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如何操作?
国企混改,全称是国企混合所有制的改革。
是指在国有控股的企业中加入民间(非官方)的资本,使得国企变成多方持股,但还是国家控股主导的企业,来参与市场竞争。
但混合所有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混合多方资本而混合,最终目的是为了让国企在改革中能够增加竞争力和活力,为企业打造一个符合现代企业治理的有竞争力能够培养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治理体系。
回顾近几年国企改革进程,政策体系已逐渐完善,改革的多项工作也在逐步扩围。如在央企层面,国家发改委在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民航、电信、军工等行业和领域,选择 19 家企业开展重点领域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现了向社会资本放开竞争性业务。
国企混改的真正目的是为企业打造一个符合现代企业治理的有竞争力能够培养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治理体系
国企混合所有制是指,在国有控股的企业中加入民间(非官方)的资本,使得国企变成多方持股,但还是国家控股主导的企业,来参与市场竞争。
众所周知,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相比,国企的最大问题,就是运行效率不高,投入与产出不协调,没有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
盲目投资、盲目扩大企业规模、盲目决策现象比较严重。这一点,从各级审计部门对国企的审计中就能得到充分反映。产生问题的根源,就是体制。这也意味着,要想提高国企的运行效率,解决国企面临的问题,就必须对国企的体制进行改革。
其中,打破现行国有独家控制企业的体制,建立混合所有制,并通过“混合”增强企业经营者的约束力,避免盲目决策、盲目投资等现象的发生,有效提升国企运行效率,国企混改全称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为了让国企在改革中能够增加竞争力和活力。
混合的目的是为企业打造一个符合现代企业治理的有竞争力能够培养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治理体系。国企改革被公认为我国经济改革中最难的环节之一,难就难在各界在一些根本问题上缺乏共识。
在新一轮以“混合所有制”为重要标志的国资国企改革中,虽然方向已定,但细节未明。在此背景下,如何落实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具体路线至关重要。
国企混改全称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为了让国企在改革中能够增加竞争力和活力。
混合的目的是为企业打造一个符合现代企业治理的有竞争力能够培养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治理体系。国企改革被公认为我国经济改革中最难的环节之一,难就难在各界在一些根本问题上缺乏共识。
在新一轮以“混合所有制”为重要标志的国资国企改革中,虽然方向已定,但细节未明。在此背景下,如何落实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具体路线至关重要。
混改要怎么改?
1、引入投资者
这次联通混改引入了腾讯、百度、京东、阿里巴巴、滴滴、光启、网宿科技、用友、还有中国人寿、前海木基金等多家公司,这些战略投资者合共出资 747 亿。
2、转让股份
由联通集团向结构调整基金协议:转让其持有的约 19 亿股股份,转让价款约 129.75 亿元。
3、股权激励
向核心员工首期授予不超过约 8.48 亿股限制性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约 32.13 亿元。
混改就预示要实现股权多元化,即使这次首次引入的民资比例较小,但这只会是循序渐进的摸索,以后会通过逐步增资扩股来实现民资话语权,因为只有遵循市场规则,围绕市场化运作的制衡机制才有可能形成,民资才有可能放心进入国有企业。央企只有放宽准入条件,让依靠市场起家的民企来充分参与企业管理,才会提升国有企业效率问题,混改才会见真成效。
由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独特地位和广泛影响,国企改革始终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和核心内容。目前推行的以所有制混合为典型特征的国企混改,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过去几十年国企改革若隐若现的“资本社会化”传统逻辑的延续。国有企业先后经历了职工股份合作制和企业集团部分控股公司上市等改制形式。经过几年的试点探索和实践总结,新一轮国企混改初步形成了“在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上,通过重组或新建国有资本投资营运公司作为‘政府和市场之间的界面’,‘隔离’国资委和实体企业,由此实现从以往‘管人管事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化”、“在经营实体层面,通过引入(民资背景的)战投,形成主要股东之间分权控制格局”等改革方向。
如同任何领域的改革一样,当国企混改步入深水区,不可避免地遇到种种现实的困难和潜在的阻力。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认识新一轮国企改革“混”和“改”的关系呢?
一个有效的国企改革方案毫无疑问需要针对国企发展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才能做到有的放矢,药到病除。我们看到,国企改革当下推行以引入民营资本背景的战投形成所有制混合局面的混改,对于国企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首先,通过引入民资背景的战投作为新的制衡力量,建立主要股东之间的竞争关系,混改后的国企将建立一种自动纠错机制,可以一定程度上减缓以往国企所有权与经营权未能有效分离导致的监督过度问题。面对盈利动机明确的民资背景战投强烈的权益诉求,混改完成后的国企将回归到全体股东集体享有公司所有者权益的现代公司治理框架。这集中体现在对资产重组、战略调整以及董事会组成等重大事项上,包括战投在内的全体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按照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最后裁决。如果相关议案将使战投的利益受到损害,该议案在表决中无疑会因受到战投的反对而流产。混改引入战投所建立的主要股东之间的竞争关系将成为一种自动纠错机制,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有效分离。
其次,通过引入盈利动机明确的民营资本,混改将使民资的盈利目标和国企保值增值目标有机统一在一起,在不同股东之间形成只有“合作”才能“共赢”的共识,由此有激励从本公司实际出发建立长效激励机制,以解决代理冲突下经理人激励不足的问题。
事实上,在我国国企改革的历程中,在不同阶段始终存在着产权重要还是完善市场竞争环境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争论。市场竞争环境的完善无疑是重要的,但通过引入战投形成所有制的混合,把原来的国企改造成一个个有建立长效经营管理机制的内在动力的鲜活组织才是国企改革的突破口。只有政府相关职能机构简政放权对企业,“让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决定力量方向”,形成巨大的内在市场需要,相关部门才可能推出顺应上述变化的改革举措。特别是对于很多处于竞争领域的国企,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的发展已经形成竞争激烈的外部经营环境,构成竞争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的强大压力和持续动力。
更加重要的是,引入民资背景战投实现的混改在相互竞争的股东之间将形成一种自发秩序,积极寻求构建反应和保障股东利益诉求的公司治理制度。例如,民资背景战投为了避免大股东进行关联交易,隧道挖掘,造成对自身利益的损害,会强调重大事项需要在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才能最终转化为公司意志。由此会逐步形成平衡各方利益和保护股东权益的基本公司治理制度以及向管理层提供充分激励的各种有效经营管理机制。而不是在政府一朝放权后,单纯依靠那些国企“老总们”的有限经验和自觉约束,去建立各种适应市场变化的“充满活力”的经营机制。
使民资背景战投愿意参加混改在经济学上是一个基本的激励相容问题。具体到国企混改实践中,就是在满足国企通过混改实现保值增值目的的同时,如何做到同时保障战投的利益。
从目前已经完成的国企混改实践看至少存在以下两种模式。一种是天津北方信托模式。北方信托成功引入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民营企业新股东,合计受让50.07%的股权。其中,持股18.30%的日照钢铁成为第一大股东,同时获得推荐董事长的权利。原第一大股东国资背景的泰达控股持股稀释至17.94%,降为第二大股东。另一种是联通模式。出于对处于基础战略性产业的中国联通保留国资相对控股权的需要,在中国联通完成混改后,联通集团仍持有中国联通的36.67%的股份。中国联通混改被迫选择“股权结构上国资占优,但在董事会组织中战投占优”的模式来实现战投的激励相容。在混改后新组成的董事会中,5位分别来自百度、阿里、腾讯、京东等战投的董事占到全部8名非独立董事中的大多数。
在上述两种模式下,战投预期到自己的权益将受到保障,由此变得激励相容,愿意参与混改。需要注意的是,“混”入联通的BATJ也并非是来自通信行业,而“混”入北方信托的日照钢铁也并非来自金融行业。因此,民资背景的战投是否愿意参加混改并非是是否来自相同产业的战投力量足够大的问题,而是如何使其投资权益得到保障的激励相容问题。
新一轮国企改革的成败对于我国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转型的最终实现无疑至关重要。而国企改革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赖能否在国企改革实践坚持以“混”促“改”的既定方向。在国企混改实践中,只有“混”,才能真正做到“改”。
目前,很多国企正在积极推进以“引入民资背景战投,实现所有制的混合”为特征的国企混改。已经完成混改的中国联通等案例则用事实表明,混改确实有助于国企避免“一股独大”等问题。
一、混合经济的理论背景
混合经济(mixed economy)一词源于西方经济学。它最早由凯恩斯提出,“让国家之权威与私人策动力量互相合作”,是挽救资本主义的“唯一切实方法”(《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1936)。之后,汉森在1941年发表的《财政政策和经济周期》中,较系统地解释了“混合经济”的含义。他认为,从19世纪末期以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就开始逐渐变为私人经济和社会化经济并存的“公私混合经济”或者“双重经济”。后来,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中也专门论述了“混合经济”。他认为,“混合经济”就是国家机构和私人机构共同对经济实行控制,但是,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和控制更为重要。瑞典学派代表人物林德伯克认为,混合经济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在所有制方面实行“公”“私”混合,在经济运行机制方面实行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
混合经济论者认为,大多数西方国家的经济,已不再是纯粹的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而同时存在着社会化的公共经济,变成了“公私混合经济”。但在具体形式上,西方国家各有不同的混合经济。有的国家主张市场因素多一些,有的国家主张计划多一些;有的国家公共部门大一些,有的国家公共部门小一些;一些国家比较强调公共经济目标,另一些国家则比较强调个别目标;一些国家比较强调公共决策与管理;另一些国家则主张给个人以更大的决策余地与选择空间。在一些北欧国家的混合经济体制中,公平与效率相比,公平被置于更重要的位置,因此,以政府再分配为核心的福利国家制度是实现公平目标的基本手段。例如,瑞典混合经济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以私有制为主体,实行部分国有化。瑞典在50、60年代摆脱了贫困落后,并一跃成为西方“福利国家”的典范。美国则将充分就业目标置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首位的混合经济体制,显然是受到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强烈影响;而日本强调国家发展导向的混合经济体制,明显地是在经济意识形态上受到德国历史上的“经济国家主义”的影响。
二、混合经济在中国的实践及其对国企改革的指导意义
在中国,混合经济的概念被赋予了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宏观层面,即中国要发展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二是在微观层面,混合所有制是指在一个企业中,产权主体多元化,由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组建,公有制成分和非公有制成分在企业内部相结合。由于历史的原因以及所有制结构在基本经济制度中的重要性,混合所有制在中国成为关注的重点并逐步成为混合经济的核心内涵。
建国以来,混合所有制在中国的实践经历了一个“之”字形的发展历程。从40年代至50年代初,中国经济制度的实质是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混合经济。至50年代中期,中国社会经济由混合型经济变为单一的公有制经济。自80年代后, 以单一公有制为特征的传统社会主义经济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革,混合所有制经济在中国再度崛起,并呈现出更加丰富的多样性。
混合所有制经济首次出现于党的纲领性文件,是在1997年的十五大报告中:“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作为公有制成分和非公有制成分在企业内部相结合的经济形式,混合所有制这一科学概念的提出是对社会主义社会所有制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在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提到要“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十几年来,中央高层文件多次明确和强调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重要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把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相关内容贯穿于“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章中,把其重要性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最重要的突破,是把混合所有制作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作为不同所有制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重要载体,并对如何实现不同所有制的融合发展指明了方向:“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发展非公有资本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可以预见,未来大部分国有企业将逐步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权比重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将逐步降低,非公有资本将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国有资本也将参与到非公有制经济中。
三、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临的困难及问题
《决定》明确了未来国企改革的基本方向,但是从操作层面来看,下一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仍面临不少困难与问题:
(一)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具体政策边界还不够清晰
从中央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分工来说,现在已经明确发展混合所有制由发改委为第一牵头、国资委为第二牵头。作为央企的直接主管机构,国资委近年来对混合所有制的规定较多,不同的局(如产权局、分配局)均有所介入,起草了《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在国有企业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均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并在抓紧研究和推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改革方案》、《界定不同中央企业功能的方案》等文件。发改委也推出《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征求意见稿。但是,目前各部委对如何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还存在较大分歧,对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具体形式、操作路径、政策界限等问题的意见也不尽一致。从企业角度看,亟需上级主管部门能全面梳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列出负面清单或权力清单,明确哪些仍然有效、哪些需要报批。对于员工持股,目前国家层面上仍没有形成系统的制度规范和实施细则,各地目前出台或拟出台的员工持股政策都较为原则,企业对如何操作心里没底。
政策的不明晰也同时限制了民营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积极性。目前国家有关政策对民营经济的准入存在“玻璃门”、“弹簧门”等问题,导致民营企业行业准入难。未来哪些政策需要调整、如何调整?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能够为非国有企业带来哪些商机?民营企业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实现同股同权?这些问题的答案还不够清晰,民营企业仍在观望。
(二) 有关国资监管法规在境外国有上市公司等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实施存在困难
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存在监管规则较多、程序较为复杂的情况。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由于股东性质从单一的国有股东变为不同性质的多个股东,各股东是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各自权利,有些公司的管理层也是由各家股东推荐的。因此国有股东要求在这些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执行有关国资监管规则就存在一定困难。如招商局集团投资的一些创投企业中,由于持股比例较低,这些企业发生股权比例变动时,我方要求进行资产评估就往往难以获得企业同意。此外,境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受其所在地和上市地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制约,在执行有关国资监管规定方面也存在困难。如香港的上市公司,按国资委27号令《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国有产权变动事项一般情况由中央企业决定或批准,有的上市公司认为,其决策事项应按上市公司章程制约,不存在另外报控股股东批准的问题。有些资产的购置或企业的收购,按上市公司的章程或决策程序,经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就可实施,事前并不需要资产评估备案。总体来看,现行一些国资监管法规和国有产权管理体系与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要求仍有诸多不适应之处,与境外的监管法规和公司章程也存在一些矛盾,这给境外国有上市公司等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发展带来困难。
(三)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
目前,大部分国企都完成了公司制改造,也相应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议事机构,但实际上公司的治理结构并不完善,比如董事会并没有选聘经理层的权利。很多国企通过上市,迈出了混合所有制的步伐,但只是拥有混合所有制的形式和外壳,并没有真正形成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的分离和制衡,难以达到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目标。多数上市国企仍是国有股一股独大,民营股东缺乏必要的话语权。
(四)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过程中,操作风险较大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企业需要与民资、外资、其他中央或地方的国有企业合作,还要遵守有关的证券交易法规和国资监管等法规,操作程序复杂,有些环节操作难度较大。在相关配套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存在害怕因为混合所有制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被追究责任的心理,主动求变的积极性有待提高。如在收购民企、外资股权时,究竟所收购股权价值多高、怎么认定,只能通过评估机构等中介来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资产评估方法有的依据未来收益预测等原因,企业对评估结果难以把握,总担心买贵了,存在高价收购非公资本股权的风险。
(五)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的巨大差异增加相互融合发展的困难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之间缺乏沟通交流的平台,价值观、经营理念上也容易有较大的分歧,双方缺乏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相互合作的基础,社会舆论对于混合所有制发展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的包容性也还不够。在对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过程中,国企与民营或外资股东可能存在文化、经营理念等许多方面的差异,缺乏能与外资或民营股东顺利沟通又具备相关业务能力的人才,这都可能影响合资后的正常、合规合作。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实现融合的困难,还体现在民营企业实力和治理结构方面。目前的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资产规模动辄上万亿,少的也有几百亿元。而民营企业往往为数众多,但规模偏小,实力和国有企业往往并不在一个层面上。许多民营企业本身家族化、作坊化的管理模式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变,这种本身治理结构并不完善的企业可能也并不习惯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承担制衡角色。如何解决民营企业实力和治理结构的矛盾,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研究。
四、招商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现状和工作建议
(一) 集团内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基本情况
作为驻港央企集团的重要代表,招商局经过多年的实践,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产权结构的多元化程度和经营的市场化水平在央企群体中位居前列。截至2013年底,集团共有混合所有制企业271家,其中国有控股公司(不含上市公司)247家,二、三级上市公司24家(注:国资委管理口径,分别对应集团下属一、二级已上市公司)。在24家上市公司中,集团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有11家,其中,具实际控制力的上市公司8家:招商国际(香港)、深赤湾(A股)、招商亚太(新加坡)、招商轮船(A股)、招商地产(A、B股)、招商局置地(香港)、招商证券(A股)、中国基金(香港)等8家上市公司;集团还是招商银行(A股、H股)、中集集团(A股、H股)、华北高速(A股)的第一大股东。
集团混合所有制企业业务涵盖了集团交通基建(港口、公路、航运)、房地产和金融(银行、证券、基金)三大主业。截至2013年底,集团混合所有制企业总资产合计3,744亿元人民币(币种后同),占集团合并总资产的82.73%。2013年,混合所有制企业营业收入合计 516亿元,占集团合并营业收入的71.46%;利润总额合计254亿元,占集团合并利润总额的93.09%。
(二) 下一步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重点
推进央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是个高度敏感、政治性很强的课题。目前,关于如何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中央层面的实施意见还未出台,各方争夺改革主导权的博弈仍在进行。在这样的环境下,招商局集团如何在这方面继续有所作为?我们建议,集团应该与有关部委保持密切互动,实时追踪相关政策动态,准确把握政策方向,同时要密切关注其他央企混合所有制试点方案的设计、做法及实施效果,吸取其经验教训。鉴于集团层面正在申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试点,建议把当前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重点放在下属公司层面,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对于下属公司进行全面的公司制改革和股份制改造,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原则上,要求现有的和新成立的各级公司,需要实现不同程度的股权多元化。在符合集团整体战略的前提下,采取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团管理的国有资产与其它类型资本在不同程度上的混合。鼓励已上市下属公司综合运用股票发行、资产重组以及证券市场创新工具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引入非国有资本。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现代化水平。要充实细化上市公司章程,将国资监管规定及集团管控要求内化到章程,合理把握集团管控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关系,同时推动上市公司进一步优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策权限、决策机制、决策流程。
第二,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的作用,探索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新渠道、新方式,以市场化方式实现与不同类型资本更深程度的融合。对于条件成熟的下属公司,积极推动其以市场化方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使国有企业和非公资本在透明、公开、公正的环境和规则下实现融合,并且受到来自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督。积极引入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下属企业改制上市、重组整合、国际并购,探索国有资本与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政府引导基金等机构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规范运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日前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通过公募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增资,引入社会和民营资本实现混合所有制经营,并相应改革公司治理架构,在央企中开了先河,是一次有益的尝试,值得招商局研究借鉴。
第三,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对已改制为混合所有制的下属上市和非上市公司,探索多种方式的员工持股计划,完善管理层激励机制。可以在国家政策和集团整体方案的统一指引下,根据下属公司的不同类型和经营特点,以一级公司为重点和主要负责单位,充分发挥下属企业的自主性和创造力设计不同的持股方案。各公司有序试点、分类分层分步稳妥推进,可在人力资本突出的科研类企业、竞争性强的企业、集团公司所属的二三级企业先行先试。与全员持股相比,采取管理层和技术骨干持股有利于稳固公司核心团队、激活企业发展内生动力,可优先推进。下属企业在改制并引入外部投资者,或与外部投资者、项目团队共同出资新设混合所有制企业时,可探索同步引入员工持股。同时,研究完善员工持股有序退出机制,要严格避免有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第四,向非国有资本开放重点项目投资。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扎的若干意见》有关精神为依据,在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等领域,以下属公司为主体向非国有资本推出一批符合产业导向、有利于转型升级的项目,通过吸引民间投资、外资等社会各类投资筹集重大项目发展资金。
2019年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十个关键点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
国有企业要大力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提升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前及过程中,应当系统认真地思考、研讨并做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十个关键点。
第一,优化战略定位和发展规划
国有企业在推进混改之前及过程中,应当就自身战略定位、方向、目标、发展规划、战略举措等进行认真系统的再思考,从而使自己的战略更加清晰,更加符合国有经济赋予企业的使命和责任,也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和所在产业发展的方向。原则上,企业混改前后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不做大的调整,以便外部投资者对企业有一个比较确定的认识和了解。但是,国企应借助混改之机,优化调整自身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和战略举措,包括优化业务组合和资源配置、调整资产范围、制订更具挑战性的发展目标和规划及相应的战略举措、加快外延扩张和并购整合等。
第二、明确混改投资者的选择原则和标准
混改之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投资者将成为原国有大股东的合作伙伴,这些新进入的投资者将会对混改公司的体制机制、公司治理和发展战略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选择优秀的、合作顺畅的、有助于混改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投资者,对于混改企业和原国有大股东来说就至关重要。
混改投资者的选择原则和标准主要包括:
(1)应当是非常优秀的企业或投资机构;
(2)应当就公司战略及有关重大问题达成共识;
(3)应当坚持产业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相结合;
(4)投资者应当有相对长期的持股计划;
(5)投资者应当能够助力混改企业的改革发展;
(6)投资者数量适度,不宜太多也不宜太少;
(7)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程度要合理。
第三、差异化设计股权架构和股权比例
国有企业混改时的股权架构设计和股权比例安排,关键要看其业务的特性
1.公益类国有企业。要推进具备条件的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这种情况下,国有企业引入的外部股东往往持股比例较低,外部股东的企业性质也往往会受到限制,其主要目的是解决“一股独大”可能造成的决策失误及内部人控制问题。
2.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要保持国有资本的控股地位,这种情况下,混改之后国有资本仍然处于控股地位,原国有大股东对企业在股权比例上仍然有控制权,小股东的引入,更多是帮助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入市场化的管理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3.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为达成混改目标,实现“真混改”,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原国有大股东可以将持股比例降至40%甚至更低,可低于第二大股东和第三大股东合计的持股比例,从而使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到位。另一方面,对于原国有大股东因不控股而面临失去控制权的问题,可以通过合理的股权架构设计去解决,实现“以小控大”。
例如,可以考虑设计两层股权架构,国有股东与合作伙伴以51%:49%的比例成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再持有混改企业51%的股权,从实际权益来讲,国有股东持有混改企业仅26.01%的权益,但从投票权的角度来讲,国有股东与合作伙伴通过合资企业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从而在混改企业董事会层面控制了51%的投票权。此外,在混改过程中,原国有大股东还可以通过设置“金股”、要求新进投资者将投票权授予原国有大股东等特别条款,实现在持有较小股权比例的情况下对混改企业的实际控制。
第四、积极推进员工持股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国有企业在推进混改过程中,应当力争实现员工持股,以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确立劳动者的主体地位,调动投资者和劳动者两个方面的积极性。
目前,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仍然处于试点阶段,对于竞争性国有企业来说,在推进混改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大力争取员工持股试点资格,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将原国有大股东持股比例降至非控股地位来实现员工持股。
第五、清晰界定管理关系
国有企业混改之后,原国有大股东成为混改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参股股东,而不再是“一股独大”,原有的管理关系也要做出相应调整,新的管理关系应区别于国有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原国有大股东需通过股东会(包括股东大会)或其授权代表董事会对混改企业实施管理,具体的管理权限,可以根据国有大股东的不同持股比例进行差别设置。混改后新引入的股东应当运用自身专业优势,在股东会及董事会层面有效发挥其参与企业决策的作用,其具体权利和责任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在《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中界定清楚。新股东不能超越《合资协议》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直接插手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第六、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混改企业应当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企业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企业治理中的基础作用,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的权责,强化权利责任对等,保障有效履职,从而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明确股东会的权力机构地位,理顺出资人职责,转变监管方式;明确董事会的决策机构地位,加强董事会建设,落实董事会职权;建立规范的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维护经营自主权,激发经理层活力;明确监事会作为公司监督机构的地位,发挥监督作用,完善问责机制等。
第七、坚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在混改企业中,也必须要深入贯彻“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原则,要坚持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1、明确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通过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2、坚决落实党委决策前置原则。按照混改公司的章程应当由混改公司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其决策流程原则上应当设计为:混改公司总经理提出议案,在经过混改公司党委会前置审议通过后,将议案提交给董事会,成为董事会的议题。就董事会的相关议题,原国有大股东所派董事在请示国有大股东党组织意见后,再在董事会上代表大股东发表意见。相关议案通过董事会的正式表决后生效。此外,对于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事项,涉及公司“三重一大”或党委议事规则确定的须由党委审议批准的其它事项,也应由党委做前置审议。
3.理顺“党管干部”与“市场化用人”的关系。在混改企业的选人用人问题上,“党管干部”原则是选人用人的根本原则,市场化用人原则是选人用人的操作原则,两者并不矛盾,可以并行不悖。党管干部原则主要体现为:一是党组织提出拟面向企业内部及社会进行市场化选聘干部的标准;二是党组织确定市场化选聘干部的流程;三是选聘工作结束后,选出的拟任人选经党组织确认后,推荐给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等额或差额聘任决定。市场化用人原则主要体现为:一是选人的范围要兼顾企业内部及外部市场;二是用人标准要以赢得市场竞争、实现市场化优良业绩为导向;三是董事会按照市场化原则予以聘任,实行任期制。
第八、引入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混改后,薪酬激励和考评约束机制应当更全面更深入地与市场接轨。其中,薪酬激励水平和激励方式,在“人岗匹配”的前提下,要与市场接轨,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另外,薪酬激励应当有短期、中期、长期的机制安排,与任期制相结合;混改企业要严格考核评价标准,要体现市场化的要求,考核评价结果要刚性运用,对考核对象该奖则奖、该罚则罚、该免则免,实现刚性约束。
第九、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在混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委有关规章制度流程进行操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公开挂牌的,要严格履行资产评估和挂牌程序,切实加强过程监管,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具体操作涉及的主要流程节点包括:在党委或董事会领导下成立专项工作组;制订混改企业发展战略;选聘中介机构;制订混改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形成混改方案并报批;按照规定到产权交易所挂牌;签订《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完成出资和股权交割。
混改之后,要多角度多方面完善企业监督机制。
一是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包括审计、纪检监察、法律、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工作体系;
二是强化董事会规范运作和对经理层的监督,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工作机制;
三是加强企业内设监事会建设,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四是加大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的监督力度,强化监事会及监事的监督责任;
五是重视企业职工民主监督;六是充分发挥企业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第十,预设计混改企业的上市安排
企业混改时,要对企业未来公开发行上市预做设计和安排。企业通过混改,理顺了体制机制,加快了发展步伐,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这个时候,企业如果能够进入资本市场,实现公开发行上市,一是可以使企业历史上创造的价值能够在资本市场上得到充分实现,二是会对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产生新的促进作用,三是给外部投资者提供了投资退出通道,更容易吸引投资者。
当前,国有企业应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面加强和深化党的领导,加快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步伐,加快引入市场化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