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取消与否的价值探索


  本人学工科的,非法律专业,只是业余喜欢思考点法律,最近最高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彰显了国家对死刑的重视。死刑,或称生命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人类历史上最为酷烈的刑罚,这是直接源于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价值。从奴隶社会便有了死刑。至今,无论在发达或发展中的国家都存在着死刑,目前,全世界有130多个国家已经取消了死刑,我国还属于保留着死刑的国家。

  在这里我研究的是死刑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死刑的本质是国家替某个被害人的复仇。而复仇是人类的一种很原始的欲望,这种欲望一直遗传到现在,摇身变成了合法的法律。国外对死刑的认识是认为死刑很不人道,况且对制止犯罪的效果表示怀疑。在我国,死刑存在的理由是有来以久的: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似乎是不容任何质疑的。处死凶手是一种等价赔偿原则,这种把商业上的经济理论移植到刑法上的做法是否正确我表示怀疑。

  我认为死刑的存在在某种意义上讲是荒唐的,我们可以尝试从动物世界的生存规则去理解,我们知道狮子吃弱小的动物上天经地义的,虽然也很残酷,但狮子不吃它们自己就会饿死,但假如动物世界有个动物法院,也保留着死刑,那么毫无疑义也会判处狮子的死刑,这样下去,只要有狮子吃小羊,就会被处死,相信不久狮子就会绝种了。有人可能会说我的这种比喻不恰当,好,那么我再举个人类社会的列子,假如有个国家人口只有10个,其中一个是法官,其余9个是公民,假设9个人中有一个人被另一个人杀害了,法官判处这个凶手死刑,这样这个国家还剩下8个人,依次类推,再有人被害,就回有一个杀人者被处死,最后,我们发现这个国家只剩下了法官和另一个公民,再假如这两个人中有一个被另一个杀害了,最后剩下的那个人是不会得到任何惩罚的。他活着也失去了任何意义。

  我认为杀人在某种意义上是有它的理由的,有理由的事情是可以做的。也是合乎公理的,比如一个暴徒强奸了你的妻子,你一怒之下杀死了罪犯,我认为是不应该判处死刑的,因为愤怒是人的本性,几乎不可控制的。这是合乎人性的,在这里我提出:本能是无罪的。

  我认为死刑是对人性的漠视,是一种通过灭绝生命的方式简单粗暴的判决。

  西方的法律有判处某个人有期徒刑300多年的,乍一听有点可笑,但西方人却真正作到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因为谁也不能保证以后人类就活不到300多岁,可以说,西方法律已经为人类留足了余地,有着长远的眼光,仅仅判处死刑,我认为还远不能作到罪刑相适应,要想一个人受到惩罚,莫过于让他的灵魂受

  到拷问,仅通过一声枪响,消灭了一个肉体,就作到惩罚了吗?对于重犯,如果真正想做到“罪刑相适应”的话,中国古代的凌迟更符合这个原则。

  “罪刑相适应”有时候还找不到惩罚的对象而无法执行,比如以国家名义发动的战争罪,谁该对死去牺牲者负责?就是国际法庭也难以做到合理,比如现在的萨达姆被宣布处以绞刑,作个代表,他一个人能赔偿的了死去的成千上万的人的生命吗?还有一个人连续杀死了很多人,即使对他执行死刑,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死刑看来仅仅是一种象征性的惩罚而已。既然是象征,我们就有怀疑它存在价值的理由。

  死刑是复杂而深懊的,在很长时间内还将存在,但西方却远走在了我们的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