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产权与劳动者其它权利的关系


四.劳动产权与劳动者其它权利的关系

 

      在同样主张社会公正、关心劳动者权利的人士中间,有人对突出强调劳动产权不以为然,并提出了一些十分严肃的意见,值得认真考虑。

      比如,有人认为,劳动者的权利,不是从财产权利,而是从更为根本的有关合乎人性的生存条件的原则考虑中派生出来的。财产分配不是关键。生存权或劳动权,对于社会公正来说,远比财产权和产权分配更为重要。因此,劳动产权概念没有抓住劳动者权利的根本。[1]

      再如, 有人指出,劳动者指的应该是社会上所有有劳动能力的人,而不能只是一小部分在业工人。因此,在讨论劳动者权利的时候,不能忘记广大农民和城市失业者。对于他们来说,当务之急是生存权即劳动权。其次,劳动权的实现还有个是否平等的问题。同样是劳动者,为什么对农民工实行歧视?再次,劳动的安全性或安全权。对某些产业的劳动者来说,这可是个生命攸关的问题。而最重要的是,还有个属于公民权或政治权利范畴的组织权,即劳动者得有权组织起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劳动者的这些权利紧密地来联结在一起,构成一个权利束。脱离劳动者的这个权利束来谈劳动产权,就有变成乌托邦的可能。[2]

      还有人把劳动者的上述基本权利概括为人权和公民权,并进而提出,在转向市场经济、承认资本产权的情况下,要维护劳动者的权利,绝对不能靠劳动产权,而得靠社会民主党的政策,靠民主和公民权的维护。不先把社会民主党已经做到的(保障劳动者的人权和公民权)做好,却来妄谈劳动产权,岂不滑稽可笑?[3]

            首先,应该承认,劳动产权确实不是人类权利或劳动者权利的第一原则。作为劳动者权利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同劳动者其它权利一样,是从更为根本的原则中派生出来的。对于这一点,没有人会提出异议。但是,劳动产权涉及的绝不仅仅是现存经济制度中的分配问题。如果是那样的话,那它当然没有抓住劳动者权利的根本。实际上,劳动产权触及的是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的经济制度本身。认清这一点,对于进一步的讨论,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其次,争取劳动产权的斗争当然不能脱离争取劳动者其它权利的斗争。特别是,如果不和争取劳动者的组织权和其它政治权利结合起来,那争取劳动产权的斗争,就没有什么成功的希望。农民和农村其他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它所有社会民主党许诺给于保障的人权、公民权、劳动权、教育权、知情权、组织权、政治权利,等等,也都应该得到切实的保障。但是,决不能因为这些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就轻视占城镇劳动力大多数的在业劳动者基本权利的重要性。举国关心的农民工待遇问题,实际上也只有在劳动产权的框架中,才能得到圆满解决。

            应该看到,劳动者的所有其它权利,不管它们多么根本,与劳动产权并不处于同一个层次上。上面提到的所有那些权利,与雇佣劳动制并没有原则上的冲突。而劳动产权却要从根本上废除雇佣劳动制。事情其实很明显,即使所有那些社会民主主义许诺的人权和公民权利统统得到了实现,而雇佣劳动制却依然存在,劳动产权仍然得不到实现,那劳动者作为雇佣劳动奴隶的身份并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在中国的情况下(在西方其实也一样,不过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很多人权公民权得不到保障,其根本原因恰恰在于雇佣劳动制的无所不在。实行劳动产权,废除雇佣劳动制,将会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争取自身权利自身解放的基本格局。

            可是,劳动产权与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与数量巨大的失业者又有何相干?

            这个极其尖锐的问题,迫使人们回到劳动产权观的出发点集体理性,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整体考虑出发,把作为社会公正基石的劳动产权,从在业劳动者扩展到社会全体有劳动能力的人们。这一扩展,在回应上述问题的同时,也有助于我们更确切地把握劳动产权观在它嵌于其中的更为广阔的社会背景和概念背景中的位置。下节主要根据本书中林春文章,简短介绍这个研究方向的一些主要思路。   



[1] 参见本书中Goran Therborn 的评论。

[2] 参见本书中王绍光的评论。

[3] 参见本书中丁宁宁的文章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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