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程青松

从业十余年以来,程青松律师及其团队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包括仲裁)以及基金投资、公司并购、企业改制与挂牌上市、定向增发等非诉项目,同时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经验丰富,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精准的法律服务。

程青松律师多次接受环球时报、第一财经、中国经济周刊、中国经济导报、东方早报、财新、联合时报、青年报、新浪、网易等知名媒体采访;在《东方早报》、《上海律师》、《上海律协》、《经营与管理》、《贸易金融》、《法务之家》、《中国拍卖》等杂志、媒体发表大量法律文章,并被各大媒体、平台转载,影响广泛。

隐名股东如何成为显名股东


  文│程青松律师

  代持容易,显名难。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受让公司股权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都不记载自己为股东的实际出资人。相对应的,代隐名股东持有股权,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是名义股东。

  很多人取得一个公司的股权,不管是出资参与新设公司,还是受让已成立公司的股权,由于特殊的原因或一些考量,会请人代持股权,成为这个公司的隐名股东,笔者也经常会处理这样的一些事务。但是在隐名事由消失后,隐名股东想要显名,成为公司的在册股东,如何能实现呢,有时是比较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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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


  文│程青松律师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是高风险事项,甚至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掏空公司的工具,关系公司利益至巨。

  为统一裁判思路,2019年9月11日最高法院审议通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九民纪要”),其中第17-23条是关于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的问题。

  根据九民纪要的精神,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审查其法律效力,需要把握以下要点:

  1、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要有公司决议授权(公司章程指明决议机关的,应由该机关决议),否则构成越权代表。

  2、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需有公司书面授权及公司决议,公司决议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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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判例│股东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起诉公司分配利润


  文|程青松律师

  股东有权从公司分取红利,分红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分取红利也是很多股东投资于公司的终极目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同时,根据《公司法》 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行使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职权。

  一、在什么情况下,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就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实体问题有以下两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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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九民纪要”关于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文│程青松律师

  2019年9月11日最高法院审议通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九民纪要”),第6条是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

  九民纪要第6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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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九民纪要”关于“对赌协议”的效力及履行


  文│程青松律师

  2019年9月11日最高法院审议通过《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九民纪要”)后,在法律实务圈内掀起一股研究学习的热潮,笔者也试图在本文中就九民纪要对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作出的相关意见进行解读,提出见解,并就个别问题,初步提出相关解决方案,见教大方。

  一、“对赌协议”的概念

  九民纪要认为,“对赌协议”是一个约定俗成的称呼,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投资方在与融资方达成股权性投融资协议时,为解决投融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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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研究│股东出资纠纷案件应如何确定管辖


  文| 程青松律师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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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金融机构善意取得租赁物抵押权的审慎审查义务的评判尺度


       文|程青松律师

  判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Y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金融机构在审核抵押贷款时是否履行了作为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义务,应当是判定其是否构成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善意取得(抵押权)的客观标准。

  基本案情

  这是一起由融资租赁合同诉讼案件引发的一起第三人(威海银行)之诉。

  一、2012年4月23日,天津金太阳(买方)与案外人C(中国)有限公司(卖方)签订《订购合约》及协议书,购买系争设备,所有权自价款付清转移。

  二、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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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判例(第六则):租赁公司收回租赁物后应进行债务清算,案外人回购部分应相应扣除


  文|程青松律师

  判例索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Z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新疆天盛实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租赁公司根据约定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有权收回租赁物。但租赁公司在收回租赁设备后,应以租赁设备的价值或处分租赁设备所得价款抵扣承租人相应部分的债务,即租赁公司的受偿金额不得超过承租人的债务总额。

  二、 租赁公司与案外人达成回购协议,且该案外人已实际履行了其回购义务的,则租赁公司的债权范围应仅限于该案外人未回购部分。

  基本案情

  一、2010年8月24日,原告租赁公司与被告天盛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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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判例(第五则):租赁公司不能既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又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文|程青松律师

  判例索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陕西宝麟实业有限公司等诉D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一、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未到期租金,实际上系主张合同继续履行,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仍享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二、出租人因承租人违约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在出租人未收回租赁物的情况下,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相当于未到期租金数额的损失赔偿。

  基本案情

  一、2012年10月24日,D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宝麟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开展直租业务,并就租赁物及其数量、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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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典型判例(第四则):租赁物客观存在且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给出租人是融资租赁区别于借款的重要特征


  文|程青松律师

  判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X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柳林县浩博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仅有《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证书》、《租赁物清单》,不足以证明特定租赁物的真实存在,以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最终认定为借款,按借款法律关系处理。

  基本案情

  一、2011年6月20日,X公司与浩博公司、联盛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浩博公司将其拥有真实所有权并有处分权的租赁物转让给X公司,再由X公司将租赁物出租给浩博公司和联盛公司使用,X公司支付租赁物转让款后,依法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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