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人人享有适当住房”


  如果把“人人享有适当住房”这句话理解为“人人买得起房”或者“人人享有住房产权”,那么,这无疑又是一个不可能的任务。不要说人多地少经济刚刚起步的中国,就是富得流油的石油国家,也无法实现对任何一个自然人的住房产权“全覆盖”。如此偏颇地理解,自然会推导出令人丧气的结论,这种失望情绪又会使我们丧失从中寻找政策走向的能力。

  这句话是建设部部长汪光焘在参加同济大学百年校庆重要活动之一的“城市发展国际论坛”上讲话中的一句。通观全文,至少有两点内容有助于我们对这句话的理解。

  第一点,汪部长在讲话中强调,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住房发展要从过去过分追求经济增长和平均住房面积增加,转向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解决民生问题,让更多的中低收入家庭共享改革与发展的成果。这句话再次强调了政府部门对解决住房问题的基本思路的变化。

  在1998年“23号文件”中,明确提出重点发展以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但是,在房地产市场化的过程中,各地方政府囿于财力和认识等问题,实际上更偏重于市场化的部分,甚至由于地方财政的需要,不断抬高土地供应价格,助推了房地产价格上升。这种实践上的偏差导致了市场化和社会保障一条腿长一条腿短,住房保障尤其是廉租房建设的不到位和经济适用房的漏洞,又导致近年来宏观调控处处受制。

  “国六条”以来,尤其是今年“两会”之后,在关注民生的大背景下,解决住房问题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重心之一。但是,这种工作重心的变化即表现为从“过分追求经济增长和平均住房面积增加,转向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解决民生问题”。这标志着,住房不仅仅具有商品和投资品属性,还具有公共品属性,住房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市场问题,还是一个政府职责。这种对住房问题双重属性的强调,表明了政府加强住房保障的决心,意味着住房市场和社会保障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不正常状态将会根本扭转。值得注意的是,这虽然是通向“人人享有适当住房”的必由之路,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去干预市场,政府要做的,是把短的那条腿补齐,而不是把“拆东墙补西墙”。

  第二点,汪部长在讲话中不仅提到了“购买”而且同时提及了“租赁”;不仅提到了普通商品房,而且提到了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不仅提到了一般家庭,而且提到了中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和农民工。

  “购买”和“租赁”,这是享有适当住房的两种方式。也就是说,享有住房,不一定是购买住房,更不是说购买了产权房才算“人人享有适当住房”。购买住房产权,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作为政府,可以提供一定的住房条件,但不应该给与产权。在这方面,政府和民众,都需要观念更新。

  在住房产品上,同样千差万别。从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到市场上的豪宅,都是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住房产品。所谓“适当住房”,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是“和自己收入水平相适应的住房”。大家都想住豪宅,那么价格就是筛选标准,这是“价高者得”;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同样要用收入来作为筛选标准,不同的“价低者得”,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就不再具有享受政府补贴的资格。即使是符合标准的租住者,也应根据其收入的变化提高或降低房租标准,“享有”不是“无偿占有”。

  在覆盖面上,不仅包括普通市民,还要考虑流动人口和农民工。但是,同样道理,要政府提供农民工都买得起的房子,是根本不可能的。房屋不是大白菜,任何时候也不会人人都能买得起。任何一件商品,其价格都必须反映价值,人为地扭曲价格只能导致市场的崩溃。对于中低收入者和农民工,其所付出的有限,其所得到的住房条件等于“房租+政府补贴”,而政府补贴基本是固定在一个区间的,因此,住房条件的改善最终取决于自己所能付出的租金数量。这种情况下,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能支付得起的租金,其享受的住房条件就是“适当的”。

  2007年5月24日星期四

  (本文发表于《中国房地产报·时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