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土地管理的规定,我们国家对土地实行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制度.即购买的房产所使用的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房产所有人只是对土地享有相应一定阶段的土地使用权利.对住宅而言,土地使用年限为七十年.七十年后,房产怎么办,成了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有人说,国家可以依法收回,只给房主一点补偿金。
物权法草案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草案还明确了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规定可以说是给老百姓吃了定心丸.期间届满,自动续期.怎么续?我个人的理解,最终根据当时的土地评估价格由房产所有人补交土地出让金,从而取得续期阶段的土地使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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