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13年10月底,周某与刘某在北湖区高壁村打牌认识,随后刘某便经常与周某到郴州附近各处非法赌场打牌赌博,周某赌博输光后,多次向刘某借钱。由于输钱数万元,2013年12月13日上午,周某偷偷从其丈夫李某银行卡中支取了38000元用于偿还此前所欠赌债,因担心丈夫李某发现银行卡少钱,于是向别人借款凑齐38000元现金交给刘某,请其帮忙将此款转存李云银行卡中,12月14日,刘某通过手机银行将38000元转账付至李某账户。2013年12月16日,连续两三天,刘某先后带周某在许家洞、四青湖水库打牌,周某输钱后,又多次向刘某借款,刘某明知周某所有借款均系用于赌博,仍多次拿出现金出借给周某,从2013年12月13日至12月月底,周某共向刘某借款10万多元。2014年1月1日,周某向刘某出具11万元的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刘某现金110000元,于2014年8月30日归还。周某未将借款赌博之事告知李某。2014年上半年,刘某曾被某区人民法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认定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原告刑满释放后,以周某出具的11万元借条和2013年12月14日将38000元转账付至李某账户为由,多次向周某催讨借款148000元,周某以承包郴州市一完小食堂赚钱再还为由拖延,被告李云不予认可。刘某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王伟浩律师裁判观点:
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本案刘某主张2013年12月14日借给周、李某38000元,没有出具的借据,周、李某也不予认可,周某于2014年1月1日向刘某书面出具的110000元借条也未对前面的借款予以确认,该借款无其它证据证实刘某是一次性借给周某,故刘某主张2013年12月14日借给两周、李38000元没有依据。周某向刘某出具的11万元借条,该借款无证据证实原告是一次性借给周某,也无证据证实刘某与周、李某有经济往来,从借款用途和次数看,11万元借款并非如刘某所述的合法民间借贷债权关系,而是刘某明知周某借款用于赌博,仍借款给周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之规定,本案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刘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运雄的诉讼请求。
通过以上的案例,我们知道债务系因赌博产生的非法债务,其借贷关系系不予保护的,也就是说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可以拒绝偿还。
从另一个侧面来说,若夫妻一方向朋友借款引起纠纷,其中一方对借款行为不知情,且借款也不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另一方不负连带责任,可以拒绝偿还。
同时,我们应清楚认识到赌博双方的行为均具有违法性,对于赌债已经给付的不得要求返还,未给付的不得要求再为给付,因赌博甚至是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因此,如对方采取过激的言语或行为,你应当及时报警,积极寻求正当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和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