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人性的存在及其他


 

  人性是什么?是人之为人的天然规定性,是人的最一般属性,即,只要是一个人就具有的一种特质。这种东西存在不存在呢?

  马克思主义几乎是否定这种一般人性的存在的,即使承认,也认为在人的现实属性中所占比例稀少,不能决定作为个体的人的思想行为。与此相应,马克思主义把人性归于阶级性。

  事实却不一定如此。阶级性的内涵是什么?是个体是否占有生产资料所形成的意识倾向,这里面包括是非观、价值观等等。然而,人的面对身外之物的态度、思想意识,能算是作为人的天然规定性吗?如果把人对于身外之物的态度、思想意识作为基本人性,那么在人不管是还是不是占有这些物之前,人是什么,人性如何界定呢?

  所谓人的最一般的属性,就应该是这个意义、这个层面的东西。

  我们来考察一下,这个最一般意义上的人的存在状态。一、人生来是一个一个的人;二、作为生物体的人,都有从外界摄取物质和能量进行新陈代谢,延续生命的需求;三、天地之间的人,不是一个,而是众多。

  这就是人的天然存在状态,这种存在状态,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也即自然就是这样的。那么这种存在状态,会决定人怎样的特质呢?

  一 、人是一个一个的人,决定了人的个体性;

  二 、人有需求,决定了人的自利性;自利性,即每个人都具有满足自身需求的属性。

  三 、人不是孤立的存在,决定了在大自然提供的满足人需求的资源面前,首先人与人之间是有关系的,其次这种关系遵从权利平等原则,也即公平性。

  站在个体角度,每个人都会认为天地之间的资源应该为他所有,甚至是为其所独有。但是,天地之间不会是只有一个人,而是有众多的人。当所有人都这样认为的时候,唯一的题解就是承认所有人都有同等的资格享有大自然的恩赐。否则的话,不要说国与国之间,就是任何个体之间都将是你死我活的战争,这等于自我毁灭。这就是权利平等法则以及由此衍生出的正义观、公平观的由来。这种公平性,体现的是大自然面前,作为个体的人对与他人关系应遵循规则的一种天然诉求,是人与人关系的天然规定性,也是“天赋人权”的真正含义。

  个体性、自利性、公平性,作为人性的三要素,决定了人的一切思想与行为,当然也包括面对生产资料以及在生产资料占有上存在有无差别的时候。由此可知,人性在前,人性决定了人对物的态度。所谓阶级性,也不过是人性在对“物”的占有上,有与无、多与少上的意识差异,然而这种差异,是人性属概念下的子概念,是一般性与特殊性、“体与用”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起决定性、主导性作用的,只能是前者而不会是后者。一个简单的道理,如果阶级性是人性的本质,岂不是人成了“物”的奴隶?进一步讲,一旦认为对物占有的有无、多少决定人性,那么人和人之间就不会再有通融的余地,这种差别甚而是不能进行任何沟通的两个物种之间的鸿沟了,那么人和人之间,就将是你死我活、不共戴天的关系。这样的态势,人群就会发生绝对意义上的割裂,人类只能是自取灭亡了。

  当承认一般意义上的人性成立的时候,人和人之间能够交流、沟通、合作、通融的契合点,就是基于权利平等法则的公平性,即人和人之间,在公平性上统一起来。不管是哪个阶级,不管是利益上有多大的差异,都会在公平性面前没有话说。而之所以人群之间仍然存在暴力、战争,是因为人们认识上的误区,导致在“怎样是公平”的认识上统一不起来,但并不是人性有不同。因此,从道理上讲,只要认识上统一了,人类和平是完全可以降临世间的。

  由此,我想到了,马克思主义的初衷,是建立一个公平的世界。马克思主义指导下的共产主义运动,这个运动中的众多优秀人士,都是怀着一个公平正义的美好社会梦想而舍生忘死、不懈奋斗的。从个体来说,他们都具有高贵的品格,并非象某些人所揣度的,一切都是出于个人私利的狭隘和龌龊。之所以这样判断,是因为人性的存在。即,从人性角度讲,不管一个人错误到什么程度,但在那个时空点上,他认为那是正确的,是公平正义的。人,无法违拗自身作为人的天然规定性。

  但是,这并不能意味着人类没有争执和暴力。因为,例如在一定的资源面前,在占有或者分配关系上,对于人们之间的关系,一个认为这样是公平的,一个认为那样是公平的,不可否认的是人们都在追求公平,都臣服于公平原则,只是在怎样才是公平上有分歧而已。当这种分歧不能以和平方式解决,诉诸武力就是没有办法的选择。

  人类自诞生以来,一直困于这种不能和平解决分歧的动荡之中,原因就在于没有找到统一的公平标准。《动态资源论》,发现了资源的动态性特征,找到了“竞争与平分的平衡”是这个公平的唯一尺度,从而为实现人类和谐奠定了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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