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在诉讼过程中及执行过程中,都经常遇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不管从债权人的角度还是从债务人的角度考虑,如何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非常有必要的。
顾名思义,夫妻共同债务就是指夫妻双方需要共同偿还的债务范围。《民法典》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现已失效 )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相关细化规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民法典》颁布后,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了修订和细化,即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失效的司法解释与《民法典》规定存在冲突,不再适用。
同时,天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还受到约定财产制的影响。《民法典》第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且所借款项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考虑该对夫妻是否适用约定财产制。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则债权人不能要求另一方连带偿还;若债权人不知情,则债务人及其配偶不能以该约定对抗善意债权人。
其次,判断该债务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果虽然以个人名义承担,但确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连带偿还;如果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存在除外情形,即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仍应连带偿还。债权人主张存在除外情形的,要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常见的夫妻一方借款用于生产经营,配偶是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同样需要以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为判断依据。若公司为夫妻一方所开或者仅一方担任公司股东,另一方有正当职业,且收入足以担负家庭生活的,出借人如无证据证明借款时配偶明知且未反对、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配偶虽未担任股东等职务,但实际与借款人共同经营等情形的,则配偶可不用承担还款责任。但,存在:公司系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夫妻二共同担任公司股东的;夫妻一方担任公司股东,另一方在公司担任董监高等高管职务的;公司为一人公司,配偶虽然未担任公司的董监高职务,但是,担任或者负责公司财务等管理职责的等情形的,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无论事后双方是否离婚,配偶应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