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程青松律师
判例索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F(上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南京第壹有机光电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是否构成融资租赁关系的审查,应从合同签订、合同实际履行的角度审查,实际未按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履行的,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
基本案情
一、 2013年3月18日,F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与作为承租方、乙方的南京机电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甲方根据乙方现有及新添置设备的要求,分二次购买二代蒸镀设备壹套,出租给乙方使用,并就租赁期限、租金、留购价款作了约定。合同还约定了租赁设备的名称、制造地、制造厂家、价格,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