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广东劳动能力鉴定程序之规定
文/王卫 律师
近日研读《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鉴定结论不服的,只能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而且只有一次机会。同时就《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内容来看,该条规定没有修改。
然已是2011年2月12日,一当事人依然电话告知,对方对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决定书不服,已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至此天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开庭日期只能一拖再拖,势必二次改期开庭。
搜索相关规定,查到《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07年1月23日颁布,同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