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克思主义面临的挑战


       一.马克思主义面临的挑战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否定市场、认同计划。它把市场看作是不自觉分工的社会形式:盲目的市场力量是异化劳动的产物,并使人性进一步异化; 只有超越市场(逐利)逻辑、克服异化劳动,也就是说,运用理性计划自觉分工,人类才能解放、人性的自由发展才有可能。

计划经济的前提是公有制,其实现形式则是由政府控制的国家所有制(所谓的集体所有制只是其变形而已);在分配上则表现为“按劳分配”,即只有劳动,才得工资。由于工资只是劳动力成本的回报,并不是劳动成果(包括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的分配 ---- 其中的剩余部分(利润)由国家垄断掌控 ----计划经济中劳动者与国家的关系仍然是一种雇佣关系,即列宁所说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如何把国家资本主义说成是社会主义,是苏式马克思主义的一道无解难题。

世界范围内半个多世纪的实践经验表明,计划经济既不能给消费者足够的选择自由,又缺乏对劳动者的有效激励,更由于价格信号的扭曲,导致资源配置的极大浪费。于是,市场取向的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显然,改革对否定市场的传统马克思主义提出了严重的挑战。人们似乎面临着两难选择:或是坚持改革、放弃马克思主义;[1] 或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否定改革。可是,仔细检查马克思主义对资本、劳动和市场的基本理解,却向我们提供了第三种可能,即发展马克思主义、引导改革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

什么是资本?在资本主义社会里,它有两重性:在生产层次上,它是把劳动者和劳动对象劳动手段结合在一起使劳动生产过程得以进行的杠杆;但其实质却是剥削雇佣劳动的一种社会关系 ---- 即只有当生产杠杆的拥有者可以通过雇工契约,只付给劳动者再生产其劳动力的成本,而把其提供的超出这一成本的剩余据为己有,这些生产杠杆才成为资本。没有雇佣劳动就没有资本。但是,从这里决不能推出,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资本不能荷载不同的社会关系。合乎逻辑的推论应该是,在废除了雇佣劳动的后资本主义社会里,尽管作为剥削关系的资本已经不再存在,荷载劳动者合作关系的作为生产杠杆的资本,必将依然存在。

什么是劳动?劳动是活劳动与劳动条件结合创造财富与价值的过程。显然,一个逻辑的推论是:两种劳动(或生产)要素(活劳动和劳动条件)同时对财富和价值的创造作出了贡献。更具体地说,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单位产品中的价值量由生产它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因此,活劳动作为使生产过程得以进行的主体基础,是创造价值的主要源泉,也是度量价值的最终实体;但同时,在社会生产率(或生产每一单位产品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给定的条件下,其它要素(如资金、技术和管理)在某一生产过程中的投入或改变,势必改变这一生产过程的生产率或其单位时间的产品产出量,从而改变这一生产过程中每一单位时间活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也就是说,这些要素也对价值的创造做出了贡献。

什么是市场?市场是社会分工合作所必需的处理信息的一种机制,其运行有赖于对市场契约提供法律保障的政治权力结构。远在资本主义出现之前,市场就已存在;仅当市场关系中出现了雇工关系时,市场机制才成了资本主义制度的载体。显然,一个逻辑的推论是,如果政治权力在法律上禁止雇工契约,则市场就不再具有资本主义性质。正是在这里,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敏感地捕捉到了从资本主义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可能性。[2]

应用上述基本观点指导体制改革特别是企业改制时,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者面临着另一个挑战。传统观点认为,企业产权,即经营管理权和利润(或扣除所有成本后的剩余)索取权,理所当然地归生产资料所有者。这种视生产资料私有制为(雇工)剥削根源的传统观点,是消灭私有制、迷信公有制的主要理论依据。可是,劳动雇用资本的逻辑可能和现实存在,清楚地表明,物资资产产权与企业产权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3] 资本家垄断企业利润,并不是因为它拥有生产资料,而是一定的政治权力对于确认这一垄断的雇工契约提供了法律保护。同样,公有企业中,政府对企业利润的垄断,也并不是因为政府拥有企业的生产资料,而是因为企业的国家资本主义性质在法律上得到政府在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

对传统观点的这一修正,为国企改革打开了新的思路。[4] 首先,国企改革应该是对原来并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资本主义企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即解除资产产权对劳动者(企业雇员)的雇佣剥削关系。这里,一旦认清了资产产权与企业产权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个政治法律关系,资产产权的归属本身就失去了原先认定的决定性意义。一方面,权贵私有化(即让原先代表国家拥有企业产权的官员直接取得企业产权,成为资本家)固然不能解决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问题,但民有化,如果能沿着弱化、消除劳资雇佣关系的方向前进的话,原则上也并无不可;另一方面,把国企继续留在政府手里,也是可以的,在某些情况下(对国民经济或国家安全具有战略重要性的企业)甚至是必要的。这里,真正具有决定意义的只有一条,即是否弱化和解除劳资雇佣关系。

其次,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必须明晰产权,否则缔结市场契约就会无从谈起。如果国企改革的根本目标是解除国家资本对企业员工的雇工剥削,那末,企业产权就必须在作为出资者的国家和企业员工之间进行适当而明晰的分割,使双方都成为企业的主人,分享管理和收益。员工产权可以采取职工持股的形式,但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资本产权垄断剩余的基本逻辑。更彻底的形式是后文将要详细讨论的劳动产权。在确认员工产权的情况下,国家自然不再拥有通过行政控制权而实现的、可以对企业资产(的使用和转让)任意处置的完全产权,这就为政企分开和企业法人产权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从这样的思路来考虑国企产权改革,对于当前流行的另一种思路,即先用资本雇佣劳动的私有制逻辑排除劳动者分享企业产权,然后用弹性人力资本理论来支持管理层收购(持大股),通过权贵私有化重建资本家阶级,当然会坚决抵制,因为它完全违背了国企改革的应循之道。[5]

          当代马克思主义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曾被认作理想的劳动者与劳动条件的直接结合(从而否定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在实践中已被证明为不可能。国有制虽然否定了私有制,但却并没有改变劳动的雇佣性质。与直接结合更为接近的集体所有制,也还不能逃脱资本产权的内在逻辑:集体企业要存在和发展,必须实现自身资本的保值和积累;这就无情地使企业员工本来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作为劳动者和作为所有者的双重身份日渐分离,从而使资本产权的独立存在在员工出入企业时暴露无余。[6] 因此,职工持股和集体所有,虽然是劳动者争取自身解放斗争途中的重大成就,但劳动者解放理想的真正实现,却只有在更深的层次上,通过更彻底的观念创新和制度创新,才有可能。而创新的关键,在于劳动产权的确认和实施。

     列宁早就指出,政治是经济利益的集中表现。政治权利与法律制度在界定与改变经济关系时的决定性作用,确凿无疑地证明了这一论断。因此,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围绕着劳动产权问题的争论,不可避免地会是一场各种利益集团及其政治代表都会深深卷入的严重的政治斗争。

 


[1] 崔之元一再强调:坚持马克思主义会妨碍改革必须的观念创新和制度创新(散见本书各处)。

[2] 参见本书中杜光的文章。

[3] 参见本书中左大培、卢周来的文章。

[4] 参见本书中方竹兰的文章。

[5]  参见本书中曹天予、左大培、卢周来、方竹兰、崔之元等人对这一思路的批评。

[6]  参见本书中左大培对南斯拉夫工人自治和国内集体企业演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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