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风险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是部分银行过分依赖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没有比照借款人进行资信调查,有的银行甚至将客户调查委托给担保机构,弱化了银行内控制度的执行,容易引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二是单个企业的担保责任余额过大,不利于风险控制。三是与担保公司合作随意性大。如某银行与一担保公司既未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担保公司也没有存入保证金,但该银行仍同意担保公司保证,发放一笔金额300万元的贷款。
二、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管理待规范。目前,银行通过与担保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担保合作协议书中,规定担保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帐户,存入担保保证金,银行同意担保公司以保证金5-8倍以内的比例为借款者提供贷款或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但从调查情况看,一是保证金的存入,有的是由担保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定期存单,有的是存入2511保证金科目下,做法各不相同,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二是随意突破担保合作协议书规定的放大倍数。
三、缺乏对担保机构的规范管理制度。一方面,银行缺少对担保机构的约束。从调查情况看,银行未建立对担保机构的评级制度,缺少对其资质、诚信情况、技术水平以及业务开展情况的综合测评,而担保机构普遍存在内部管理不完善、偏离主业经营融资业务的问题,资金往来较为复杂,其出资人或控股股东大多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银行对担保机构的信用风险和经营风险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另一方面,缺少对担保机构信息共享机制与违约通报机制。目前各银行之间对担保机构授信及违约情况尚未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一旦担保机构在一家银行发生违约,可能会寻求与其他银行的业务合作,从而形成新的风险。
四、关注担保机构短期融资业务风险。一些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的贷款担保业务屈指可数,而其他短期融资业务却欣欣向荣。一是为企业向银行进行贷款“还旧借新”周转提供融资。企业贷款到期,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期还款,于是向担保公司融资归还银行贷款,待贷款重新发放后,再划回担保公司,担保公司根据融资额向企业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使用费。二是为企业注册资金验资或追加注册资金提供融资。企业在银行开立一个验资账户,担保公司把验资所需资金转入指定帐号,待企业注册成立后,即抽回资金,担保公司根据融资额向企业收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使用费。担保机构从事上述短期融资业务存在较大风险,并将直接影响到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引发法律风险,需要引起银行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