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照五莲二中教师因惩戒学生先后受到学校和当地教育局处分的案件再一次把教师惩戒权的问题推上了风口浪尖。舆论尤其是自媒体多数公众为老师受处分鸣冤叫屈。同时,教育部也披露准备出台细则规范教师对于学生的惩戒权。“规范”的潜台词“赋予”。看来,教师获得教育部的惩戒权已基本是板上钉钉的事。
但是,教育惩戒权的获得要有法律依据,作为部门规章不能与上位法的《教育法》《教师法》相抵牾。我们再看看公众主张赋予教师惩戒权的理由。这核心理由主要有两个:
理由之一是传统教育中教师曾经拥有至高无上的惩戒权。确实,作为传统的教育手段和管理措施,惩戒曾经发挥过至关重要的作用,手挥戒尺也是传统社会教师的典型形象。通过惩戒,教师树立了自己的权威,维护了教育活动的秩序。于是今天的主张者也言之凿凿,“玉不琢,不成器”“树枝不能旁逸斜出”,但种种理由都是基于中国传统教育方式的背景预设。传统教育讲尊师,以师为长,是建立在农业时代经验至上的基础之上。
但我们不能无视传统教育方式中人格不平等及其在受教育者生命历程中投下的心理阴影。回顾历史,五四时代先驱们历经艰苦卓绝的努力才给孩子们争取到一些尊严的亮色。其实早在唐代,韩愈就认识到“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况且今日已非昨天,当年的落后挨打从根本上讲,未尝不是教育观念的落后,于是陈鹤琴先生才提倡教育要教孩子们“做人,做中国人,做现代中国人”,现代中国人应该有现代人的底色,现代中国人首先要有人格的尊严。而尊严的获得需要生活中的被尊重尊重为前提。
理由之二是现实中没有规定教师的惩戒权造成了“教师不敢管”的问题。管理是教育活动的重要手段,教育评价也是促进学生形成反思提升学业的重要方式。但所谓“惩戒”,是以“惩罚”的手段“戒除”恶性,其前提就是教师能够准确地判断学生“恶”的情节、后果与根源。所谓“管”,应为管理甚至治理,如果仅仅是管束与规约,再以“惩”甚至暴力性的手段去要挟就违背了教育的宗旨与根本。怀特海这样界定学生和教育的目的:学生是有血有肉的人,教育的目的是为了激发和引导他们的自我发展之路。其中,强调的尊重和引导,而不是训诫与规范。而且,“敢管”与“不敢管”也未必全是基于相关部门的规定,还有责任心等一系列深刻的因素需要探究。《教育法》和《教师法》等国家法律层面三令五申“不许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但现实教育情景中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情节我们还是屡见不鲜,有些甚至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就事论事,日照考试成绩一向突出的老师在学生逃课后用书本抽打学生造成轻微伤。按照法律的规定,致人轻微伤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一种违法行为。违法者得到如此广泛的同情,而对于被惩戒的两个孩子却少人追问他们身体与内心的痛楚,是不是也折射出我们教育中的偏见?
现代教育理念认为教育首先是成长中的学生的事,而今天社会舆论要求给予教师对于学生的惩戒权,话语权仅仅在成人手里,怎么可能是教育的公平?对比西方成功的现代教育,其根本恰恰在于尊重孩子的成长规律,尊重他们的人格。在我们的文化语境中,一旦有了惩戒权,教师就非常容易用暴力的方式犯错误。这也是我一个深深的忧虑。
至目前为止,功利性还是中国教育最根本的问题,也正因为功利化,我们的教育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人性和文化的光辉。整个民族缺乏创造的根本原因,功利性的教育也难辞其咎。
教育是一门科学。如果仅仅强调“管”和惩戒的方式,它就不再是科学,而是成人世界加以儿童的权力暴力。教师有惩戒权,就意味着学生要接受惩戒。可是,一方面认为用“惩”的方式去“戒除”,本身就是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前提假设,忽视了教育中的尊重、友好与关爱。而这三者没有一个不是教育的应有之义。另一方面,赋予教师惩戒权似乎只是大人的事,而被“惩戒”的孩子们却没有任何的发言权,这也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的逻辑和教育引导人“求真、向善、审美”的根本目的。
于是,今天所谓教育惩戒权只是成人们头疼医头的慌乱判断,充斥着成人权力的喧嚣,却忽视了孩子的成长需要,也忽略了教育本身的宗旨与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