人们没有发现这种使用价值也就是人们对其没有主观认识时,在马克思语境里的有用性是不存在的:“磁石吸铁的属性只是在通过它发现了磁极性以后才成为有用的。”(《资本论》第一篇,第一章,第一节)甚至使用价值一词,有时在马克思的语境中都不是客观的,而是主观的: “商品所有者的商品对他没有直接的使用价值。否则,他就不会把它拿到市场上去。他的商品对别人有使用价值。他的商品对他来说,直接有的只是这样的使用价值:它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从而是交换手段。所以,他愿意让渡他的商品来换取那些使用价值为他所需要的商品。一切商品对它们的所有者是非使用价值,对它们的非所有者是使用价值。因此,商品必须全面转手。”(《资本论》第一篇,第二章)另外,马克思所谓“交换价值的承担者”这一使用价值,即为本文所说的交换效用。
8.《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一章,第一节。
9.《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二章。
10.《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一章,第一节。
11.《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第二章。
12.《资本论》第一篇,第一章,第一节。
13.《资本论》第三卷,第二篇,第十章。
14.《资本论》第三卷,第二篇,第十章。
15.《资本论》第三卷,第二篇,第十章。
16.参见:门格尔《国民经济学原理》第四章,第一节。
17. 《资本论》第三卷,第二篇,第十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