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需理性有据 保险业也需洁身自好


 

导读: 正义之声网讯【赵彦伟】日前,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某人寿保险公司诉王某侵权纠纷一案。案件回顾:王某于2019年4月到该保险公司工作,1个月后与前妻离婚便离开了该保险公司。王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

正义之声网讯【赵彦伟】日前,临江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某人寿保险公司诉王某侵权纠纷一案。

案件回顾:

王某于2019年4月到该保险公司工作,1个月后与前妻离婚便离开了该保险公司。王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分别以其妻子及自己为投保人在该保险公司购买了三份保险。王某于2021年11月26 日向吉林省银保监会进行电话投诉,称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销售其投保的三份保险产品时,对其存在欺骗行为,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还其保费。后保险公司反馈其联系王某时,王某称“无钱再继续投保且其与妻子已离婚无再交费必要,要求全额退款”,保险公司表示只能退还保险现金价值,王某未同意。该保险公司认为王某的投诉内容不实并损害了其名誉,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称王某要求全额退保费的情况并不符合相关规则和合同约定。而王某对“当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反复电话联系让其购买保险且存在恶意夸大保险内容及好处并存在欺诈行为”的说法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并且其投保的保险未进行过理赔,因此无法证实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目前,王某已撤销对该保险公司的投诉,该保险公司也将进行撤诉。

案件解析:

根据《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全额退保的规定主要在“犹豫期”内,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起的10日内。该案中,王某在购买保险后,时隔两年且以无钱续交为由要求全额退保费,但对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虚假夸大宣传也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且其作为成年人在保险合同签字时,应当能够理解合同内容以及签字的法律后果,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和全额退保条件时,其诉求很难达成。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支撑且无法提供有力证据,因此王某在面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恶意投诉界定时,也处于不利地位。

但也应看到,保险业在社会大众心目中的信任度也确实存在危机。保险业是否真的做到洁身自好,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有虚假宣传、反复无休止推销以及以投保人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等理由拒绝理赔或者退款等情况,社会大众也有自己的认知和判断。保险业作为一个统筹业务,投保人数众多,而真正发生理赔的仅是一部分人群,这部分人大多是因为事故或疾病等原因申请理赔,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若还设置种种障碍、歪曲解释予以拒赔,自然会失掉社会群众的信任。因此,保险业需要不断净化环境,规范业务操作,洁身自好,不辜负群众的期冀。

同时,临江市人民法院也温馨提示广大市民,维权也应依法、理性,若认为存在欺诈、恶意夸大宣传等情况,应选择法律途径解决。否则,无依据的投诉或不合理的解决渠道会使得保险公司通过诉讼、报案等方式让投诉人被罚款或限制人身自由,这难免会得不偿失。另外,在购买保险时,对保险公司出具的格式保险合同应要求工作人员释明。若恐有欺诈或夸大宣传的情况,应保留诉讼所需证据,同时,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理性购买保险,勿要因他人劝说或纠缠而改变意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编辑:张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