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3月6日,被告赵某在原告某经销处赊购价值3000元化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现因原告急需用钱就找到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就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某经销处货款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法官说法
被告在原告处赊购货物,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双方未对利息作出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 小额诉讼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