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死刑犯器官捐赠的物权性质初探


在CCTV-12频道的法律讲堂节目中,主讲人举了一个案件,是关于死刑犯自愿捐赠自己器官引起的诉讼纠纷.

案件是这样的:有一对恋人,由于发生了摩擦,男的把女的杀害了,女方家属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法院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判处男的死刑,但对于女方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法院解释说,男的一无所有,无力偿还.

在男方服刑监押期间考虑到自己长这么大还没有为社会作出任何贡献,便写下了一份遗嘱",说自己死后愿意把器官捐赠给社会,如有所得,请转交他的父母.”后来,男的被执行死刑,国家为奖励他的这种行为,奖励了3万元.女方听说后向法院索要求法院这3万元钱.认为这是男方的遗产.问题就在于这3万元是不是遗产.经过双方辩论最终法院裁决这不符合遗产的定义.国家明确规定不能买卖人体器官.3万元钱只是国家的奖励.这个案件的重点在于解释遗产,这笔钱还放在法院,对于后文,主讲人没说,节目到次结束了.

看完后,我思考了很长时间,一个人被执行死刑后,尸体包括体内的器官的归属问题,法律上还是个空白.人死了,一切政治权利都随之丧失.尸体一般都有家属给予火化处理.尸体是人死后留下的物理性质的物体,虽然特殊了一些,本质上已经和一般的物品没什么区别,理所当然应该归物主所有.这个男的活着时是他父母的儿子,死了其尸体也应该归其父母所有.虽然死者生前立下遗嘱捐赠他的器官,但在他死去的一瞬间后,他的尸体已经归属他的父母所有了.生前的遗嘱只是表明死者的一种意愿.对他的尸体的归属问题没有约束力.既然法院不能在死者生前就取出他的器官(当然法律也不能允许这样做)而只能在其死后摘取器官.而器官的物权是属于其父母的,至于国家的奖励也是不能脱离器官的物权而形而上学的单独存在.只奖励死者精神的奖励无疑是空穴来风.

总之,这起案件的真正焦点还是对尸体的认识.讨论尸体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想有大概有四种看法:

1.如果从传统的中医经典<黄帝内经>看,人在非自然死后灵魂还没有完全脱离肉体时尸体还是属于死者的;时间超过一定长度,尸体就转入以下三种情况.(这不是迷信,也应划入讨论范畴)

2.尸体还是属于死者的.但这样说,似乎意义不大.人死了,他已经无法处理自己的尸体.所以说这是个悖论(这里的法院还是把尸体归属于死者个人处理).

3.尸体属于法律上的公共资源.这又不符合情理,让人无法接受。

4.尸体属于死者的直系亲属.

通过比较上述四种看法,我认为第四种认识最科学.将尸体归属于物权范畴后,复杂的问题就应刃而解了.

在这篇文章里.我提出尸体适用于物权法.否则,上述案件的器官归属就是空白.国家的奖励无法落实到一个具体的人手里则说明我们的法律还是含糊不清的.3万元钱放在法院算怎么回事呢?很显然,这个案子不应该结束.

首先,法院认定的器官不属于死者的遗产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法院的这份判决结果的错误在于还是没有把尸体的归属搞清楚.认为尸体仍属于死者,所以国家的奖励只能给死者,而死者已死,这笔钱就只好永远的放在法院里。

这个案件的难点是捐献的器官是有死者的遗嘱和死者尸体的所有人两者共同耦合而成。国家的奖励只给于死者而对尸体的物权所有人即死者父母没有任何表示,是无论如何也说不过去的。本人认为,这3万元钱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死者的奖励,另一部分给尸体的所有者既死者父母。我们应该这样理解后一部分,给死者父母的钱首先不是买卖器官的钱,可以理解为也是奖励死者父母同意国家从其“所有物--尸体”上摘走器官的行为。至于奖给死者的那部分放在法院或者交给其父母代管都可以.我认为这样判决比较合理圆满,更符合法理情理。

 

 

 

后记:由于本人非法律专业,法律知识结构还非常欠缺,仅凭自己对法律的爱好就尝试着写了这篇文字。谬误之处在所难免。诚请法律界的各位老师给于解惑,不胜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