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违规减持案例并不少,有媒体统计,今年以来有多达30起违规减持案例发生,虽然投资者颇有微词,但是真正引发群情汹涌的是上海瀛翊先斩后奏减持总金额为28.94亿元,之所以引发群起声讨,不在于第一个违规减持,而是金额太大和药明康德的巨大涨幅。
正是因为金额太大,媒体、投资者声讨,监管也是倍加重视,上交所首先发出工作函,要求“尽快制定必要和充分的补偿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很快跟进,证监会决定对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行立案调查,今天证监会再度强调上海瀛翊减持未披露,涉嫌违法证券法中董监高违法减持股票的规定,后续也将对此事依法处理。
如何依法处理就是问题的关键?既要让上海瀛翊心服口服,也要让投资者满意,媒体业内人士认可,要做到这些,并非易事。
上海瀛翊违规减持,固然可恶,引起万众声讨,但是如果成为按照证券法第一个处罚有点怨,也稍显突兀,毕竟前面那么多违规减持都没有严格按照证券法进行处罚,监管层对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的处理措施基本上不伤害违规减持者的利益,大多数采取了警示、批评、公开谴责与限制交易等处罚方式,证监会也未对类似案件进行过经济处罚,问题在于如果每一次违规减持处罚都是不痛也不痒,也就不足以让市场参与者产生敬畏法律的心,违规减持也就难以有效遏制,总需要有一个违规减持者吃螃蟹得到重罚,才会让市场参与者严格按照减持规定来减持股份。
尽管证监会强调依法处理上海瀛翊违规减持28.94亿元,这一减持究竟有什么违规的地方,证监会是按照信息披露违规立案的,按照目前消息,上海瀛翊在公司A股上市时作出有关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应适用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减持股份必须提前15天公告,说明减持股份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等,既然没有提前发布预减持公告,可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78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海瀛翊没有发布预减持公告,谈不上'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实际上也不存在重大遗漏,究竟该如何定性,只能说是没有及时披露,或许可以采用没有真实披露减持公告予以处罚,但稍显牵强,股东减持股份一直被市场认为是利空消息,是不是可以定性为“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证券法80条没有明确规定,可能涉及到委托投票协议与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问题,是不是可以采用兜底条款来认定,恐怕需要慎重。
毕竟这涉及到上海瀛翊另外一个问题,第八十五条 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旦上海瀛翊被证监会认定未依法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将涉嫌构成虚假陈述,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可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84条规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海瀛翊不属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法律不可能穷尽一切,上海瀛翊属于“等”这一类市场主体,赋予了监管者自由裁量权,既然是自由裁量权,就很容易带来一些争议。没有履行承诺是不是需要按照这一条来处罚,可能存在法律的争议,在于上海瀛翊与大股东有一个委托协议存在,委托投票协议和一致行动人之间是存在不同,目前付诸实施的法律上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2018年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规定,投资者委托表决权的,受托人和委托人视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问题是这个文件尚未正式出台,署名来源好律师的文章认为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委托表决权的,受托人和委托人已经被视为一致行动人对待。
上海瀛翊违规减持,另一个棘手的问题是触犯了证券法相关条款,证券法三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既然是违规减持,那么就应该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这个处罚还是很严重的,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这里有一个问题,违法所得如何界定,是按照减持金额来确定吗?法律没有明确,那么同样的问题也就跟着而来,等额罚款如何确定,如果是按照减持金额来确定,意味着上海瀛翊将面临28.94亿元减持所得要被没收,并可处以28.94亿元以下罚款,这对于上海瀛翊是一个难以承载之重。
上海瀛翊违规减持一案,把证监会推向了风口浪尖,重罚,上海瀛翊心底里不会服气,凭什么要那我第一个开刀,前面几十家都不按照证券法处罚,另外法律也存在一些较为笼统的地方,但是不重罚,可能难以平息投资者心中的怒火,也就不能遏制违规减持的继续发生。
因此处罚上海瀛翊先斩后奏减持需要特别的慎重,对于市场存在异议的地方需要反复的斟酌,让当事人无话可说,处罚结果要让上海瀛翊觉得无可辩驳,这才能显示依法治市的理念。
以上只是一位投资者的粗浅看法,证券法博大精深,难免有理解不到位的地方,欢迎方家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