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存在决定意识——兼驳周新城的教条之论


  也谈存在决定意识——兼驳周新城的教条之论 

  《察网》最近发表了一篇著名经济学家、理论家、教育家、苏联东欧问题研究泰斗,曾任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院长、现任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察网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的周新城先生的文章《怎样学习经典著作?》,文中提到了马克思主义的两大理论观点,一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二是存在决定意识原理下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私有观念的产生。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是一个伪命题,是把同一时空出现的两种相关联的现象误会为因果关系”这方面的道理,不再赘述,因为我的多篇文章对此已有专论。在这里,想就第二个观点,集中谈一下我的看法。

  “存在决定意识”,目前我还认为是对的。但是,私有观念这种意识,是由什么存在决定的呢?这个问题却不可不究。

  之前讲人性的文章已经阐述过,人生来是一个一个的人,这决定了人的个体性意识;人要延续生命,都有需求,这决定了人的自利性意识;天地生人不独一个,而是众多,这决定了人的公平性意识。就是说个体性、自利性、公平性意识的产生,也是由客观存在决定的。你能说个体性、需求性、不独一个的众多性不是客观存在吗?而且,这种存在,是不证自明的公理性存在,是不用附加任何条件的自然存在。这样的存在,应该决定怎样的意识呢?

  由此可知,反映这种存在的意识,才是天经地义的,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因为它与人本身的存在是一个整体。例如,否定了个体性,也就没有了人;否定了需求性,个体的人活不成;否定了公平性,人人为敌,也无法生存。那么,其中的自利性意识,就是在个体性意识基础上,在分出你、我的界限基础上,有了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之分别观念,指向的是个体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求,这不就是私有观念吗?难道你的是你的,我的是我的之满足个体需求的对象,仅仅局限在有形的财产上吗?

  人的个体性存在和有需求这个事实,决定了人的自利性,也即私有观念,这是天然的规定性。正是先有这个自利性的存在,也即私有观念的天然存在,当原始社会后期劳动产生剩余的时候,才有了对剩余劳动的私人占有,而并不是先有了剩余劳动才产生私有观念。试想,如果不是个体性存在决定的自利性意识在前,人怎么会想到把剩余劳动据为私有呢?这从逻辑上都讲不通。要知道,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受意识支配的。只不过自利性、私有观念这个意识,产生于更根本的存在罢了。

  周新城先生所学习的“经典”,把私有观念的产生,归因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存在,以为这样就是存在决定意识了,却不知,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之前,就早有私有观念准备好了,他自己恰恰是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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