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写刑辩新篇:獐子岛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中“于某某”被“不起诉”
今天是2022年1月27日,在临近“佳节”之际,本律师承办的“獐子岛及相关人员涉嫌证券犯罪案件”成员之一的“于某某”被大连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今天,大连市检察院向于某某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对于某某来说,真是一种“解脱”,本律师衷心为于某某高兴。真的是一种“幸运”!
獐子岛证券案,是轰动全国的案件,因财务造假,经过证监会广泛的调查取证,并对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后向公安部移送的证券犯罪案件。2020年9月11日,证监会向全社会发布向公安部移送本案的消息,新华社等各大媒体均予以报道。
公安部接受案件后指定大连市公安局承办此案,本律师的当事人于某某系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经理,在证监会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范围内。
在大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大连市公安局审查起诉期间,本律师担任于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时候,通过对案件基本情况的了解认为于某某不构成犯罪。通过阅卷及对案件的研究更进一步巩固了本律师对案件的判断,在和办案人员交流后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于某某终于被作出“不起诉”处理。
獐子岛案件是一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非常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这种社会影响,在客观上为办案机关增加了压力,也为律师辩护增加了“难度”。对于本律师来讲,本案挑战性很大,也符合本律师愈战愈勇的性格,具有挑战性才有意义,才有辩护价值!
本案起初办案人员也是不认可本律师的意见的,最后能按“不起诉”处理,说明检察机关能够排除“社会影响”作出公正认定。
刑事案件的无罪辩护真是很难,需要忠告被冤者的是:在这种案件中,需要本人的坚韧,需要对法律的信仰,需要依法辩护。不要相信“关系”,所谓的“关系”不会为你颠倒黑白,冒着丢官砸饭碗甚至牢狱之灾为你“开脱”。所有的“关系”都只是顺水推舟而不会逆流而上,特别是在知法懂法的司法界。
于某某案件的成功,得益于本人对法律的信仰,得益于对律师的无比信赖。
当然,坚信自己无罪的“被冤者”也必须敢于面对“被冤枉”的风险,否则就会前功尽弃。
执业多年,成功的无罪辩护案件中,无一不来自于当事人对本律师的无比信赖,这些最终“无罪者”也无一不承受着“被冤枉”的风险。不妥协是维护合法权益的必要前提。
很多人,也包括很多律师都认为刑事辩护中律师和司法人员是一种“对抗”关系。本律师认为这是一种很愚蠢的认知。
杜绝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使命,这是本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执业理念。
在刑事冤假错案中,律师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客观上还是在帮助司法机关及办案人员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真的发生冤假错案,承担法律责任的是办案人员,和律师何干?这也是在承办冤假错案中本律师一再向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声明的观点。在这类案件中一旦有言语不和,大都告知将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用文字说话。因为文字能记载历史,记载着律师不负法律赋予的“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历史使命!
律师做无罪辩护是一件很难受的事情,一是办案过程中常常被“不屑一顾”,据理力争而不能得到很好效果的境地是需要面对的。二是很多案件成为“心病”,可能是嫉恶悲悯的性情缘故,对于冤假错案一向义愤填膺,导致代入感太强,而陷入和当事人共情状态,导致努力无罪辩护不成功的案子都一直耿耿于怀。比如忠于职守的局长翟某被以滥用职权定罪免刑、无辜法官杨某被滥用职权判刑一年。
好了,本案终于画了一个相对圆满的句号,感谢大连市检察院对本案的客观认定。在践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的道路上,有你也有我!
今天真是个好日子,今天下午本律师还收到了某检察院的通知书,告知本律师邹某一案该院决定向某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虽然,这是一个几经波折的结果!2022年1月27日星期四17.47
后续:于某某涉嫌证券犯罪案件结果虽然相对圆满,但是截止到今天,办案机关仍然没有向本律师送达《不起诉决定书》。本律师多次联系办案机关得不到解决,今天下午办案人在律师要求送达《不起诉决定书》的时候,竟然问本律师:有法律规定要向律师送达吗?我说你可以先看看《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五十七条十四项。又问:律师要这个干什么?本律师说:案件完结要建档归卷啊,你们办案机关结案时候不也需要建档归卷吗?在这种情况下还推三阻四,告诉实在不行节后解决、还在推诿,简直是特么笑话。作为相当一级检察机关的资深检察官竟然不知道应当给辩护律师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可见,法治建设任重道远啊,想杜绝冤假错案还是路漫漫兮修远矣!
2022年1月29日星期六14.54
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七条: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
第五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之一,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其他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