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强奸,我就要反抗!
文/樊涛
笔者于2007年4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前往昆明市第九检测站对自用机动车(车牌号:云AP2527)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在依法交费并检验合格后,九检站借口笔者的机动车有所谓“违章”记录而拒绝签发“检验合格标志”,说是昆明市交警支队法制处的规定:必须先处理违章罚款,才能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而所谓的违章记录,是三次“电子眼”和一次“违法停车”,时间最早是200...
你强奸,我就要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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