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李育新

李育新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现任职于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特约律师,>律师团成员,主要擅长:经济、刑事、房地产法律事务。

物权法解读:法律交易中的两种效力区分


合同的效力与物权变动的效力

  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市场交易的繁荣。而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交易又是最习以为常的事情,小到柴米油盐,大到汽车房屋都需要通过买卖交易获取。在现实生活中常为人们以为常态的交易,在法律的视野中,却并不简单,甚至可以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最典型的以买卖合同为例,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只手表以双方同意的价格出卖给乙,货款当场交付两清。这样的一次交易和我们在商店里花三块钱买一瓶矿泉水一样的简单。但这样的交易在法律的分析视野中,却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法律会把这样的交易分解成几个阶段,在法律关系中把当事人之间的交易过程剖析开来,以进行细致的法律评价。

  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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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重大理论更新和制度创新


 我国物权法的制定,实际上是贯彻党的改革开放路线,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产物。《物权法》共19章247条,它的体系的建立和基本制度的设计,都贯彻了科学的法理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基本指导思想,贯彻了保护国家基本救济制度和人民利益并重的现实主义精神。同时,《物权法》的制度设计,在很多方面体现了重大理论突破,对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以及民生的保护将会发生极大的作用。

  第一,《物权法》在我国基本救济制度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对于明确公共资产支配秩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将会发生重大的作用。

  我国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但是如何把公有制的基本要求落实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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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落实《物权法》的具体路径


杨立新
 

  《物权法》经过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成为正式的法律。这部法律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保护人民的物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物权法》对于各种物权的规定并不是十分完满的,也不是十分完备的,换言之,《物权法》对我国的物权规定还没有做到一步到位,留下了很多空间需要立法和司法予以补充和完善。因此,《物权法》还需要一系列的下位法即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丰富,将其较为原则性、概括性的法律规则具体落实;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必须作出足够的司法解释,就物权法的具体适用问题和没有规定的规则提出具体的法律适用办法,使《物权法》具有可操作性。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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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权与信赖:物权登记的积极效力


赋权与信赖:物权登记的积极效力
 
韩光明
 

  ●《物权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法律对这些例外情形的范围又有所限制,只有在物权的初始变动效力上不需要进行登记,而再次的物权变动也必须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物权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这一规定一般被称之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该原则强调物权及其变动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即登记,公之于众,借此才能产生为普遍公众信任和尊重的效力。进一步具体的说,登记的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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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与真实:不动产登记的救济效力


外观与真实:不动产登记的救济效力
 
韩光明
 

  登记在《物权法》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物权获得绝对效力的法律技术基础。通过登记,将不动产上的物权状况公布在书面文件,即不动产登记簿上,《物权法》明确规定,该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记载乃为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这一规则本身就蕴涵了一种策略方案,即以形式表彰真实。人们根据外观的书面记载来判断真实的权利人,而书面记载也就是人们进行真实权利状况判断的法律根据,即以形式推断真实。其一,人类的理性往往没有能力发现实质真实,恰如有哲人所云,我们皆生活于表象之中;其二,生活复杂繁芜,探究真实往往需要很高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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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


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
 
 

  李 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法理学、宪法学、立法学以及法治与人权理论、宪政与民主理论。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长期从事民商法基础理论、物权法、合同法等方面的研究,是物权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


 
  赵 奎: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山东省桓台县县长、县委书记,山东省计委副主任。长期从事经济、金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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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交付的法律技术含义


动产交付的法律技术含义
 
韩光明
 

  现代民法理论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占有表彰的是一种特定的法律地位,乃是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定事实状态。

  占有之转移,即交付有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两种,而观念交付又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三种形式。

  《物权法》理论上根据物的价值区分不动产和动产,以此物权之客体的区分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具有各自不同的法律规范技术,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不动产物权之公示方式为登记,而动产物权则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交付是动产变动的公示方式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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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进入管理多元化时代


物业进入管理多元化时代
 
杨承志
 

  《物权法》体现了民法“私法自治”的原则,明确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进一步确立了业主共同协商,自我管理的物业管理模式。随着《物权法》的出台和实施,必然打破现行的物业管理模式,形成新的服务模式。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等各主体也必须要在法律框架内重新调整关系,从而摆正各自位置。

  物业管理需要共同协商来实现

  业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共同利益的平衡,需要有共同协商的机制来实现。而共同协商的核心要义:一是业主不仅要伸张个人权利,还要服从全体共同的意志,履行个人义务。业主是房屋产权的所有者,业主除了对房屋内专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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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


 
《物权法》: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
 
 

编者按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制定和实施《物权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激发全社会创造活力,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更好地宣传《物权法》,6月20日,本报(《南方日报》)与广东省普法办、省法学会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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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买房的十大注意事项!


一、 查验对方身份 签订购房合同之前,要明确商品房真正的产权人是谁,它是购房合同的主体。法律规定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签订购房合同是无效的,所以,合同的出卖人应当是该楼盘的开发商。如果开发商委托中介机构签约,该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和经营资格,并有开发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才具备签约的资格。 二、 审查有效证书 商品房预售和销售必须应当具备“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尤其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它是购房者必须审查的最重要的文件。缺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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