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许多政府高官和专家学者苦口婆心地奉劝“中低收入者”解决住房问题须“以租房为主”之时,上海市突然刮起了“整治群租”的“风暴”。据媒体报道:“今天上午7时,当大多数人还在睡梦中时,沪上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整治群租房行动将正式展开。”
记者描述道:“这是一次涉及范围广,但保密性高的行动。即使是参与其中的一些部门,也只有带队人知道行动的具体时间和目标。”同样的文字,以往在抓捕逃犯、打击贩毒或扫除淫窝等场合已是常见的“套话”,用在此处,其所渲染的氛围和张力,给人的感觉无疑是将“群租”也看成是一种违法行为,乃至就是犯罪了。
在“疑罪从无”已经成为中国建立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的今天,对“群租”实施“沪上最大”规模的“严厉的整顿”,似乎是无法可依的。早前,当上海“整治群租新政”出台时,便引起了舆论的质疑,继而在纸质和网络媒体上抨击声不断。后来“东方网”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别误读上海治理群租新政》的文章,读后颇有“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愧疚。然而,就在大众要纠正错误理解时,“沪上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整治群租房行动”便“正式展开”了。
总觉得中国的城市管理明显缺乏政治智慧,一直在玩着要么“不管”,要么“不准”的零和游戏。在现代社会中,居住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上述“整治”是否与这些精神相违背呢。
先入为主地将“群租”定义为“不利于治安”,于是便采取“严厉的整顿”,显然是一种十分主观的“有罪推定”。“群居”本身并不违法,在学校或单位宿舍中,6人一间或8人一间的住宿安排是常有的事。可见,多少人住一间房并不与法律相冲突。在不对住房进行破坏性的结构改造前提下,一间房被分隔成几间也并不违法,因为其造成的后果未必比在要道上随意放一把椅子更危险。所以,应该提请城市管理者注意,在私人领域,随意地定义或变相定义“违法”本身就是违宪的。
在一个国家的城市化过程中,一些机会相对比较多的特大城市会成为户籍在其他城市或农村的公民“淘金”的首选之地,这是客观的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发展观看问题,特大城市在发展中不应只占便宜不吃亏,更应该为全局性的城市化进程多作贡献。像上海这样的城市,“富起来”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让”的,用句时髦的话来说,难道现在不应该“回报社会”,尽点“社会责任”。
还没有“富起来”的外来人口走进上海肯定要受点煎熬,譬如住得局促点。上海如果有专门的社会政策帮助他们,想必会大受欢迎。但因为住得拥挤些,就要被驱赶,就有点不人道了。其实,上海人告别“七十二家房客”不也就是新世纪的事吗?在房价上涨拉动房租上涨的今天,如果不准“群租”乃至“合租”,实在有点“残忍”。这势必进一步推动房租上涨。近年来有人介绍“上海经验”,说要用高生活水准排挤“低素质”人群,窃以为,即使有过这样的动议恐怕也是在陈良宇时期,所以,“整治群租”一定不是为了进一步丰富所谓的“上海经验”。
“群租”会不会出问题,回答是肯定的,但未必就比“独租”更多。怎样使“群租”不扰民,或者防止出现其他问题,应该是管理的问题。去英国做访问学者,租住在市民家中。第一天刚到,吃晚饭时另有一位客人到场,经介绍才知道,她是出租房“行业协会”的。有房出租的业主都必须加入这个协会,否则政府不发执照。政府制定了出租房的最低设施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由协会监督执行,实行行业自律。不遵守规定且屡教不改者,政府便撤销其执照。离开英国的那天,协会的办事人员又来了,征求意见并送行。如果采取这样的管理方式,是否比现在沪上的方式更有效、更人性呢。
在欧洲的很多城市,出租房屋似乎是一部分居民的主要收入,政府尽力培植租房市场但并不以“收税”为目的,这样不但解决了居民收入问题,还给“外来人口”一个温馨的家,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同时蕴含其中,这样做,好像更“科学发展观”、更“和谐社会”一些。
记者描述道:“这是一次涉及范围广,但保密性高的行动。即使是参与其中的一些部门,也只有带队人知道行动的具体时间和目标。”同样的文字,以往在抓捕逃犯、打击贩毒或扫除淫窝等场合已是常见的“套话”,用在此处,其所渲染的氛围和张力,给人的感觉无疑是将“群租”也看成是一种违法行为,乃至就是犯罪了。
在“疑罪从无”已经成为中国建立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的今天,对“群租”实施“沪上最大”规模的“严厉的整顿”,似乎是无法可依的。早前,当上海“整治群租新政”出台时,便引起了舆论的质疑,继而在纸质和网络媒体上抨击声不断。后来“东方网”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别误读上海治理群租新政》的文章,读后颇有“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愧疚。然而,就在大众要纠正错误理解时,“沪上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整治群租房行动”便“正式展开”了。
总觉得中国的城市管理明显缺乏政治智慧,一直在玩着要么“不管”,要么“不准”的零和游戏。在现代社会中,居住权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人在各国境内有权自由迁徙和居住”;《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上述“整治”是否与这些精神相违背呢。
先入为主地将“群租”定义为“不利于治安”,于是便采取“严厉的整顿”,显然是一种十分主观的“有罪推定”。“群居”本身并不违法,在学校或单位宿舍中,6人一间或8人一间的住宿安排是常有的事。可见,多少人住一间房并不与法律相冲突。在不对住房进行破坏性的结构改造前提下,一间房被分隔成几间也并不违法,因为其造成的后果未必比在要道上随意放一把椅子更危险。所以,应该提请城市管理者注意,在私人领域,随意地定义或变相定义“违法”本身就是违宪的。
在一个国家的城市化过程中,一些机会相对比较多的特大城市会成为户籍在其他城市或农村的公民“淘金”的首选之地,这是客观的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发展观看问题,特大城市在发展中不应只占便宜不吃亏,更应该为全局性的城市化进程多作贡献。像上海这样的城市,“富起来”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民“让”的,用句时髦的话来说,难道现在不应该“回报社会”,尽点“社会责任”。
还没有“富起来”的外来人口走进上海肯定要受点煎熬,譬如住得局促点。上海如果有专门的社会政策帮助他们,想必会大受欢迎。但因为住得拥挤些,就要被驱赶,就有点不人道了。其实,上海人告别“七十二家房客”不也就是新世纪的事吗?在房价上涨拉动房租上涨的今天,如果不准“群租”乃至“合租”,实在有点“残忍”。这势必进一步推动房租上涨。近年来有人介绍“上海经验”,说要用高生活水准排挤“低素质”人群,窃以为,即使有过这样的动议恐怕也是在陈良宇时期,所以,“整治群租”一定不是为了进一步丰富所谓的“上海经验”。
“群租”会不会出问题,回答是肯定的,但未必就比“独租”更多。怎样使“群租”不扰民,或者防止出现其他问题,应该是管理的问题。去英国做访问学者,租住在市民家中。第一天刚到,吃晚饭时另有一位客人到场,经介绍才知道,她是出租房“行业协会”的。有房出租的业主都必须加入这个协会,否则政府不发执照。政府制定了出租房的最低设施标准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由协会监督执行,实行行业自律。不遵守规定且屡教不改者,政府便撤销其执照。离开英国的那天,协会的办事人员又来了,征求意见并送行。如果采取这样的管理方式,是否比现在沪上的方式更有效、更人性呢。
在欧洲的很多城市,出租房屋似乎是一部分居民的主要收入,政府尽力培植租房市场但并不以“收税”为目的,这样不但解决了居民收入问题,还给“外来人口”一个温馨的家,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同时蕴含其中,这样做,好像更“科学发展观”、更“和谐社会”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