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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6《涉外税务·税务师信箱》仍然存在分不清内、外税的问题。不知是内资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问得,如果要回答,就得内、外税全答。就像回答第三个问题那样。第一、四问题,按内税回答,显然不全面。按理说,既然是《涉外税务》回答问题,在问得问题内、外税不明的情况下,按外税回答也比按内税回答合乎逻辑。 回答第三个问题《异地承建建安工程如何缴纳相关税费?》比较全面,内、外税全答了。但有错误。表中“第一类注册地在深圳市内的纳税人”“账册健全的”“ 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由注册地征收机关查账征收”。这样的写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很明显,外商投资企业不是“由注册地征收机关查账征收”;而是应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征收。比如说,甲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在深圳,但总机构在广州,在深圳承建工程,企业所得税在广州缴纳,而不是由注册地(深圳)征收机关查账征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第三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全国好多地市一级没有工商登记管理权,只有到省一级进行工商登记,那注册地肯定不在这些地市,但总机构在这些地市,都到注册地省政府驻地纳税?表中规定,“第一类注册地在深圳市内的纳税人”“账册不健全的”“ 外商投资企业”按1.5%(可能是“带征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也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置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会计凭证、账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第一百七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在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哪有“账册不健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依照税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第九十六条规定,“分支机构或者营业机构在向总机构或者向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报送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当同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即使是外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在深圳承建建安工程,它也必须“账册健全”。但它并不在深圳缴纳企业所得税。表中第二、三类,也有上述问题。这里不赘述。 另外,该“答复”的文字表述也有问题。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文)及其附表的规定,可以查看您公司属于哪一类纳税人以及适用的各种税目税率表。”这里只有一个“表”,没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税收征管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329号文),人家怎么“根据”?如果人家有这个文,还用问吗?这里就这么一个表,何来“各种税目税率表”? 表中列有五种税,哪里有“各种税目”? 第二个问题《将自有厂房对外投资应该缴纳营业税吗?》有两个问题。王小姐问:“我公司将自有的一栋厂房对外投资成立股份企业,现在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缴纳转让不动产营业税?”回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文)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据此,你公司由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若你公司以后转让该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其实,这里的第一句话,已经回复完毕了。后面的三句,不但是没有必要回复,而且还回复出毛病来了。一是人家根本没问“股权转让”问题,为什么要回复“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说不定人家早就知道“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二是只知该“公司将自有的一栋厂房对外投资成立股份企业”,根本不知道它是不是“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据此,就可以断定“你公司由于以不动产对外投资而发生的不动产产权变更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若你公司以后转让该股权,也不征收营业税”?如果它是假投资,不“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实际是销售不动产,也可以判定“不征收营业税”? |
再谈《税务师信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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