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3月,原告罗某与被告陈某处于恋爱关系。期间,由于被告陈某网络购物,原告罗某代被告陈某支付购物款共7108.29元,并代被告陈某充值手机话费197.8元。2017年1月20日,原告罗某向被告陈某的银行卡转账1500元,之后双方共同于2017年春节期间到云南旅游。2017年2月18日,原告罗某又向被告陈某的银行卡转账10000元。
裁判观点: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处于恋爱期间的资金经济往来,不排除包含因追求对方所产生的社会道德性质的情谊赠与,也不排除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当事人对其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