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企业改制工作,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实现公司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本规定所称一级子企业是指公司直属的全资、控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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