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有社会责任感的房地产开发商


在中国今日的市场化浪潮,房地产开发商可谓是真正“痛并快乐着”的一群。一方面,供不应求的格局和竞争水平的低下使得企业利润呈几何级增长,并不断造就着大批一夜暴富的神话;另一方面,房价持续飙升和社会保障制度缺陷所诱发的住房难题引起了广泛而激烈的争论,并最终让开发商承担了大部分骂名。当诸如掠夺、黑心、无德等极端词语纷至沓来之时,什么才是开发商应该具备的企业社会责任,确实是一个需要深思的问题。

作为源于上世纪60年代欧洲逐渐完备的市场体系下的概念,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涵义是要求企业在追逐利润最大化同时、除了对股东利益负责外,还要担负对消费者、员工、社区、环境的责任,是对企业强制性社会义务的概括。这一议题的由来,不仅是对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权力越大、责任越重理念的继承,而且也是对在一个时刻面临着违规风险的无形系统中通过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来培育并保障市场秩序的呼吁。市场经济之所以被称为是契约经济,其本质特征是要求市场主体在自由买卖、相互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必须遵从共同的规则以限制权利的扩张和滥用。这种限制来源于政府公开制定的律条禁令,也来源于市场自发形成的交易习惯,但最终都要以刚性制度的建立为根本保障。从一定程度上讲,企业社会责任可以理解为是企业为获取市场准入资格而愿意承受得具有社会性意义的约束,它不是一个虚无飘渺且充满着道德悲情主义的神圣箴言,而是环绕着强烈的现实色彩和浓郁的实践气息。根本而言,强调企业具有某种社会责任是赋予了市场经济运行以社会学甚至是政治学意义,以及在此前提之下赋予了企业以社会公民的角色,是重视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活动中应该遵守的游戏规则,以及在此基础之上重视企业为社会创造的财富和价值。企业社会责任虽然在很多场合被理解为是企业的伦理责任,但它首先应当排除理想化的道德解释,而更多的指向带有普遍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基本道德准则,既不能与法律责任想冲突,也不能与企业目标想背离。

所以,任何企业,其一,只有首先在利润最大化目标指引下获得自身的发展时,才有可能尽社会责任,没有利润也就不会有企业,更惘论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不能视为是企业的目标,而是企业发展的方式;其二,从事慈善活动是企业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因而也不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无私帮助他人的行为固然值得提倡,但不能够逼迫,事实上,强制企业参与慈善捐助是最为不慈善的事情,一个社会自然不应该劫贫济富,但也不应该劫富济贫,社会的和谐发展不可能寄希望于少数人的同情心。

基于以上认识,讨论今天的房地产开发商有没有尽到社会责任,不应当以是否存在暴利来判断,行业出现暴利现象是市场不够发达,竞争不够充分的原因,却不是开发商的原因,追逐高额利润是资本的属性,也是市场的属性,更是企业的生存之道,在100%的利润面前,没有谁愿意接受50%。也不能够以是否积极投身慈善事业来判断,开发商不是道学家,也不是救世主,他们没有责任也没有能力去完成本应由政府或社会完成的工作,社会欢迎和赞扬慈善家,但尊重每一个人的选择权。而只能以有否尽到法律责任和基本的道德义务为评判,具体而言,

房地产企业的社会责任首先明确的便是开发商对市场制度或市场规则的守护和捍卫,如服从政府的领导,维护法律的权威,肯定他人的利益,不弄虚作假,不污染环境,不违背承诺,依法完成纳税义务,保护公共利益等等,其次强调的是开发商对消费者和员工的尊重与关爱,如提高建筑质量,生产合格产品,保障消费权益,增进员工福利等等。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一个还不到十年的市场化改革中,部分房地产商凭借着市场秩序的不规范以及惩罚制度的不健全而逃避社会责任的事例时有发生,这恐怕也是开发商广受诟病但却底气不足的原因所在。但是,有什么样的社会责任观与是否尽到社会责任毕竟是两回事。只要一个开发商做到了做到对社会奉公守法、照章纳税;对同行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对顾客保证质量、兑现承诺;对员工增加就业、扩大福利,那它就应该被认为是有社会责任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