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央行、银监会联合发文通知,规定了第二套商品房地房贷细则,一时间来势汹汹,市场哗然;各地商业银行顿时有苦难言,而市场上喊跌之声顿起。但仔细解读细则的细节,却也不乏耐人寻味的地方:
1.认定借款人住房贷款次数标准的“家庭”成员范围仅指借款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家庭之定义: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能够借款的其实跟未成年子女毫无关系,但是配偶不能再贷款,还可以拿其他“家庭成员”的名义,这个贷款次数与家庭范围的限制似乎有被架空的嫌疑。
2.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时可以比照首套房贷政策执行
——全国各城市人均居住面积的平均水平都不尽相同,倘若一户家庭分别在不同地区贷款购买了相同面积的住房,【因为细则里并没有界限异地购房贷款是否属于首次贷款】很可能出现在本地不能享受首套房贷政策而在外地可以享受的怪现象。
3.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也纳入通知有关规定的约束范围
———按照通知的说法,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一样都属于借债,属于占用广义的公共资源。但按照我国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公积金是由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而且,公积金贷款也与普通的商业贷款在贷款对象、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手续上有很大不同,此次通知的规定似有一刀切之嫌疑。
小结:为了缓解购房的供需矛盾,阻止房地产市场上的投机行为,也许政策出发的本意是好的,但一个重大政策的出台必须做到精准与细致。否则,其效果恐怕很难真正的实行。一方面,个人房贷仍然是目前许多银行的主要业务来源,而第二套房贷客户相对第一套房贷客户,对于银行来说更属于优质客户,一味的打压政策,让市场对08年的银行前景产生疑虑。这些银行真的会狠“老实”的执行细则吗?另一方面,对于目前的房地产市场而言,有首次置业的需求,也有二次置业的需求。这次的细则显然也伤及到大量真正的二次置业换房者的需求,这点上细则未能对需求再做细分处理,显得不够精准;第三方面对于真正拥有购买实力的购房者,又岂会在乎首付多了那区区10%呢?首付固然增加,但是贷款额度也就相应减少,这笔帐其实算起来并不困难, 反而是那些勉强凑够首付的购房者,在这些抑制需求的政策面前逐渐丧失了购房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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