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摘自国税发[1994]132号)
(十)出口退税款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19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国税函发[1997]021号)
(十一)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2000]28号)
(十二)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
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出售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为促进国债全价交易向净价交易的转变,有利于国债二级市场的发展,现就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利价交易成功后的交割单。
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财税[2002]48号
(十三)汇率变动引起的汇兑收益
纳税人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汇兑收益,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从企业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应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应按税法规定计入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有关资产价值。
(十四)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字[1997]022号)
(十五)房地产预售收入
国税发〔2003〕83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摘自国税发[1994]132号)
(十)出口退税款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凡按照财政部《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1993]财会字第83号),在计算消费税时做"应收账款"处理的,其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应收账款",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国税函发[1997]021号)
(十一)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2000]28号)
(十二)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
企业经营国库券的所得,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兑付期而出售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为促进国债全价交易向净价交易的转变,有利于国债二级市场的发展,现就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利价交易成功后的交割单。
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财税[2002]48号
(十三)汇率变动引起的汇兑收益
纳税人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汇兑收益,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从企业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应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应按税法规定计入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有关资产价值。
(十四)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摘自财税字[1997]022号)
(十五)房地产预售收入
国税发〔2003〕83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