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严涛奋

在校学生

历史产物--劳教制度


 一个历史的产物
  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施行《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并经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从此,这部劳动教养法规一直使用到今天。
  上述决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作出的,目的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改造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
  但是,决定没有明确劳教的时间,只是规定需要实行劳教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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