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或者负责人在公司经营中,借故有限责任的保护恶意逃避债务,在经营不善或其自身认为合适的时机“人去楼空”,给债权人的债权构成了很大的损害。公司吊销后股东责任的承担,也就成了一个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在公司法解释二出台前,在北京的地方法院(以海淀法院为例)认为,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吊销是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公司股东没有履行法定的清算义务视为股东已经隐匿了公司财产,且自动放弃了公司有限责任的保护。所以,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债务。
这样的判决在08年前,可以说在全国都是很具有前沿法理性的新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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