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税务师信箱》的问题


 
 
    2004-4《涉外税务•税务师信箱》后三文,因辩不清是涉外企业还是涉内企业,又由于笔者系涉外税收专家,因此这里不探讨属内税的业务问题,只探讨属涉外税和技术问题。
    辩不清是涉外企业还是涉内企业,这本身就是问题。首先,从回复者方面来看,你回复的内容是涉外企业的?还是涉内企业的?再从读者方面来看,我是按涉外企业来看待,还是按涉内企业来看待?如果按涉外企业来看待,问题太多了。如,外商投资企业按税法规定,必须“由总机构汇总纳税”,无需报批。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也不准许独立核算。从《企业变更方式或停产停业是否影响到原优惠政策中经营期的计算?》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来看,像是说涉外企业。这就不对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也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怎么会“由独立核算改为非独立核算”? 
    《我公司可申请汇总纳税吗?是否需要经过报批手续?》一文从题目的文字来看,人家是问“公司”的。而从正文来看,就不仅是“公司”的了。万先生问的问题是“请问申请汇总纳税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哪些税种汇总需要报批?”看不出只是问“公司”的。再说,回复的也有不是“公司”的——“个人所得税的汇总纳税,无需报批”。 个人所得税怎么会成为“公司可申请汇总纳税”的问题。公司也不是纳税人,只是代扣代缴。回复的文中也称“……就不存在要不要申请个人所得税汇总纳税的问题”,那就根本不用回复这个问题——人家也没问这个问题。文中还有“就地方税种而言”,“解释”的“第一,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现在还是地方税种吗?现在已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并且中央已拿大头,地方只拿小头。说是中央税种,也比说是地方税种更合理。
    《企业变更方式或停产停业是否影响到原优惠政策中经营期的计算?》一文看似说的外商投资企业。人家问得是“企业变更方式”,回复只讲了“变更核算方式”。前已述及,外商投资企业不准变更核算方式——不该答的,答了。而该答的,没答。如外国投资者并购我国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使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方式为外商投资企业,国税发[2003]6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经营期开始及经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至工商变更登记确定的经营年限终止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二)前期亏损处理。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这是企业由内资经营方式变更为外商投资经营方式。企业还可以合并、分立等变更经营方式。企业内部还可变更折旧计算方式。总之,“企业变更方式”概念的外延太宽泛,该回复的内容就显得太不全面。
    《财产损失是否可在税前列支?》一文问得也是宽泛的概念“公司”发生的财产损失是否可在税前列支?按理应根据涉外、涉内税法分别进行回复。而该文只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进行了回复。笔者查了一下,该文是涉内税的规定。是不是不够全面?并且,引用时还将“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中的“和”写成“核”。让人怎么看也看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